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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账实操-进项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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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账实操-进项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分析.docx

    账务处理会计实操文库做账实操-进项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分析"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是指在税法及相关税收法规中明确规定,某些特定的业务产生的税款不得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总结了四种常见的情况: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不得抵扣: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简化的税收计算方法,适用于某些特定的行业或业务,比如: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融资租赁、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项目可选择征收率5%简易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等可选择按征收率3%简易计税。江苏某新能源公司就由于"虚抵进项税额”被处罚了,该单位2022年2月转让厂房给某食品有限公司,选择简易征收,依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某新能源公司接受的用于该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材料、服务等发票不得抵扣。2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这些业务主要是为了满足企业或个人的非生产经营性需求,因此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比如某灵活用工平台为626家企业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税务稽杳发现,R集团成立于2014年5月,下设1.公司,由R集团财务总监梁某某负责。1.公司在河南取得委托代征资质后,让受票企业的原有的员工或长期合作的个体户在1.平台内注册为自由职业者,其作为平台方负责为受票企业代发薪资和转账,并收取受票企业的服务费。1.公司向626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5300多万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中"公司给员工发工资”这种业务,属于"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而灵活用工平台给受票企业开具发票,就属于"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 .非正常损失: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规定如下:(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4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最新两高涉税司法解释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明确,第十条对“虚开”行为有了明确的界定,其中对于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明知是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而仍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就如案例中我们提到的都属于"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开票方与受票方存在相应税额的真实交易,但通过虚构交易主体把本依法不可以抵扣税款的业务转变成可以抵扣税款的业务。对于两高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此类虚开行为,最高法、最高检观点目前存在差异。人民检察在4月29日"人民检察"公众号接连发布了对两高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其发表的观点指出:对于此项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建议,针对实践中实际交易的受票方不符合抵扣条件,但通过虚构一个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取得发票后进行抵扣,也属于虚开行为。而最高法的观点:主要是针对根据法律规定不能抵扣的受票方,通过虚构交易主体,以该虚构的主体抵扣税款,从而实现骗抵税款的虚开。显然,最高检是把第三类行为解读为了代开行为,即最高检认为代开发票也构成虚开犯罪行为。个人认为该观点把"依法不能抵扣"等同于了"不符合抵扣条件"。不论两高解释是否完满,观点存何差异,我们需要了解这些基本理论和规则,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和处理,都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准确界定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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