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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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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金规(2024)3号各监管分局;福建海峡银行,泉州银行,福建华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辖区分行,厦门银行辖区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2024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局。各行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于2024年5月15日前报告我局和属地监管分局。各行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于2024年5月20日前将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含评价报告及量化评分操作表)报告属地监管部门。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办法规定指导对口被监管机构做好制度制定、履职评价等工作,组织履职评价结果复核,于2024年5月25日前向我局报告履职评价结果复核情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2024年4月30日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持续监管,推动提升履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履职评价对象是指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在辖区任职的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一)城商行民营银行总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二)城商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三)城商行民营银行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所列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董事的,按照本办法对其任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第三条履职评价工作应当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四条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应当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应当积极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尽职、审慎履行职责,身体状况良好,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自身职责定位,专业、科学、合理决策,有效落实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服务实体经济等工作要求。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股东和董事会不当干预;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不得怠于履行职责或越权履职。第五条对法人城商行担任党委委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应当特别关注其在履职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对民营银行行长履职评价,应当特别关注其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政治引领,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第六条履职评价结果分三个等级: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第七条对以下情形之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评为称职,并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一)评价年度内未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二)未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三)未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未能积极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四)虽未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五)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六)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七)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八)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得评为称职的情形。第八条对以下情形之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评为不称职,并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四)未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经监管部门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或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的;(五)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经监管部门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或披露虚假信息,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七)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较为严重的;(八)发生重大犯罪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后,不及时报案、报告,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损失,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处理突发事件的;(九)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采取行动的,或非法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的;(十)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一)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第三章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第九条辖区法人城商行民营银行董事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异地法人城商行辖区分行应当依据本办法提请总行或经总行授权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辖区法人城商行民营银行在建立健全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时,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评价内容、评价原则、实施主体、资源保障、评价方式、评价流程、评价等级、结果应用、工作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履职评价制度应当考虑到总行和分行级高级管理人员不同特点,作出差异化的规定,并制定具有评价标准的量化评分操作表。第十条辖区法人城商行民营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高级管理人员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法人城商行民营银行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档案,明确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档案。异地法人城商行辖区分行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档案的建立和完善由其总行或总行授权分行负=-贝。第十一条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应当每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第十二条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可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自评、高级管理人员互评、高级管理层评价、董事会或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分行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可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自评、所在分行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互评、所在分行级机构高级管理层评价、有权部门最终评价等环节。总行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或监事会评价,分行级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行评价或授权分行评价。经总行授权组织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的分行,履职评价结果应报经总行同意。辖区法人机构分行级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行评价。第十三条评价方法可以包括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问卷调查、履职测评、座谈访谈等。第十四条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含评价报告及量化评分操作表)报告监管部门。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城商行民营银行监管处室负责组织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结果的复核工作,指导辖区各级监管部门开展其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结果的复核。辖区各级监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报告复核意见。第十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城商行民营银行监管处室通过集体审议方式形成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结果的复核结果意见,提交分管局领导审定。分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或提交局务会审议确定复核结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应于每年4月底前审定复核结果,并组织监管通报。第四章评价运用第十七条辖区法人城商行民营银行监事会应当根据监管部门复核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及时将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高级管理层,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分行级高级管理人员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由总行或授权分行书面通知。对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谈话,向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视情况采取履职问责措施。城商行民营银行应当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改进履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其问责,可由高级管理人员主动辞去职务,或由城商行民营银行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履职给城商行民营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追偿。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总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谈话、问责等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分行级高级管理人员的谈话、问责等事项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或指定部门负责。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对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应当将法人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情况作为评价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辖区法人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复核结果,视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异地法人城商行辖区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复核结果,应通报总行并抄送法人属地监管部门。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应当及时将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报告。履职评价制度、程序、方式、结果不符合监管规定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追究城商行民营银行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真的,或利用履职评价打击报复的,监管部门应严肃查处。对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城商行民营银行调整相关人员等监督管理措施,并视情况采取责令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方式追究其相应责任。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监管部门从严处理。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结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城商行民营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评价监管档案,在公司治理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履职评价信息运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承担城商行民营银行监管职责的处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银监局辖内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银监办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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