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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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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公开征).docx

    附件1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2.3 专家委员会3灾害救助准备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1.1 灾情信息报告1.2 灾情信息发布5省级应急响应5. 1一级响应5.1 二级响应5.2 三级响应5.3 四级响应5.4 启动条件调整5.5 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6. 1过渡期生活救助6.1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2 冬春救助7保障措施7. 1资金保障7.1 物资保障7.2 通信和信息保障7.3 装备和设施保障7.4 人力资源保障7.5 社会动员保障7.6 科技保障7.7 宣传和培训8附则8. 1名词术语解释8.1 责任与奖惩8.2 预案管理8.3 参照情形8.4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完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灾害应对防、抗、救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目前,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防减救发2023)2号),省应急管理厅已拟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方案,正在按程序办理。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职责、专家委员会职责按调整后的执行。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省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统筹组织指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国内交流与合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是省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达到省级应急响应级别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在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四级及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或者省级启动三级及以上救灾应急响应后,相关涉灾单位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将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1-5)报省防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汇总。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安排部署,以及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2)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贯彻落实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安排的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3)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4)指导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救援,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5)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2.3 专家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参与对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全省重大灾害的应急响应、灾情评估、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对全省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和重大灾害评估工作。2.4 救助准备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地震等相关部门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县(区)减灾委员会及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3)通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4.1.1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4.1.2 1.2对突发性一般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符合紧急信息报送范围的自然灾害信息,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或书面报告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电话报告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送书面信息。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重特大突发灾害事件,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务必于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或者书面报告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事发后50分钟内电话或书面报告到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电话报告的应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必要时,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同时可越级上报。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全,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4.1.6 1.6对启动省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核报。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省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省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4.2 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3 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5. 1一级响应6. 1.1启动条件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1) 一个设区市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一个县(市、区)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2) 一个设区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或一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全省农作物绝收200万亩以上,或全省直接经济损失200亿元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设区市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2%以上,或一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6)启动省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一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一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7)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一级响应。5.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市、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督促相关市、县(区)应急管理局、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5.1.3响应措施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县(区)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重灾市、县(区)参加,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3)省国资委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大幅波动。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4)省发改委及时组织申报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省住建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指导灾后种植业和渔业生产恢复。省能源局指导电力生产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工信厅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频率指配,开展通信频率干扰排查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对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受灾地区开展环境响应和损失等评估工作。(5)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发出募捐呼吁,开展社会募捐等活动。(6)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 .2二级响应5 .2.1启动条件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1) 一个设区市因灾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2) 一个设区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3)全省农作物绝收100万亩以上200万亩以下,或全省直接经济损失100亿元以上200亿元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设区市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9%以上12%以下,或一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2%以上15%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6)启动省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二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二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7)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二级响应。5.2.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市、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督促相关市、县(区)应急管理局、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5.2.3响应措施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县(区)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I)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重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3)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江西省总队、省公安厅、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协助受灾地区做好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灾害救助工作。(4)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5)省应急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指导市、县(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厅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视情发出募捐呼吁,并指导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社会募捐活动。(6)省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广播电视局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7)灾情稳定后,受灾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5.3三级响应5. 3.1启动条件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1) 一个设区市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2) 一个设区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3)全省农作物绝收50万亩以上100万亩以下,或全省直接经济损失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3)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设区市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6%以上9%以下,或一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9%以上12%以下;(4)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5) 启动省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三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三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6) 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三级响应。5.3.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市、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督促相关市、县(区)应急管理局、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5.3.3响应措施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县(区)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重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2)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财政厅向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省发改委争取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3)在收到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时下拨至各地。(4)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5)省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广播电视局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6)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省委社会工作部、省红十字会指导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7)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加强集中安置点消防管理。省应急管理厅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8)灾情稳定后,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 .4四级响应5 .4.1启动条件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1) 一个设区市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2) 一个设区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一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3)全省农作物绝收10万亩以上50万亩以下,或全省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设区市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3%以上6%以下,或一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6%以上9%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6)启动省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四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四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7)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四级响应。5.4.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市、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督促相关市、县(区)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5.4.3响应措施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县(区)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省应急管理厅可前置力量,督促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和应对工作。(3)省应急管理厅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4)相关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有灾情信息统计的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6时前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应急管理厅商省财政厅下拨省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应急管理部申请国家救灾物资支援;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6)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省红十字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7)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5 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脱贫地区、多灾易灾农村地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省级重点帮扶县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省级救灾应急响应。5.6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1.1 过渡期生活救助6. 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7. 1.2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8. 1.3根据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过渡期救助人员台账,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9. 1.4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1.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 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7. 2.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农村住房保险等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8. 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9. 2.4灾情稳定后,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台账,逐级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各地上报的重建台账,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10. 2.5根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6.2.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设区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适时组成工作组实地抽查,对全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6.2.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损坏住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6.2.8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6.3冬春救助6. 3.1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的部署抓好落实。7. 3.2县级应急管理局应于9月份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并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于10月31日前报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县级应急管理局的报表和台账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1月5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8. 3.3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采取抽样调查、实地核查、电话抽查等方式对冬春需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核查。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向财政部、应急部报送申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的请示。9. 3.4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全省需救助人员规模,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配套冬春救助资金,切实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10. 3.5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及时调拨发放衣被等救灾物资,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地方申请视情调拨省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7保障措施7.1资金保障7.1.1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市、县(区)应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2%o-3%。、3%厂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7.1.2 省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及我省救灾工作需要安排省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预算,用于自然灾害救助补助。7.1.3 1.3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7.1.4 省、市、县(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7.1.5 1.5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7.2物资保障7. 2.1充分利用现有省级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省-市-县-乡-村”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7. 2.2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确保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7. 2.3依托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等部门中央级、区域级、省级骨干库建立救灾物资调运配送中心。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高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7 .2.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8 .3通信和信息保障7. 3.1省通信管理局健全全省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省工信厅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频率指配,开展通信频率干扰排查工作。7. 3.2省、市、县(区)三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各级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7. 3.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探索基于应急宽带VSAT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加强省级自然灾害信息系统建设,确保中央、省级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7 .3.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8 .4装备和设施保障7. 4.1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应急管理部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单位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救灾应急期间,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7. 4.2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7 .4.3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8 .5人力资源保障7. 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7. 5.2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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