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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指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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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指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换届,是指社会服务机构(亦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届期届满后,组织对新一届理事、监事的确认,以及对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选任制)、监事长等负责人的选举。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选举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二章换届筹备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由理事会负责换届筹备工作,应当于本届理事会届满前60日召开理事会,讨论形成换届工作方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类社会服务机构还应报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换届筹备工作情况,内容主要包括:(一)新一届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名单;(二)换届选举会议的议程和选举办法;(三)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推荐产生。理事会充分汇总讨论新一届理事候选人推荐情况后,提出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名单。第六条新一届监事候选人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与本机构相关的职能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监事候选人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监事会充分汇总讨论新一届监事候选人情况后,提出新一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如以上途径均无法推荐候选人的,监事/监事会可以推荐新一届监事候选人。社会服务机构理事及其近亲属、执行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会中至少有一名与本机构不存在关联交易,保证监督的有效性。第七条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及监事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四)认同本机构的宗旨、发展方向和机构文化,乐于奉献,有公益精神,有积极参与本机构工作的意愿,能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O周岁;(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和监事:(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期间该社会组织因违法被撤销登记,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关于领导干部兼职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均不得在社会服务机构兼任职务(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和监事);(二)其他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备案后方可兼职。第十条执行机构负责人可以实行选任制(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也可以实行聘任制(经理事会同意招聘产生),可在章程中载明。执行机构负责人候选人应满足专职从事执行机构负责人工作的条件。第十一条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由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选任制)担任,应在章程中载明。副理事长有多名的,可以确定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该执行机构负责人应为理事会成员,并经过理事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届满离任的,应及时调整并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二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在召开换届会议7日前,告知本届全体理事、监事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第十三条社会服务机构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选任制)、理事、监事时,建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无记名投票选举一般应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社会服务机构职务和选举意见(同意、不同意、弃权)等内容,同时加盖社会服务机构公章。选票应和理事会会议决议一同归档。第三章换届会议第十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执行机构负责人(聘任制)应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不得以鼓掌通过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监事会与理事会同期换届,监事会会议参照上述规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的有效性,应遵循本机构章程规定。第十五条除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外,理事会换届会议、监事会换届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十六条理事会换届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理事会,但委托出席的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社会服务机构可通过制定理事会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约定委托授权的具体条件、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制度应事先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且不能违背本机构章程规定。监事/监事会换届会议参照上述规定。第十七条社会服务机构换届会议一般应遵循下列议程:第一阶段:宣读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换届选举办法第二阶段:召开本届理事会及监事(会)末次会议(一)宣布会议应到、实到人数,介绍列席、缺席及委托等情况;(二)理事会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监事(会)听取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三)听取和审议章程修订说明情况(如涉及此项议题);(四)宣读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名单、监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五)推选并通过监票人、计票人(理事、监事候选人不得担任);(六)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并当场宣布名单,监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并当场宣布名单。第三阶段:召开新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如依照章程设立监事会的)(一)宣布会议应到、实到人数,介绍列席、缺席及委托等情况;(二)宣读监事长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三)推选并通过监票人、计票人(监事长候选人不得担任);(四)选举产生监事长并当场宣布。第四阶段: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一)宣布会议应到、实到人数,介绍列席、缺席及委托等情况;(二)向理事通报新一届监事名单、新当选监事长名单;(三)宣读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四)推选并通过监票人、计票人(上述候选人不得担任);(五)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选任制)并当场宣布名单;(六)实行执行机构负责人聘任制的社会服务机构,表决通过执行机构负责人聘用事项(如涉及此项议题);(七)表决通过执行机构负责人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等职务的聘用事项(如涉及此类议题);(八)表决通过其他事项。第十八条新一届理事会、监事/监事会应当根据选举或表决结果,分别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等。第四章换届备案第十九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在换届会议后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材料包括:(一)理事监事备案表(表格附后);(二)理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纪要(推荐格式附后)。第五章其他情形第二十条理事会届期未满,但社会服务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换届的,可依照本指引提前办理换届手续。第二十一条社会服务机构届中需调整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参照本指引,召开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监事调整可参照本指引召开监事/监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相关会议决议和调整后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监事信息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第二十二条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中产生的内部纠纷可按下列程序处置:依照章程建立社会服务机构内部纠纷调解机制,在监事(会)监督下,通过理事会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调解解决的,可自主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处理纠纷争议。第二十三条双重管理的社会服务机构不能正常换届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开展换届工作。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不能正常换届的,应在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开展换届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社会服务机构未按期换届、违规换届或换届后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年检结论降等、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等处理。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天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指引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理事监事情况表模板2.会议纪要推荐格式附件: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全文下载.docx 1.理事监事情况表模板.docx 2.会议纪要推荐格式.docx理事、监事情况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后附社会服务机构理事、监事基本情况表)社会服务机构理事、监事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照片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是否为现职领导干部否口是(口国家级省部级口厅局级口县处级口乡科级)是否为退(离)休领导干部否口是(国家级口省部级口厅局级口县处级口乡科级)是否为军队人员否是(口现役军人口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是否为退役军人口否是(口移交政府安置的退(离)休干部/退休士官口军队转业干部口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所属区域工作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单位及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专职化程度专职口兼职本人签字或盖章本人主要工作简历自何年月至何年月何地区何单位职务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本人人事管理权限单位人事部门意见(印章)经办人:年月日(印章)本人人事管理权限单位与本人所在单位属同一单位的,本栏无需盖章;不属于同一单位但人事管理权限单位另有批准文件的,本栏无需盖章;无批准文件的,需在本栏盖章。经办人:年月日(请将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背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决议(样张)会议名称×××××××(机构名称)第M届理事会第X次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地点XXXX区XX路XX号XX室应到人数5人*实到人数(含授权参会人数)5人*(授权参会O人)决议内容1、会议实到人数符合章程2、审议通过第M届理事人)。审议通过第M届9反对人)。3、以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开办资金数额/业务主管单人、弃权人、反弄4、以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权人、反对人)。5、同意张三同志不再担任二意人、弃权人、反刘一、陈二、李四、王五、规定,理事会确认会议有效。会工作报告(同意人、弃权人、反对E事会财务工作报告(同意人、弃权人、方式,表决通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位等事项变更,由XXXX变更为XXXX(同意f人)。方式,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章程(同意人、弃本机构理事,增补李四同志担任本机构理事。(同对人)。调整后,本机构第M+1届理事会由赵六等X人*组成。与会理事签字刘一:王五:陈二:赵六:张三:【此处由第M届理事会与会理事签字,请在打印体姓名后的横线上签署书写体,以便辨认字迹。委托授权的由受委托人签字】备注【注明出席、列席、缺席、授权委托等具体情况。】会议名称××××××(机构名称)第M+1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时间×××X年XX月XX日地点XXXX区XX路XX号XX室应到人数5人*实到人数(含授权参会人数)5人*(授权参会。人)决议内容1、会议实到人数符合章程规定,理事会确认会议有效。2、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XXX担任理事长(同意_人、弃权_人、反对人),选举XXX担任副理事长(同意人、弃权人、反对人)。选举XXX担任执行机构负责人(同意人、弃权人、反对人)【选任制】按照本机构章程第X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因此XXX理事长为本机构新的法定代表人。【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形】3、同意聘请理事长提名的XXX担任执行机构负责人(同意人、弃权人、反对人)【聘任制】,同意聘请XXX担任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同意人、弃权人、反对人)。4、本单位登记证书于XXXX年XX月XX日到期,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证书有效期延续。与会理事签字刘一:王五:陈二:赵六:李四:【此处由第M+1届理事会与会理事签字,请在打印体姓名后的横线上签署书写体,以便辨认字迹。委托授权的由受委托人签字备注【注明出席、列席、缺席、授权委托等具体情况。】社会服务机构监事会决议(样张)会议名称××××××(机构名称)第N届监事会第X次会议时间××XX年XX月XX日地点XXXX区XX路XX号XX室应到人数3人*实到人数(含授权参会人数)3人*(授权参会O人)决议内容1、会议实到人数符合章程规定,监事会确认会议有效。2、审议通过第N届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人、弃权人、反对人)。3、同意孙七同志不再担任本机构监事,增补周八同志担任本机构监事。(同意人、弃权人、反对人)。调整后,本机构第N+1届监事会由周八、吴九、郑十等3人*组成。与会监事签字羽、七:关K十:吴九:【此处由第N届监事会与会监事签字,请在打印体姓名后的横线上签署书写体,以便辨认字迹。委托授权的由受委托人签字】备注【注明出席、列席、缺席、授权委托等具体情况。】会议名称××××××(机构名称)第N+1届监事会第1次会议时间×××X年XX月义X日地点XXXX区XX路XX号XX室应到人数3人*实到人数(含授权参会人数)3人*(授权参会O人)决议内容会议实到人数符合章程规定,理事会确认会议有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XXX担任监事长(同意人、弃权人、反对人)。与会监事签字周八:郑十:吴九:【此处由第N+1届监事会与会监事签字,请在打印体姓名后的横线上签署书写体,以便辨认字迹。委托授权的由受委托人签字。】备注【注明出席、列席、缺席、授权委托等具体情况【注:请在表头“机构名称”处加盖机构公章】(说明:表格中*号部分为样张假设,制作决议时应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填写。没有相关内容的,则无需填写。【】内为填写说明,起草时应当删除。)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一、通知的起草背景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选举,推进天津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化、精细化、多元化、专业化水平,市民政局起草了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在广泛征求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文件印发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民政局,各市级社会团体。二、附件的内容附件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共分六章,二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一至三条)列述发文依据、基本概念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换届,是指社会服务机构(亦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届期届满后,组织对新一届理事、监事的确认,以及对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选任制)、监事长等负责人的选举。第二章为换届筹备(第四至十三条),对新一届理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等推荐程序提出规范。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推荐产生。新一届监事候选人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与本机构相关的职能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监事候选人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社会服务机构理事及其近亲属、执行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由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选任制)担任,应在章程中载明。社会服务机构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选任制)、理事、监事时,建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第三章为换届会议(第十四至十八条),对进行换届选举的理事会程序提出规范。社会服务机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执行机构负责人(聘任制)应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不得以鼓掌通过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监事会与理事会同期换届,监事会会议参照上述规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的有效性,应遵循本机构章程规定。第四章为换届备案(第十九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在换届会议后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材料包括理事监事备案表、理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纪要。第五章为其他情形(第二十至二十三条);第六章为附则(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另附理事监事情况表模板、会议纪要推荐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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