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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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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细则.docx

    XX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细则(试行)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1总则32术语33基本规定44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45特别场所56民用建筑76.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76.2 高层民用建筑96.3地下民用建筑107厂房仓库118灭火救援设施129消防给水设施139.1一般规定139.2消防水源139.3供水设施139.4消防给水设施1310防烟排烟1410.1 一般规定1410.2 防烟系统1510.3 31511电气防火1611.1 一般规定161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711.3 消防联动控制171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811.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1811.6 消防电源及配电1811.7 布线系统及电器装置18附录A装饰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20附录B常用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22附录C装饰装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规程23附录D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规程28附录E装饰装修(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办理规程341总则1.0.1为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审验审批和监管,提高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促进“二次装修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提质增效,制定本细则。1.0.2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1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建筑主体已验收的民用建筑装饰装修;2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民用建筑装饰装修;3工业厂房和仓库改变为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装饰装修。4本细则不适用于居民住宅、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1. 0.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避免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 0.4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设计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 0.1建筑内部装修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改造、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2. 0.2装饰织物满足建筑内部功能需求,由棉、麻、丝、毛等天然纤维及其他合成纤维制作的纺织品,如窗帘、帷幕等。2. 0.3隔断建筑内部固定的、不到顶的垂直分隔物。2. 0.4固定家具与建筑结构固定在一起或不易改变位置的家具。如建筑内部的壁橱、壁柜、陈列台、大型货架等。2. O.5既有建筑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即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并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或取得合法手续的既有建筑)。2. 0.6建筑整体改造工程既有建筑整体使用功能、主要承重结构、防火分区等产生改变的改造工程。有地下室的建筑地上部分全部改造的,以及地上或地下改造面积超过相对应原建筑面积50%的,应认定为建筑整体改造。2. 0.7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既有建筑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使用功能、主要承重结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产生改变的改造工程。2. 0.8意见分歧由专业评估机构认定,改造会影响局部或整体的结构安全性或耐久性。3基本规定3. 0.1建筑装修应在新建建筑或改造建筑在前期建筑及防火符合消防要求的前提下进行。3. 0.2既有建筑改造依法需要办理规划许可的,应在改造前征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3. 0.3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需取得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应依法办理;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3. 0.4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应改变原有建筑分类,确需改变的应按改变后的建筑分类按现行标准进行设计。4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4.0.1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七类。注:其他装修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4. 0.2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本细则表4.0.2的规定。表4.0.2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等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A不燃性B1难燃性B2可燃性B3易燃性4. 0.3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有关规定,经检测确定。4. 0.4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l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4. 0.5单位面积质量小于300gm2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作为B级装修材料使用。4. 0.6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修涂料,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m2,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1.Omm的有机装修涂料,可作为Bl级装修材料使用。4. 0.7当使用多层装修材料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进行整体检测确定。5特别场所5. 0.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6. 0.2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5.0.3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5.0.4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l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5.0.5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5.0.6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l级的装修材料。5. 0.7建筑内部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基层的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5.0.8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5. 0.9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6. 0.10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l级的装修材料。7. 0.11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8. 0.12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6.1.1、表6.21、表631、表7.0.1、表7.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9. 0.13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l级的装修材料。10. 0.14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级Bl的装修材料。2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3展台与卤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5.0.16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l级的材料。5.O.17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l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l级的材料。5.0.18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级,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l级,且尚应符合本细则有关公共场所的规定。5.0.19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5.0.20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场所,其内部装修应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类比执行。6民用建筑6.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6.1.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细则表6.1.1的规定。表6.1.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序号建筑物及场所建筑规模、性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饰物装织他修饰料其装装材窗帘帷幕1候机楼的候机大厅、贵宾候机室、售票厅、商店、餐饮场所等AABiBiBiBiBi2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的候车(船)室、商店、餐饮场所等建筑面积XOOOOni?AAB1BiBiBi-B2建筑面枳二100oOm2ABiBiBiBiBiB23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候厅等每个厅建筑面积400112AABiBiBiBiBiBi每个厅建筑面积W400m2ABiBiBiB8BiBiB24体育馆>3000座位AABiBiBiBiBiB2二3000座位ABiBiBiB2B8BiB25商店的营业厅每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3000/ABiBiBiBiBiB2每层建筑面积31500112或总建筑面积至3000112ABiBiBiB2Bi6宾馆、饭店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ABiBiBiB2B2B2其他BiBiB2B2B2Bs78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场所AABiBiB2BiB2医院的病房区、诊疗区、手术区AABiBiB2BiB29教学场所、教学实验场所ABiB2B2B2BsB3B210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资料馆等的公众活动场所ABiBiBiiB2BiB211存放文物、纪念展览物品、重要图书、档案、资料的场所AABiBiB2BiB212歌舞娱乐游艺场所ABiBiBiBiBiBiBi13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及装有重要机器、仪器的房间AABiBiBiBiBiBi14餐饮场所营业面积10(2ABiBiBiBiBiB2营业面积WlOOm2BiBiBiBiBiBiBi15办公场所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ABiBiBiB2B2B2其他BiBiB2B2B216其他公共场所BiBiB2B2B217住宅BiBiBiBiB2B8B25.1.2 除本细则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细则表5.1.1中序号为11T3规定的部位外,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细则表5.1.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5.1.3 除本细则第5章规定的场所和本细则表6.1.1中序号为11s13规定的部位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细则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细则表6.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6.2高层民用建筑6.2.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细则表6.2.1的规定。表6.2.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序建筑物及场所建筑规模、性质装修材料d燃烧性能等级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他修饰料其装装材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1候机楼的候机大厅、贵宾候机室、售票厅、商店、餐饮场所等AAB1BiBiBiBi2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的候车(船)室、商店、餐饮场所等建筑面积10000/AABiBiBiBiB2建筑面积当100oOm2ABiBiBiBiBiB23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候厅等每个厅建筑面积400ffl2AABiBiBiBiBiBiBi每个厅建筑面积W400m2ABiBiBiB3BiBiBiBi4商店的营业厅每层建筑面积1500/或总建筑面积3000m2ABiB1BlBiBiBiB2Bi每层建筑面积W1500/或总建筑面积3000m2ABiBiBiBiBiB2B2B25宾馆、饭店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一类建筑ABiBiBiB3BiBiB2Bi二类建筑ABiBiBiB2BiB2B2B26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场所AABiBiBiBiB2B2Bi7医院的病房区、诊疗区、手术区AABiBiBtBiBiB2Bi8教学场所、教学实验场所ABiB2B2B9BiBiBiB29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资料馆等的公众活动场所一类建筑ABiBiBi氏BiBiBiBi二类建筑ABiBiBiBiBiB2B2B210存放文物、纪念展览物品、重要图书、档案、资料的场所AABiBiBiBiBiB211歌舞娱乐游艺场所ABiBiBiBiBiBiBiBiBi12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及装有重要机器、仪器的房间ABiBiBiBiBiBiBiBi13餐饮场所ABiBiB1BsBiBiB214办公场所一类建筑ABiB1BiB3BiBiB1Bi二类建筑ABiBiBiB2BiB2B2B215电信楼、财贸金融楼、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一类建筑AABiBiB1BiBiB3Bi二类建筑ABiB2B2B8BiB2B2B2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16其他公共场所ABiBiBiB3BtB2B2B3B217住宅ABiBiBiB2BiBiB2Bi6.2.2除本细则第5章规定的场所和本细则表6.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k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细则表6.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6.2.3除本细则第5章规定的场所和本细则表6.2.1中序号为IOSI2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MOn?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细则表6.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6.2.4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l级的材料,其他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6.3地下民用建筑6.3.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细则表6.3.1的规定。表6.3.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序号建筑物及场所装修)材料燃,先性能等级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1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候厅等,商店的营业厅AAABiBiBiB22宾馆、饭店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ABiBiBiBiBiB23医院的诊疗区、手术区AABiBiBiBiB24教学场所、教学实验场所AABiB2B2BiB25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资料馆等的公众活动场所AABiBiBiBiBi6存放文物、纪念展览物品、重要图书、档案、资料的场所AAAAABiBi7歌舞娱乐游艺场所AABiBiBiBiBi8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及装有重要机器、仪器的房间AABiBiBiBiBi9餐饮场所AAABiBiBiB210办公场所ABiBiBiBiB2B211其他公共场所ABiBiB2B2B2B212I汽车库、修车库IAlAlBllAIAI一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川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6. 3.2除本细则第5章规定的场所和本细则表6.3.1中序号为68规定的部位外,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细则表6.3.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7厂房仓库7. 0.1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7.0.1的规定。表7.0.1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序号厂房及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和性质建筑规模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顶棚墙面地面隔断一定具商家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1甲、乙类厂房丙类厂房中的甲、乙类生产车间有明火的丁类厂房、高温车间AAAAABiB12劳动密集型丙类生产车间或厂房火灾荷载较高的丙类生产车间或厂房洁净车间单/多层AABiBiBiB2B2高层AAABiBiBiBi3其他丙类生产车间或厂房单/多层ABiB2B2B2B2B2高层ABiBiBiBiBiBi4丙类厂房地下AAABiBiBiBi5无明火的丁类厂房戊类厂房单/多层BiB2B2B2B2B2B2高层BiBiB2B2BiBiBi地下AABiBiBiBiBi7.0.2除本细则第5章规定的场所和部位外,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内同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细则表7.0.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7.0.3当厂房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7.0.4附设在工业建筑内的办公、研发、餐厅等辅助用房,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设施时,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按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7. 0.5仓库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细则表6.0.5的规定。表7.0.5仓库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序号仓库类别建筑规模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顶棚墙面地面隔断1甲、乙类仓库AAAA2丙类仓库单层及多层仓库ABiBiBi高层及地下仓库AAAA高架仓库AAAA3丁、戊类仓库单层及多层仓库ABiBiBi高层及地下仓库AAAB18灭火救援设施8. 0.1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既有消防电梯宜每层停靠,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特殊规定不需停靠者除外)。确有困难时,消防电梯可不通至顶层和地下室底层;2除埋深超过IOnI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后的地下商业以外,改造工程确有困难时,地下部分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地下部分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宜通至地上各层;3按照现行标准应增加消防电梯的,其消防电梯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8.0.2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工程宜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符合现行标准的消防救援窗。8.0.3公共建筑改造工程,每层消防救援窗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每层仅有一个防火分区的至少应设置1个消防救援窗。消防救援窗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可保持既有建筑外窗洞口尺寸,但其净尺寸不应小于1.Om(宽)×1.Om(高),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o8.0.4既有建筑立面为实体外墙面的改造工程,宜增设消防救援窗。当既有建筑改造不涉及外立面时,可执行原有标准。8.0.5首层设置直接对外疏散的门或开向敞开式外廊的门时,可不设置消防救援窗。8.0.6消防救援窗应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不应设置阻碍火灾救援的封闭防护设施。当金属栅栏等封闭防护设施为文物建筑的保留部分而无法拆除时,应采用改变安装方式等措施使其从外部易于开启。9消防给水设施9.1一般规定9.1.1建筑整体改造时,其消防给水设施,根据改造后的建筑用途、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局部改造部分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9.2消防水源9.2.1不涉及扩建和改变用途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其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有效储水容积计算方式可执行原有标准,原有效储水容积不变。9.2.2既有建筑消防水池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IOm的地下楼层,当消防水池改造确有困难时,有效容积计算方式可适用原有标准。9.2.3既有建筑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车取水时,取水口吸水高度大于6m,改造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有标准。9.3供水设施9.3.1设置的高位水箱位置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高于所服务的灭火设施时,应设置气压水罐及稳压泵等设施,保证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满足现行标准要求。9.3.2消防给水系统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消防水泵启泵控制装置。当建筑为局部改造或装修改造时,原消火栓箱内的消防水泵启泵按钮可维持现状,作为启泵信号。9.4消防给水设施9. 4.1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市政环状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当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从同一市政给水干管引入,且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有检修阀门时,可视同两路供水。10. 4.2体积大于5000m不超过100OoIn?且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当局部改为展览、商店、旅馆、图书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功能时,应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11. 4.3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按现行标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当消防水源改造困难无法增加消防用水量,或受建筑条件制约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等灭火系统。12. .4消防给水系统改造中,当消防用水量、水压均不增加时;原消防水泵可保留使用;按现行标准规定,消防用水量或水压增加时应对原消防水泵流量、扬程进行校核,不满足要求的消防水泵应予以更换。10防烟排烟10.1 一般规定10.1.1 使用功能或防火分区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工程,防烟排烟应执行现行标准。10.1.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内部装修工程,防烟排烟系统宜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有标准。10.1.3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部分的防烟排烟应执行现行标准。10.1.4 改造部分继续使用的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机械补风系统,既有建筑现有的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风机的风量、风压等均应检查是否满足现行标准要求。10.1.5 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的位置距离要求应执行现行标准。当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不同建筑立面(建筑相对面或相邻面)时,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10.2 防烟系统10. 2.1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新增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10.2.2原建筑已有的防烟设施,改造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有标准。10.2.3加压送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增设机房确有困难时,机械加压送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10.2.4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10.3排烟系统10.3.1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增设机械排烟设施。自然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净高小于或等于6.Om的地上房间,自然排烟窗(口)有效排烟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净高小于或等于3.Om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高度不低于净高的二分之一;净高大于3Om且小于等于6.Om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高度不应低于最小清晰高度,且自然排烟窗(口)应设于储烟仓内;2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当走道局部变宽不超过6m,且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4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超过45m。走道主体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3.O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3确有困难时,中庭、剧场舞台空间的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建筑面积的5%o10.3.2既有建筑高大空间或中庭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的办公、学校、住宅等功能场所,或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净高大于6m且不贯通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应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3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或门厅等建筑面积的5%o10. 3.3原机械排烟竖井改造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下列措施:1原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改造部分的消防排烟可接入原有排烟竖井,原排烟竖井可适用原有标准;2原竖向排烟系统排烟量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采用其他排烟方式,或可以提高原有排烟竖井风速和排烟风机压头等技术措施,使排烟系统负担的任一防烟分区排烟量均满足设计要求。10.3.4净高小于或等于6.Om的场所,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风口有效面积与风速乘积计算,排烟口最大风速按不宜大于IOnI/s计算确定。净高小于或等于3.Om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有挡烟垂壁时,挡烟垂壁高度应执行现行标准;2排烟口设置高度不低于净高的1/2,如排烟口设置高度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有标准。10.3.5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地上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o10. 3.6原机械补风竖井改造确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原补风量符合现行标准的,局部改造或功能未改变的整体改造的补风可接入原补风井,原补风竖井可适用原有标准;2原竖向补风量不能满足改造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采用其他补风方式,或可以提高原有竖井风速和补风风机压头等技术措施,使补风系统负担的任一防烟分区消防补风量均满足设计要求。10.3.7排烟风机、补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增设机房确有困难时,机械排烟风机、补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10.3.8改造的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11电气防火11.1 一般规定11.1.1 既有建筑电气防火改造内容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电源及配电、布线系统及电器装置。11.1.2 2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对原有各系统运行情况和产品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以确认原有系统、产品是否满足改造后的要求。11.1.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内部装修工程,电气防火系统宜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有标准。1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2.1 建筑整体改造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11.2.2 建筑局部改造且功能未改变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建筑局部改造且功能改变时,应执行现行标准。11.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有系统,当原建筑物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2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11.3 消防联动控制11.3.1 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工程,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11.3.2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原消火栓箱内的消防水泵启泵按钮可维持现状,作为启泵信号;新增压力开关及流量开关时,应按现行标准增加其联动控制;其他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宜执行现行标准。11.3.3 改造区域内设有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时,宜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数量较少时,可采用自带火灾探测器接口的控制箱直接进行联动控制。1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1.4.1 原建筑物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改造区域内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接入原有系统。11.4.2 建筑整体改造且原建筑物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应执行现行标准。11.4.3 建筑局部改造且原建筑物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宜按现行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新增的电气火灾监控主机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24h值班的房间和场所。11.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11.5.1 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工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11.5.2 使用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工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执行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和控制方式宜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有标准。11.5.3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执行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和控制方式宜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有标准。11.6 消防电源及配电11.6.1 改造区域内的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情况按现行标准确定,消防电源及配电应执行现行标准。11.6.2 不在改造区域,但与改造区域相关联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需改造时,其消防电源及配电,宜执行现行标准。11.6.3 增加市政电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并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11.7 布线系统及电器装置11.7.1 改造区域的电力线缆、控制线缆的选型及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1.1.1 7.2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利用原有电器装置及线缆时,应当对设备性能、管线材料等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的,应更换设备及线缆。11.7.3 不在改造区域,但为改造区域电器装置供电的各级线缆,绝缘和载流量应满足改造后的要求,其他性能可执行原有标准。11.7.4 改造区域的电器装置应执行现行标准。附件:1.附录A装饰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2 .附录B常用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3 .附录C装饰装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规程4 .附录D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规程5 .附录E装饰装修(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办理规程附录A装饰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A.1装饰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七类。注:其他装饰装修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A.2装饰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A.1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等级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A不燃性Bl难燃性B2可燃性B3易燃性A.3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现行国家规则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有关规定,经检测确定。A.4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I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装饰装修材料使用。(施工示意图见图A.1)A.5单位面积质量小于300g11f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作为Bl级装饰装修材料使用。A.6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修涂料,可作为A级装饰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m2,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1.Omm的有机装修涂料,可作为Bl级装饰装修材料使用。图A,1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吊顶(竖吊)施工示意图A.7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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