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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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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docx

    XX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市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XX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规范评审程序,明确评审要求,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较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名称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市卫健委负责全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卫健部门协助市卫健委开展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医疗机构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各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第四条坚持“自愿申报、层层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和管理全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第二章专科申报第五条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均可以申报XX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上一个建设周期被淘汰的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不得申报。第六条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应具有一定的专科优势,医、教、研综合水平较高,已形成科学合理的人才梯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申报XX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范围为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二)能独立开展相应级别医院中本专科技术及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行列。(三)具有独立开展与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医学科学研究能力。(四)专科带头人在省内或市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五)人才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学位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六)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七)专科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第七条拟申报专科按要求填写XX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XX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验收评分表(附件2)及支撑材料。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卫健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申报材料初审及推荐工作。委直属单位直接申报。第三章专科评审第八条评审工作遵循组织严密、程序严格、专家主导、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九条评审工作分为资料初审和现场评审两个阶段,专家分别评分,按照评分高低确定评审结果,根据评审结果,拟定提出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建议名单,报请市卫健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第十条评审通过的,由市卫健委发文确认为XX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并颁发“市级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牌匾。第十一条XX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自确认之日起,每年需接受市卫健委组织的年度考核,三年为一周期。对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及专科带头人资格。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二条XX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经费投入实行由依托单位自筹、同级扶持、属地管理、先考核后补助的原贝1.鼓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保障专科建设健康持续发展。第十三条各单位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管理,主要用于设备配置、科技成果研究、学术交流、人员进修培训和学习资料购置等,严禁借用或挪用。第十四条专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专科带头人即项目负责人,对专科建设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负责,并接受本单位财务、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卫健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专科发展计划。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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