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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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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docx

    XX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全县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立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体系,高质量落实“人人持证、技能XX”建设工作部署,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2021)X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XX”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X力、(2021)X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开展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技比赛活动。第三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认真组织,努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全市职业技能大赛(以下分别简称世赛、国赛、省赛、市赛)为引领,全县职业技能大赛为主体、行业企业及院校职业技能竞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第四条竞赛要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训,突出职业技能水平切磋比拼,促进广大技能劳动者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中提高专业素养、提升实操能力,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五条竞赛要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层层选拔的原则。积极对标世赛、国赛、省赛、市赛,借鉴吸收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提高办赛水平和质量,提升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第六条县政府成立XX县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县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县竞赛的组织领导、总体规划等工作。第七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职业技能竞赛主管部门,负责竞赛政策制定、统筹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竞赛组织、技术支持和指导等工作。第二章竞赛分类第八条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类管理。县级竞赛分为全县职业技能大赛、全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县级专项(行业)竞赛三类。第九条县级竞赛(一)全县职业技能大赛,是指跨行业(系统)通用职业(工种)的全县性重要综合性赛事,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办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冠名“XX年XX县职业技能大赛”。(二)全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单一行业(系统)特有职业(工种)或通用职业(工种)的竞赛,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县级行业(系统)、大型企业等单一行业(系统)牵头组织,冠名“XX年XX县XX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三)县级专项(行业)竞赛,是指XX省专项(行业)竞赛XX市XX县选拔赛。举办周期、冠名与市级专项竞赛相衔接。第十条企业岗位练兵和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是开展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企业、职业院校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积极参与省级、市级竞赛,以赛练兵、以赛选才。第三章申报计划第十一条全县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遴选、备案、公布等程序。第十二条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可根据实际遴选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申请举办竞赛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管理能力;(三)具备办赛必要的经费、设施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四)有完善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竞赛规则、技术规程;(五)有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项目专家和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六)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七)具备举办竞赛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年度计划(一)计划申报。县级竞赛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县级行业(系统)组织、大型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年度竞赛计划申请,明确竞赛职业(工种)、标准、规模、时间等事项。(二)计划公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情况,统筹遴选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公布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三)赛前报备。竞赛主办单位须于竞赛启动前1个月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竞赛组织方案等有关正式文件。(四)有关要求。竞赛主办单位要落实办赛主体责任,纳入县级计划的竞赛应在当年举办。第十四条县级竞赛要面向全县公开接受报名,确保竞赛规模和参赛面。未按要求面向全县公开举办并接受报名的,其获奖选手不列入县级荣誉称号审核范围。第十五条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竞赛。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或变更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并经同意,同时做好有关处置工作。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技术、赛务、活动、宣传、监督仲裁、安全和卫生防疫等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七条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制定竞赛组织工作方案,印发竞赛通知,部署推动竞赛整体工作;(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人员和赛务保障人员等;(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六)举办竞赛所需的其他筹备工作。第十八条竞赛工种原则上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工种)。鼓励主办单位围绕世赛、国赛、省赛、市赛,紧贴我县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职业(工种)设置比赛项目。第十九条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需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县级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时,原则上应按照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要求。第二十条竞赛内容应涵盖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部分,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国家级、省级、市级职业技能大赛XX县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竞赛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报名条件,不得限制总报名人数。报名参加竞赛的人员,应当在我县工作、学习或居住满一年以上,年龄满16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中原技能大师”“XX省技术能手”“XX市技术能手”“XX县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县级竞赛。世赛、国赛、省赛、市赛XX县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举办竞赛包括赛前准备、集中比赛、赛后总结等环节。赛前准备包括选手报名、组建专家组和裁判组、试题命制等工作。集中比赛包括开幕式、比赛、技术点评、闭幕式等活动,其中开幕式主要包括奏唱国歌、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等事项,比赛主要包括实际操作比赛、成绩评判等事项,闭幕式主要包括技术点评、宣布成绩、颁奖等事项。鼓励大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配套活动。鼓励通过互联网平台安排赛事直播、云端观赛,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第二十三条参赛选手应当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文明参赛。专家、裁判、监督仲裁、领队、指导教师(教练)等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比赛进程和结果。第二十四条主办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赛事组织、安全防护、奖励兑现、成果转化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竞赛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赛事安全、竞赛水平和质量。第二十五条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竞赛总结和相关资料,及时印发竞赛结果通知,落实奖励政策。第五章竞赛集训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竞赛集训制度,加强选手梯队建设,科学组织集训工作,推动竞赛成果转化。第二十七条集训主要针对省赛及以上赛项开展,县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集训工作,按照竞赛周期组建赛项集训队,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设立集训基地,开展集训工作。第二十八条集训选手应当严格按照集训要求,刻苦训练。技术指导专家组由专家、教练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集训方案并组织实施。集训基地应当为集训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集训选手为职工身份的,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集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九条竞赛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资金,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出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冠名、广告宣传等资金,社会赞助、捐赠等其他资金。县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第三十条纳入县年度竞赛计划、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全县职业技能大赛、全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县级专项(行业)竞赛,县财政按照全省技能大赛赛项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赛项一次性竞赛补贴,补贴金额随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不足部分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未纳入县年度竞赛计划、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竞赛项目,经费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第三十一条鼓励各单位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竞赛,并予以经费支持。第三十二条竞赛经费可用于竞赛宣传、竞赛运转、赛项补贴、集训I、奖金、裁判员执裁费等开支。第三十三条竞赛经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率”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七章政策激励第三十四条主办单位应公布获奖选手成绩排序,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激励与选拔相结合原则设置金、银、铜牌获一、二、三等奖,高层级奖项获奖人数应少于低层级奖项获奖人数,对未获得上述奖项的选手择优颁发优胜奖。各赛项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的50%o第三十五条进入全县职业技能大赛决赛、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条件的优秀选手,可按规定晋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证书,经核准后授予“XX县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达到高层次人才条件和标准的,由主办方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相同职业(工种)、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重复颁发。对同时纳入县总工会年度产业(系统)职工技能竞赛活动计划和赛前已在团县委、县妇联备案的竞赛,对符合条件的第一名选手可按程序申报“XX县五一劳动奖章”“XX县青年岗位能手”“XX县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对纳入县总工会年度产业(系统)职工技能竞赛活动计划,且属于国家职业(工种)目录范畴内的赛项(不包括工勤岗位),获得决赛第一名的选手,可按规定晋升相应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三十六条教练本人或其指导的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直接参加职称晋升评审。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本人及教练可不受单位推荐名额限制,优先参加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成绩特别突出是指代表国家参加世赛,或获得国赛前三名或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三十七条对获得世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和专家教练团队参照国家相应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国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奖励,其专家教练团队按照获奖选手标准给予奖励,一次性给予金牌、银牌、铜牌选手选送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育奖补资金5万元。对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和优胜奖的选手,县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6万元、0.3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选手选送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育奖补资金2万元。对获得全省技能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和优胜奖的选手,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3万元和0.1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行业一类赛、省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县财政分别给予0.6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市技能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和优胜奖的选手,县财政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o元和500元奖励。对获得市级行业一类赛、市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县财政分别给予2000元、100O元、500元奖励。对获得全县技能大赛和全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县专项(行业)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县财政分别给予100O元、500元、300元奖励。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竞赛工作,积极组织报名参赛,按照市竞赛计分方式对参赛代表团进行排名,对50%左右的代表团颁发优秀组织奖并给予激励。各单位应当出台完善竞赛激励政策,对竞赛获奖选手以及在选手培养、竞赛组织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竞赛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在竞赛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在竞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竞赛结果将不予认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专家、裁判、监督仲裁、指导教练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规程,或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终止其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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