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船舶检验质量抽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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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船舶检验质量抽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船舶检验质量抽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港航发(2024)6号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工作人员的管理,督促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工作人员正确履行法定检验职责,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船舶检验质量抽查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3月20日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船舶检验质量抽查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工作人员的管理,督促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工作人员正确履行法定检验职责,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天津市船舶检验整体业务范围核定的批复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对天津市市、区两级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的船舶检验质量抽查工作。第三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是天津市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据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质量抽查工作,对区级船舶检验机构实施业务指导监督。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承担船舶检验质量抽查任务的人员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指派,亦可邀请船级社、直属海事局专家协同进行。第五条船舶检验质量抽查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运行核查、船舶检验质量现场抽查、船舶图纸审查抽查、船舶检验档案抽查等内容。第六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船舶检验质量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开展船舶检验质量抽查工作,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协助。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运行核查第七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对市、区船舶检验机构现行船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核查,保障管理体系(或制度)运行的规范性。第八条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运行核查内容包括:(一)运行时效;(二)船检服务质量;(三)船舶检验流程;(四)船舶检验人员的持证情况、培训情况等;(五)船舶检验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船舶检验机构无体系时适用);(六)其它与船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运行核查相关的内容。第九条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运行核查采用文件资料审核、人员访谈、调阅体系运行记录、查阅船舶检验管理系统等方式(可要求相关船检管理人员、验船师到场解释或说明)进行,船舶检验机构有船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也可参照体系内审、外审程序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核查。第三章船舶检验质量现场抽查第十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对市、区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船用产品检验、型式认可工作进行检验质量现场抽查,保障检验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度)运行。第十一条市、区级船舶检验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检验计划,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依据检验计划确定抽查船舶,抽查数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检验业务总量的2%,抽查重点为船舶建造、换证检验、临时检验(跨省变更检验机构船舶转入)等船舶检验类型,对于“四类船舶”予以重点关注,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抽查船舶,并将拟抽查船舶通知各级船舶检验机构。第十二条市级船舶检验机构应及时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报送抽查船舶动态,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根据船舶动态安排船舶检验质量现场抽查,船舶检验质量现场抽查工作通常与船舶检验工作同步进行;对区级船舶检验机构抽查视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现场抽查,主要检查和核实以下内容:(一)验船师着装情况、安全防护情况等;(二)检验流程执行情况(与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规定契合情况),主要检验项目内容、项目试验方法及其结果等;(三)对重点船舶(自卸砂船、自吸自卸砂船、危险品船、客船、500/3000总吨临界船、省外转入船等重点船舶)、重要节点(开工、下水、完工)、可能私自改装的重要部位(舱口围板、两舷、干舷)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船舶是否存在私自加装改装行为,船、图、证是否一致;船舶检验给出整改或遗留项目与船舶实际状况是否相符等;(四)依据船舶种类、船龄及专项检验检查要求,是否对检验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检验;(五)船方对船舶验船师的评价情况;(六)海事一网通管系统中有关船舶检验质量方面的违法信息通报问题整改情况;(七)其它与船舶检验质量现场抽查相关的内容。第四章船舶图纸审查抽查第十四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按照船舶检验质量抽查计划对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全过程进行抽查,保障船舶图纸审查质量满足要求。第十五条船舶图纸审查抽查内容包括:(一)图纸受理是否符合职权范围;(二)批准的图纸是否符合船检法规规范的规定;(三)审图期限是否满足时限要求;(四)技术资料归档是否符合档案管理规定;(五)其它与船舶图纸审查抽查相关的内容。第十六条船舶图纸审查抽查依据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进行,一般采取调取船舶图纸审查全流程档案的方式进行,通常结合船舶档案抽查同步进行,抽样量不低于上一年度船舶图纸审查业务量的2%,抽查图纸数量不少于两套。第五章船舶检验档案抽查第十七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按照船舶检验质量抽查计划对船舶检验档案组织检查,保障档案完整、规范,旨在提高船舶检验档案管理水平。第十八条每年所抽查的档案应包含船舶检验机构的所有业务档案,包括船舶建造检验、现有船舶初次检验、船舶营运检验、船用产品检验、工厂认可和型式认可工作、跨省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工作、复验管理工作、空白证书、各种台账等管理纸质档案,以及船舶检验视频、船舶检验系统数据、各种电子报表、电子图纸等电子数据档案。抽样量不低于上一年度船舶检验业务总量的2%o第十九条船舶检验档案抽查主要依据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中建立基础台账的通知以及现行船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中船舶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程序(适用时)的要求进行核查。第六章抽查结果反馈第二十条对于船舶检验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制作船舶检验质量抽查报告并送达船舶检验机构,并将相关影像资料、检查表格等留存归档备查。第二十一条船舶检验机构接到船舶检验质量抽查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整改,于三个月内,制作船舶检验质量抽查整改报告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报告整改情况。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予以解释或说明。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承担船舶检验的主管责任,船舶检验机构承担船舶检验质量的主体责任。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不改变船舶检验中的责任划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