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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与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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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与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docx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与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一、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二、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1、电工作业。指从事送电、变电、配电和电器设备的_运行,检修继电保护、高压试验、电气仪表及维修等作业的人员。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电焊及气焊的金属焊接(切割)人员。3、起重机械作业。指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和指挥人员。4、建筑机械操作。指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搅拌机、钢筋机械等施工现场的机具作业人员。5、木工机械作业。指施工现场木工机械操作人员。6、登高架设作业。指施工现场中脚手架的装拆作业人员。7、根据特种作业的定义,由省级安全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年满18周岁;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安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凡本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项目部报公司质安科同意后,报市安全站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Q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原则上由申报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七、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八、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九、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质安科报告,声明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十、外单位来本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公司质安科的管理。十一、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项目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动杰(范本)管理,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十二、特种作业人员脱岗半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十三、本制度由公司质安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十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二、安全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和联系,生产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班组科室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三、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厂安全科,由安全科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四、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安监局、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七、“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科,缴纳工本费后补发。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九、每年由安全科,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十、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厂领导同意。十一、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十二、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lja8T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工程名称:日期:年月日资料员(章):资料员证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知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能作用,确保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制定下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并严格落实。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年月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2 .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3 .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4 .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7 .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第四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3 .定义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批准后执行。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_、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工、操作工、维修工;(九)作业。含地面工程、井下Xo(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十三)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4.职权职责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5.管理内容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5.12.6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5.1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5.12.8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5.12.9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5.12.10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总务部安全课或教育课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5.12.11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5.12.12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总务部安全课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5.12.13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第五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1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2条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作业4、特种设备管理第5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第6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第7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第8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项目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由项目部补发。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第11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项目经理同意。第12条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第13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3引用文件(1)安全生产法(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4职责(1)安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和联系;(2)安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3)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5内容与要求5.1公司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运行和维修工);(2)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检验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3)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4)电焊、气割作业。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上岗证;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5.3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生产力、(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行办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保部管理人员联系相关机构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5. 4考核和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5 .5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安保部和管理部提出申请,由各公司安保部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1)健康检查;(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6 .6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的,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公司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满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如需重新上岗,要向安保部提出申请,由安保部联系发证单位对其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操作。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若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新证。安保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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