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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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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docx

    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实施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开展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现场查验等工作,公告并动态管理符合规范条件电动自行车企业名单。第四条未进入公告名单电动自行车企业的公告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等工作一般每年开展12次。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规范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二)符合规范条件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四)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五)近两年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未因自身质量问题引发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第六条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同一企业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生产厂区的,每个生产厂区需要单独申请。第三章申请、审核及公告程序第七条满足第五条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按自愿原则向本地区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写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电动自行车产品CCC认证情况、检验检测设备清单、发明专利、质量管理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等必要证明材料。第八条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会同省级消防等有关部门对申请规范公告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后,组织有关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查验的方式完成复核。经复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电动自行车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能产量和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数字化和绿色制造情况,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情况等。第十一条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一)企业名称变化。(二)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三)企业搬迁新址。(四)其他重大变化。第十二条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及公告企业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组对公告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公告的符合规范条件电动自行车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自查报告;4.近两年发生两次以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5.发生质量、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6.隐瞒产品缺陷,不依法主动报告重大产品安全事故,不按召回计划实施缺陷产品召回;7.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不力;8.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9.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拟从公告名单中撤销企业的,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第十六条被撤销公告的企业,自被撤销公告之日起,其公告申请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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