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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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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docx

    秦政发201740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秦皇岛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9日秦皇岛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努力为各类人才提供安居服务,根据河北省关于制定市、县人才家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秦皇岛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工程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安居服务。以人才公寓作为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主要载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笫三条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分配,坚持“普惠性、开放性和持续性”原则,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适用于我市各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在市区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工作单位安排的暂住房等)人才周转使用,或部分优秀人才改善居住条件使用。已购买过住房后出售的不属于无住房范畴。第二章租售对象及标准第四条人才公寓租售对象按照人才层次分为A、B、C、D四个类别,并享受相应的住房标准,具体划分如下:(一)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其他相当于该层次顶尖人才。安居面积标准180平方米左右。(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人选;科技部重大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国内外知名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国际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其他相当于该层次国家级领军人才。安居面积标准160平方米左右。(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巨人计划”团队领军人才;省“百人计划”专家;省管优秀专家;一级演职人员;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其他相当于该层次高层次人才。安居面积标准140平方米左右。(四)市管优秀专家;教育、文化、卫生领域高层次人才;公共事业急需高层次人才;正高职称人员;其他相当于该层次人才。安居面积标准120平方米左右。(五)副高职称人员;博士;高级技师;其他相当于该层次人才。安居面积标准100平方米左右。(六)硕士。安居面积标准90平方米左右。(七)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及其他各类实用型高技能人才,安居面积标准60平方米左右。其中第(一)为A类人才,第(二)、(三)为B类人才,第(四)、(五)为C类人才,第(六)、(七)为D类人才。第五条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公租房租金确定。根据人才所属层次,不同类别人才租赁人才公寓执行以下标准:(一)A类人才在秦工作、生活期间可免费使用人才公寓,租金由政府负担。(二)B类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吼(三)C类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个人负担30%,政府和用人单位各负担35%。(四)D类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个人负担40%,政府和用人单位各负担30%。上述四类专家人才原则上应租住由市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有特殊需要的,经本人申请,研究同意后,也可在工作单位周边就近租住,租金补贴标准比照公租房租金进行补贴。涉及区级用人单位的,政府负担部分由市政府给予区政府35%补助资金。第三章租售程序及管理第六条人才公寓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人才需求、资格审核基础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分配、管理。人才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人才申请租赁型(或产权型)人公寓,按照人才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人才类别的申请人选房顺序通过摇号确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符合条件人才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审报时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秦皇岛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或秦皇岛市人才公寓购买申请表一式三份;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秦住房情况证明;3、申请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在秦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4、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租赁(或购买)的证明及上述材料的初审意见。(二)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三)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同意的出具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或人才公寓购买通知书。(四)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入住或购买人选确定住房配租配售方案,并在政府政务网站上公布,公示期为七天。(五)签约入住。申请人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签约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在秦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后,与其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用人单位依照租赁合同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第七条申购人才公寓,A类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人才所在单位需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协商解决。其他各类人才,需在秦皇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按照第六条(一)、(二)、(三)、(四)程序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才公寓购买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购房手续。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购买人以保障房政策价格出资购买,市场价格中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涉及区级用人单位的,政府负担部分由市政府给予区政府35%补助资金。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发放不动产权证之前,进行“人才公寓”备案,包括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产权型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以上10年以内上市交易,需先按照购房时的市场价格补齐差价。第八条住房限购期间,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急需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第九条本市人才安居工程与其他购房优惠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优惠等)不得重复享受。第十条人才公寓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按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才公寓建设工作完成后,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人才公寓租赁或产权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暖、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相关费用由租赁或产权人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租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退出租赁住房:(一)租赁合同到期且未申请续租的;(二)租赁期间拥有其它住房的;(三)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第十二条租赁人退出租赁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报。租赁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二)签订退房协议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租赁人签订退房协议书,并开具退房通知书送达市住房保障部门。(三)退出房屋。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退房通知书后,通知租赁人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退出手续并结算各项费用,终止租赁关系。笫十三条在租赁期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日常管理,租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住房:(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二)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三)将租赁住房转租、出借、合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四)所在单位已解决住房或个人已购买自住商品房,未主动申报退出租赁住房的;(五)调离我市(包括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六)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七)不符合租赁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5万元罚款,在下一年度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人才公寓租赁、购买申请:(一)隐瞒事实,帮助其员工骗取人才公寓租住资格的;(二)帮助本单位不符合条件者或者非本单位员工申请、购买人才公寓的;(三)租赁人在租赁人才公寓政策期间,工作及住房情况发生改变,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的。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租赁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租赁人要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第四章房源筹集第十六条人才公寓采取新增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并纳入全市统筹管理。新增用地建设人才公寓配套住房项目,主要由政府所属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实现融资、建设及管理专业化、市场化。第十七条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重点保障。人才公寓项目应按照产城一体理念和城市综合社区建设要求,优化项目选址布局,完善各项功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精心组织,确保项目品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市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推进、协调,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人才办负责协调人社、住建、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制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计人才需求、编制人才公寓需求规划、受理申请、入住条件认定等工作;市住建、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分配、管理维护及资金保障等工作。.笫十九条实行民主监督。人才公寓的申请、租赁和购买程序都要建立民主监督机制,申请管理部门要公开租赁、购买审批程序,将人才公寓租赁和购买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并及时采纳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租住情况及人员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申请人以隐瞒、贿赂或者虚报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住房等情况的方式违规获得人才公寓租住、购买资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依法收回人才公寓住房的,应当为原租赁人提供合理的搬迂期限。搬迁期满,原租赁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搬迁,并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搬迁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以满足本地区人才需求。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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