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餐饮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XX县餐饮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年来,全国连续多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要求,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强化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专项整治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群众反映强烈、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餐饮场所、餐吧类场所为重点,在全县集中组织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全面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状况,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二、整治时间2024年3月10日至2024年6月30日。三、整治重点和范围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照餐饮场所常见消防违法行为餐饮场所常见违法消防技术规范行为餐饮场所瓶装燃气常见隐患及依据餐饮场所管道燃气常见隐患及依据餐饮场所醇基燃料常见隐患及依据,重点排查整治7个方面的内容。建筑消防安全方面:餐饮场所所在建筑是否违反规划、建设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是否违规使用泡沫夹心彩钢板进行建设;建筑消防安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方面: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制定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是否每季度清洗一次油烟道。装饰装修方面: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使用功能方面:餐饮场所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是否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的情况。安全疏散方面:是否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是否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和使用方面: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保持完好有效。使用燃气方面:是否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是否超过100kg;是否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是否分开放置;连接软管长度是否超过2米、是否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是否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部署要求,全力推进餐饮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措施和任务落实,适时聘请社会消防技术专家参与,提高隐患查改质效,对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要督促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将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包括200平方米)的餐饮企业和燃气充装供应企业纳入日常“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或消防专项检查任务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总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和燃气充装供应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四、整治步骤和措施(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0日起至3月31日)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向社会发布整治公告,并在餐饮场所集中区域显著位置张贴。2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等力量,对辖区餐饮场所实行网格划片整治,每个片区指定至少1名消防网格管理员,具体负责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宣传教育等工作,并将消防网格管理员信息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统一张贴;同时,要组织消防网格管理员开展集中培训和定期轮训,明确具体工作任务。3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村(社区),召集餐饮场所负责人、管理人通报近期发生的各类餐饮场所火灾事故情况,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4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充分发挥消防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能,从餐饮场所的火灾隐患、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消防安全常识普及等方面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开展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二)自查自改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各餐饮场所、燃气充装供应场所进行摸底并登记造册,掌握场所基本情况,以村(社区)为单位召集负责人、管理人进行指导培训并督促开展火灾隐患自检自查工作。各餐饮场所和燃气充装供应场所负责人、责任人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4月15日前完成自检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餐饮场所排查统计表(附件6)上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消防救援大队)。(三)综合治理阶段(4月16日至5月31日)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轮流排查检查制度,组织消防网格管理员每日对辖区餐饮场所进行排查检查“回头看”工作,对于200平方米以下且未按期整改的餐饮场所,应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进行查处;要在餐饮场所聚集的地方,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设置专门的消防水源,印制并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要督促辖区村(社区)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服务队,备齐人员和器材装备。5 .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餐饮场所开展火灾隐患集中整治,督促指导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1)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餐饮场所是否违反规划建设、是否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排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督促整改。(2)县住建局要加强对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燃气、违规进行建设和装修的情况开展排查整治,尤其要加大对自建房、临建违建的排查整治力度,避免建筑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配合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依法查处在违法、违章建筑内设置餐饮场所的行为,依法组织拆除违章建筑、彩钢板临时建筑以及门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3)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监管,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吊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4)县工信局要加强指导、督促餐饮场所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火灾防范措施。(5)县公安局、公安派出所要加强餐饮场所治安管理,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针对性消防宣传,严格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6)县电力公司要为相关部门开展餐饮场所内电气线路安全检查和改造提供技术支持。(7)县融媒体中心要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消防安全提示和专项整治工作动态。3.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200平方米以上(包括200平方米)的餐饮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针对餐饮场所集中区域,加强熟悉演练,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乡镇、村(社区)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建设,强化指挥调度,定期开展联勤联训。(四)巩固提升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要建立餐饮场所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的整治;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向事前预防转型,形成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的常态化工作模式。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统筹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统筹协调,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动员部署,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狠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坚决遏制有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全县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二)固化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平台作用,及时将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函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切实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并督促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整改落实报告,形成闭环管理,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三)严格督导问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列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安全生产巡查及综合督导检查的必查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重点地区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成立工作组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要通报表扬,树立典型;对工作推进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督促落实整治措施;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督办不到位,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深化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餐饮场所”活动,对餐饮场所负责人、管理人和员工反复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和培训;同时,积极发动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等利用微信交流群等平台常态化发布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提示,提升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在3月31日前报送餐饮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情况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消防救援大队),并于6月28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联系人:XX,邮箱:XX,联系电话:XXo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报送相关信息工作简报,及时反映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典型做法。附件:1.餐饮场所常见消防违法行为2 .餐饮场所常见违反消防技术规范行为3 .餐饮场所瓶装燃气常见隐患及依据4 .餐饮场所管道燃气常见隐患及依据5 .餐饮场所醇基燃料常见隐患及依据6 .餐饮场所排查统计表附件1餐饮场所常见消防违法行为序号常见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处罚依据处罚额度1未设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5000元-50000元个人XX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个人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3000元一30000元2擅自停用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5000元50000元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500元以下3摆放桌椅、垃圾桶、冰柜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5000元一50000元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500元以下4用广告牌、桌椅、垃圾桶等物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5000元一50000元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500元以下5门窗设置防盗窗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5000元50000元个人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个人3000元30000元6餐饮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无防火分隔、独立安全疏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一50000元7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未保持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一50000元8过失引起火灾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10015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9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例如超过三层的餐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5000元50000元饮场所只有一部疏散楼梯)个人XX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3000元一30000元10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XX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XX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5000元以下;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11搭建夹芯彩钢板等临时建(构)筑物违反消防规定无XX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5000元以下12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疏散逃生路线图XX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XX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13电器产品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例如抽油烟机及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壹仟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烟管道未定期进行清洗、配电线路未穿管保护)14员工未按要求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组织消防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15建筑物所有权人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对外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XX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个人5000元以下单位5000元一50000元,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附件2餐饮场所常见违反消防技术规范行为序号常见违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处罚条款规范标准依据1餐饮场所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层数超过3层/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大于5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二)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1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2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满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二)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4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叱3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3违规使用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5.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6.5.3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2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6.5.8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4疏散门设置门槛,1.4米范围内设置踏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二)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9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低于1.40m,切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5最大疏散距离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二)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3建筑中的最大疏散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空间高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使用人员的特点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2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疏散距离。6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5.3.2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112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5.3.3除本规范第5.3.1条、第5.3.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1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7厨房与餐厅等其他区域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分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一)消防设施、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3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2.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8未配置灭火器、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等常见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1建筑应设置与其建筑高度(埋深),体积、面积、长度,火灾危险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况,环境条件等相适应的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除地铁区间、综合管廊的燃气舱和住宅建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建筑内应配置灭火器。10.1.8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3公共建筑;10.1.9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3.建筑面积大于200h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9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6.5.2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1 .疏散出口的门;2 .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4 .消防专用通道、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项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10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未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6.2.3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效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11建筑的外部装修或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使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XX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XX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四)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6.5.8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12未设置排烟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2.2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7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后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8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nV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9 .2.5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1 .建筑面积大于5011f的房间;2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1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11f的区域。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13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0.2.3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2 .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14防火间距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四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3.3.1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2.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3 .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4 .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o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项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15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厨房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燃气紧急切断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第三条第(二)第3点:(二)餐饮场所3.核实厨房是否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燃气紧急切断装置。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16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第三条第(二)第4点:(二)餐饮场所4.核查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超过一定面积的地下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燃气。附件3餐饮场所瓶装燃气常见隐患及依据序号常见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处罚条款规范标准依据1超量存放使用液化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一、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附表G.2商业和工业用户气瓶的配置数量应按1-2天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不得超量存放气瓶。二、XX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开展重点场所燃气安全检查整治,钢瓶重瓶不应超量存放(如YSP35.5型的重瓶存量不得大于7瓶)。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时,应设置独立瓶组间,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小于420千克时,瓶组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瓶空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4.3.11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