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XX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4年X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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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XX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4年X月修订).docx
太原XX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太原XX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太原XX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或者公告”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的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二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并披露。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经审计:(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的;(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预告。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第四章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第一节重大交易第二十五条本节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二十六条除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第6页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二节日常交易第二十九条本节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二)接受劳务;(三)出售产品、商品;(四)提供劳务;(五)工程承包;(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第三十条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二)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第三节关联交易第三十一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存贷款业务;(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三十二条本节所称“关联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进行释义。第三十三条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第三十四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第四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五条公司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三十六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第三十七条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八条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条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第四十一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第四十二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三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第四十四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第四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本节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四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二)在发出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通知时,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一并送达董监高审阅;(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第四十八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二)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重大事项;(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并应当在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四)重大事项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五)重大事项发生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六)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审议程序和/或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七)重大事项公告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信息;(八)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职责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第四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五十一条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信息披露日常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第二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第五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节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第五十四条董事、董事会的责任(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第三方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Fl)就任分/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分/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五十五条监事、监事会的责任(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需要对上述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第三方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重大事项发生当日报告相关情况,并及时报告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节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相关人员的职责第五十七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可以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报告信息。第五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提前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五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第六十条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第六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六十二条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第五节处罚第六十三条公司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及时报告应披露信息的或报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公司将对责任人视损失、风险、情节轻重进行追责。第六十四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导致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泄露的,公司将对责任人视损失、风险、情节轻重进行追责。第六章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收到监管部门文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第七章信息披露媒体及档案管理第六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第六十八条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为10年。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第八章保密措施第七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七十二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第七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七十五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太原XX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