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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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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docx

    某某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积极实施学校开放办学战略,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是使用学校经费(含各类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出国、出境(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开展友好访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短期培训和研修留学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因公出国(境)活动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出国(境)培训、国际友好访问和国际学术交流;国内外合作单位(或个人)组织或邀请的专项出国(境)培训、国际学术交流、国际科研合作等活动;本校组织的国(境)外专项培训、国际友好访问、赴国(境)外研修留学、国际学术交流、国际科研合作等。第三条严格遵守国家和某某省有关出国(境)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坚持“非必须不出访”和“人事相符”的原则,每次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同时按要求进行备案、公示和行前培训学习。第四条因公出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外停留时间,原则上出访一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赴拉美地区或非洲地区出访1国不超过6天、2国不超过9天)、出访3国(包括经停国家)不超过10天(赴拉美地区或非洲地区不超过11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五条学校厅级人员出访原则上2年不超过1次或1个任期内不超过2次,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访原则上2年不超过1次,外事主管领导作为业务专家出访,严格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安排。第六条学校组团出访,团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含翻译),赴台团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其中厅级干部只能有1人。两人以上的团组须指定1名团长,团长对团组在国(境)外的所有活动负责。第七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返离休返聘人员)出国执行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国际学术组织履职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第八条学校对因公出国(境)访问交流和培训研修活动实行计划管理,相关费用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各学院、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前向学校申报第二年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下一年度外事访问交流和培训研修计划、因公出国(境)人数与经费预算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无计划的出国(境)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上级主管部门选派我校出国(境)人员而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第九条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由个人、部门或学院联系的出访团组,应提前3个月提交某某学院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表一式3份。按有关出国规定,审批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初审,经校领导批准后即协调办理相关出访手续。第十条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依据某某省财政厅、某某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某某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某某省财政厅、某某省外国专家局关于某某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一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撰写新闻稿件、图片资料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审核发布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报档案室存档;在1个月内向外事、科研、人事、教务及所在学院等相关单位提交出国(境)访问交流或培训研修情况报告,在1个月内通过一定形式作访问交流体会或专场学术报告。第十二条因公出国人员所持护照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管理。回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交至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交护照,且对管理部门的催促置若罔闻者,学校将不再安排和批准其执行出国(境)任务;情节严重的,将上报护照签发单位吊销其证件,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第十四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每年将因公出国(境)安排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办公会报告一次。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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