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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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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矿山作业、建筑、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建设边坡治理工程、建筑弃土和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等,依照相应的行业管理法规、规范执行。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与应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综合治理、宣传培训等,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群测群防,谁引发、谁治理,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第六条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费用,根据南宁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一)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工作,市本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二)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防灾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市城区范围内由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扣除可申请的中央、自治区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和城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摊承担;各县(市)范围内由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扣除可申请的中央、自治区补助后,不足部分县(市)级财政承担。(三)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杳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及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四)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由责任方(单位、组织或个人)承担。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地质灾害防治费用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避险搬迁、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入库前期工作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市、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对需要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尽早开展治理项目勘查设计,积极创造条件申请纳入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项目资金支持。第二章地质灾害预防第九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水文等部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防监测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第十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建设,落实监测人和防灾责任人,建立巡查档案,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和报告。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和专家意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在险情已经消除时,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第十二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在可研阶段或办理供地手续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三条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进行。存在地质灾害隐患而未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方或受益方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未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地质灾害应急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发布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应急预案开展响应行动,并按照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为抢通毁损道路,控制灾情险情扩大,保障公共安全,需进行应急抢险处置的(如清运滑坡、崩塌等土石方,采取临时支挡防护工程措施),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调查并提出应急抢险处置方案,报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抢险处置完成后,经专家现场论证后还需要进一步实施永久治理工程彻底消除隐患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报属地政府研究确定。第十六条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治理的工作程序可以简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业绩表现从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中直接指定一家应急抢险处置施工单位。涉及应急治理的,可结合业绩表现直接指定一家具备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单位作为应急治理勘查、设计单位,指定一家施工甲级资质单位作为应急治理施工单位,勘查、设计单位编制应急治理方案和经费预算,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后,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论证相关方案,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或委托造价咨询评估In构进行审核。第十七条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临时安置点,组织受威胁群众及时撤离危险区域,调拨救灾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第四章地质灾害治理第十八条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开展工程治理。(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治理,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具体项目实施业主,或由属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市代建制管理有关规定选择项目代建单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属地人民政府或收益单位管理和维护。(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方进行治理,责任方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储备管理,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储备库,对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入库管理。第二十条市本级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及经费预算,组织专家对勘查报告和施工图设计进行论证;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查经费预算,下达预算控制价,筹措安排资金。县(市、区)财政单独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参照执行。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查、施工图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或代建业主)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有关规定采取委托或招投标方式确定。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或零星分布且单项工程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采取议标、协议等形式确定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以清除危岩为主、单项施工费用小于10万元的治理项目,可以简化勘查、设计程序,直接编制清除排险施工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实施。第二十三条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中县(市、区)财政出资的项目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涉及市级下达资金的项目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初验合格后,按程序上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终验;涉及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的项目,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方组织竣工验收,相关专家参与并出具验收意见。第二十四条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治理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责任方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五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督办内容,加强行政效能督查。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统一领导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群测群防体系;批准公布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临灾避险,制定防灾避险方案,紧急情况下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辖区内居民配合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守则,细化地质灾害防治各环节工作内容;负责实施和督促检查所辖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本辖区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和群测群防监测员,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负责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核查工作;负责落实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户联防联保制度。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原则和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方针。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负责组织调查认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等级、成因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和风险区划定建议。负责上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度。配合应急部门对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置,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报告等技术成果进行论证。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体系。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二)发改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负责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重建工程立项审批等工作。(三)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开展遭受地质灾害房屋进行安全评估(鉴定)工作。负责指导开展本行业监管范围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抢险工作,参与应急抢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与本行业监管范围建筑工程相关联的地质灾害配套工程措施纳入主体工程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村建房的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工作。(四)应急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开展综合演练时纳入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内容。组织协调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负责组织调拨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置点和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供应点,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五)水利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危及水库、水利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动态监测。负责指导属地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及河道滩地、堤防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后期维护的监管,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负责组织巡查监测。(六)交通运输、公路、铁路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公路、铁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协调因地质灾害损坏公路、铁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抢险救灾中人员、物资紧急运输工作。(七)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负责校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疏散转移。督促建设单位在各类教育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八)文广旅部门:负责协助督促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巡查,并协助专业部门指导旅游景区(点)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负责在抢险救灾中协助组织游客疏散转移。(九)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监测和弃土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和工程治理。负责管养的市政设施的边坡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治理和后期维护。(十)民政部门:负责对灾害发生后,对经应急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及时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十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财政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对投入金额达到应由财政部门审核的治理项目开展预算评审和决算审计。(十二)气象部门:负责预报重点地区的降雨及天气情况。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农业农村、卫健、宣传、公安、供电、通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灾工作。第六章奖惩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评比表彰工作的部署,开展表彰奖励的评选推荐工作,也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及市本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进度纳入市人民政府督查事项,对项目实施推进不力或主体工程虽已完工但未及时验收决算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戒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附件下载: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WDS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背景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南府规20161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6年5月23日起施行。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府规(2017)43号)要求,原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28日,在实施期间经历了2019年机构改革和相关政策文件出台更新。因此,有必要在原办法进行重新修改中,对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加以归纳总结,更好地适应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新要求,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更科学、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的政策依据,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二、办法制定的依据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自然资发202187号)。3 .南宁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南府办(2021)23号)。三、办法出台时征求意见的情况按照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要求,通过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33家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在部门网站、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发布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四、目标任务更好地适应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新要求,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更科学、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的指导规范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五、涉及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六、主要内容原办法有31条,重新制定后为33条。办法内容主要明确了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范围、工作原则、防治费用承担原则,主要从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应急、地质灾害治理等三个方面,对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生时、发生后的地质灾害防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细化了市、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单位(部门)和个人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奖惩规定等。七、新旧政策主要差异1 .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根据南宁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地质灾害的等级对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的地质灾害相关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2 .对地质灾害应急治理的程序进行明确。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可适当简化程序,从具备甲级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中直接选定,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后续治理工作理JIl页程序。3 .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程序。明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应由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具体项目实施业主,或由当地政府根据我市代建制管理有关规定选择项目代建单位。同时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最新工作要求,将县级财政出资的项目交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验收。4 .对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分工进行调整。依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三定"方案及职责,结合南宁市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重新对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分工进行调整。5 .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进度纳入政府督查事项。明确将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及市本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进度纳入市人民政府督查事项,对项目实施推进不力或主体工程虽已完工但未及时验收决算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戒问责。八、其他内容1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2 .本办法施行后,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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