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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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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docx

    黑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审议修改稿)2024年5月1总则11.1 指导思想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工作原则2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32.2 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112.3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11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112.5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123预防和预警机制121.1 预防预警信息121.2 预防预警行动151.3 预警支持体系211.4 预警响应衔接224 应急响应234.1 应急响应分级23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234.3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244.4 四级响应264.5 三级响应284.6 二级响应304.7 一级响应334.8 紧急防汛抗旱期364.9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364.10 信息报送和处理464.11 指挥和调度484.12 抢险救灾484.13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94.1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04.15 信息发布514.16 应急终止515 应急保障525.1 通信与信息保障52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525.3 技术保障575.4 宣传585.5 培训和演练596 善后工作596.1 救灾60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606.3 水毁工程修复616.4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616.5 灾后重建61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617 附则617.1 名词术语定义617.2 预案管理与更新687.3 国际沟通与协作697.4 奖励与责任追究697.5 预案解释部门707.6 预案实施时间701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渍涝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1.4 工作原则1.4.1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1.4.2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1.4.3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要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1.4.4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抗旱工作。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1.1 指挥部组成省防指总指挥长由省长担任,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和黑龙江省军区、中国人民解放军31669部队(78集团军)、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分管负责同志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由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外办、国资委、广播电视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海事局、省电力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局,黑龙江省军区、31669部队、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省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2.1.2 指挥部工作职责省防指领导、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松花江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政策、制度、指令;研究拟定省级防汛抗旱有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制定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指导,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全省雨情、旱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依法发布全省汛情、旱情通告,宣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进入和终止紧急防汛或抗旱期,做好洪水及抗旱水源调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防洪抢险抗旱救灾,协调综合性救援队伍、部队、社会救援力量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救灾任务,调拨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总指挥长领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总指挥负责省防指全面工作。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省防指全面工作。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工作。副总指挥(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省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队伍、防汛抗旱物资进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领导省防办开展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厅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省防汛抗旱工程,组织开展洪水调度、抗旱水源调度、防汛抗旱会商、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审定工作。副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部队,动员、组织指挥民兵参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副总指挥(78集团军副军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组织指挥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副总指挥(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副总指挥(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副总指挥(省森林消防总队总队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组织指挥森林消防队伍参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省防指秘书长和省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抓好全省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工作。2.1.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省防指成员单位在省防指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系统)的安全度汛和抗旱救灾及防灾、减灾、救灾避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组织本行业(系统)开展险情、灾情、旱情的调查、统计、核实工作和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情况收集汇总,并将相关信息适时报送省防指。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情管控,正确把握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及视情指导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全省网络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全省重大防洪工程水毁修复计划,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重大抗旱工程和抗旱体系建设。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师生防汛安全教育、建立应对洪涝、台风停课和师生员工避险机制并开展应急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保障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省内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及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并及时供应,参与紧急防汛抗旱应急物资采购。推广信息化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应用。保障防汛抗旱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在需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现场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负责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防汛抗旱指挥、抢险人员及物资运输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和优先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和破坏防汛抗旱监测预警设施、防洪除涝和应急调水工程以及干扰防汛抗旱工作正常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省财政厅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及时下达应急度汛、抢险救灾、水毁修复及抗旱救灾等相关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省防指提供防汛抗旱所需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基础地质资料和技术支持;负责发布地质灾情,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应急避险、抢险救灾取土占地、灾后恢复重建的用地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全省城市易涝点、施工现场内涝隐患排查整改及灾后倒损房建设、危房改造。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必经的公路、水路运力保障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水情、旱情、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发布工作,做好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管理;提供防御洪水和干旱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的技术支撑;组织、指导全省防洪水毁工程和抗旱水源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各地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指导干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推广应用耐旱品种,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省商务厅负责监测分析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状况,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提醒旅行社暂勿组团前往受灾地区,汛期根据天气情况合理配置旅游路线,指导A级旅游景区妥善安置防汛抗旱期间景区内游客和工作人员,制定文化和旅游系统应对洪涝和台风停业方案,督促文化和旅游经营者建立游客员工避险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地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治、防控重大传染病疫情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处置及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统一调度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组织编制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灾情统计、发布,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指导协调汛期旱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督查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防范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及省直煤炭企业做好煤矿防汛抗旱工作。承担省防办日常工作。省外办负责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的涉外工作。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各自防汛抗旱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协调相关监管企业参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警发布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报,落实直达防汛抗旱责任人的气象预警“叫应”机制,汛期旱期实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预警发布,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为省防指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为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提供测绘技术支持,无人机航摄、卫星遥感影像和基础测绘成果服务。黑龙江海事局负责汛期通航保障、水上搜救、船舶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理、水上交通管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度汛和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的度汛安全,及时修复受损通讯设施,保障紧急防汛抗旱期间通信畅通,在紧急防汛抗旱期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系统铁路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保障因洪涝灾害受阻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铁路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省电力公司负责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期间的供电保障,做好本系统水电工程的防洪调度和安全度汛工作。及时组织修复受损电力设施,保障所辖电网的安全运行。北大荒农垦集团负责本系统的度汛安全和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与属地协调配合开展防汛抗旱工作。龙江森工集团负责本系统的度汛安全和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与属地协调配合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局负责协调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筹集防汛抗旱物资支持我省防汛抗旱工作,组织调运国家防汛抗旱物资支持我省抢险救灾工作。黑龙江省军区、31669部队、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承担急、难、险、重的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任务,协助当地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省防指成员单位接收到公布施行的预案45天内,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省防办备案,每年汛前进行修订报备。2.2 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发挥牵头抓总作用,领导、组织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压力大、病险水库多、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任务重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防指指挥长。2.3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员集聚点(居民楼院)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在县级防指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部门、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或属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2.5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各级防指成立防汛抗旱专家库。省防指防汛抗旱专家库由自然资源、农业、水利、应急管理、气象、测绘、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省防指派往市县的工作组(含指导组、专家组、检查组、督导组等)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技术指导,发生重大汛情旱情时解决抢险救灾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协助地方处理重大险情灾情。专家组由省防指从专家库或委托省水利厅等专业部门选派,负责省防指和有关市县抢险救灾行动的技术支撑。2.6 和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信息3.1.1 气象水文信息(1)各级水利、气象、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指。(2)各级水利、气象、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旱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指。(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指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暴雨时,气象、水利部门加强预报频次,适时上报相关信息;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3.1.2 工程信息(1)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监测,及时掌握汛期堤防隐患、险情及水面线变化情况,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洪水地区的市级防指在每日8时前向省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大江大河和中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省防办。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2)水库工程信息&要及时掌握汛期水库工程现状(含隐患、险情)及主要特征指标,特别是水库淤积及库容变化情况。当汛期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对挡水、泄水和输水等主要建筑物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向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省防办。b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或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出现溃坝威胁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下游溃坝影响区域(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中的溃坝风险图作为影响范围依据)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同时向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3.1.3 洪涝灾情信息(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指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指和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防指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立即上报,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后,事发地的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或书面将初步情况报到省防指和省应急管理厅,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省防指和省应急管理厅在接报后立即电话或书面报告到国家防总和应急管理部,累计不得超过事发后50分钟。(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指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3.1.4 旱情信息(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2)防指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旱情预报和监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同级防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指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及时加报、续报。3.2 预防预警行动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按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暴雨、洪水、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干旱等有关信息,并同时报告本级防指。汛期,监测预报预警人员加强值班值守,保持在岗在位;紧急防汛或抗旱期,实行24小时滚动监测预报预警。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水旱灾害时,加密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3.2.1 预防准备工作3.2.2 准备。加强公众宣传、专业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坚持业务培训和完善预报预警制度机制。(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严格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鉴定为病险水库且未进行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汛期降低水位运行,险情严重的一律空库运行。(4)预案准备。根据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行业、领域防汛抗旱职责分工,组织指导修订完善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排涝、洪水预报、农田及城市抗旱供水、防洪排涝工程调度规程、水库防洪抢险、蓄滞洪区运用、防御超标准洪水、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工程抢险、山丘区防御山洪灾害等各部门应急预案和方案,报省防指备案。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决口抢险方案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审批。各级编制的防汛抗旱专项和部门预案方案、单位和基层组织的预案方案应结合实际突出指导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可操作性。(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及山洪易发的乡镇、村组分别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提前确定土石料场并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省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支援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的抗洪抢险和发生严重以上干旱灾害地区的抗旱救灾,市(地)、县(市、区)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抢险救灾。水旱灾害严重时,下级防指服从上级防指对防汛抗旱物资、应急装备的统一调用。(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抗旱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预警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7)气象水文准备。气象和水文部门提前检查测报和通信设施,提供气象信息和水文情报,确保测得准、报得出、报送得及时。(8)山洪监测预警准备。各级水利部门汛前检查检修山洪监测预警站点设备设施,确保设备、网络正常使用。(9)防汛抗旱检查。每年组织实施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队伍、查预案、查物资、查预警设施、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10)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利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且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3.2.3 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按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代表由低到高四个等级发布,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等级,明确影响范围、强度、持续时间,发布气象灾害预警。3.2.4 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预警(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做好洪水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趋势。各级气象部门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防指报告降雨实况和趋势分析。(2)各级水利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量级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3)各级水利部门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3.2.5 渍涝灾害预警(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时,各级防指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确定内涝预警区域、级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当地防指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低洼易涝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提前果断做好人员和财产转移及宣布停工、停学、停业、停运、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基层组织及时会商,有关负责乡村防汛、农田排涝的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3.2.6 山洪灾害预警(1)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区,水利部门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基层地方政府组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基层行政机构组织实施。(2)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受威胁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指和通报下游可能受威胁的地区,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3.2.7 台风灾害预警(1)各级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含热带低压等)监测预警信息,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指。(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指加强值班,跟踪掌握台风动向变化,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及早做好防范应对准备。(3)水利部门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4)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运输、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江河湖泊上的船只回岸避风和生产作业人员撤离工作。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和停工、停学、停业、停运、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3.2.8 胖头泡蓄滞洪区预警(1)大庆市防指组织拟订胖头泡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由大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批。(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本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3)按照松花江防总松花江洪水调度方案和胖头泡蓄滞洪区运用预案规定启动预警系统,依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依令运用蓄滞洪区。3.2.9 干旱灾害预警(1)各级水利、农业农村、气象部门加强旱情监测预警和统计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防范应对措施。(2)各级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研判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3)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3.2.10 水危机预警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城乡供水、农村供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3.3 预警支持体系3.3.1 洪涝、干旱风险图(1)各级防指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涝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2)各级防指以各类洪涝、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减灾决策的技术依据。(3)省防指依托和应用与省测绘地信局联合开发的黑龙江省防汛抗旱指挥决策辅助系统信息化平台,进一步提升洪涝干旱灾害风险突发、预判、应对、评估的时效性和准确度,并严格按照保密制度进行使用管理。3.3.2 洪涝防御方案(1)防指根据需要,组织水利、住建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涝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城市渍涝。(2)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3.3.3 抗旱方案各级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本级防指公布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相衔接配套的抗旱实施方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3.4 预警响应衔接(1)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发布预警的程序权限和预警发布的背景、种类、范围、等级、时间等内容,加强跟踪监测预报并适时发布和终止预警信息。(2)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共享和应急行动准备。(3)各级防指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办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4)各级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上级防指指导督促下级防指做好相关预警与应急响应的衔接工作。(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指报告。(6)有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按照洪涝、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四级(一般洪涝、轻度干旱灾害)、三级(较大洪涝、中度干旱灾害)、二级(严重洪涝、干旱灾害)、一级(特别严重洪涝、特大干旱灾害)四个等级,可逐级或越级启动应急响应。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省防办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和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因素,综合会商研判后形成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的建议。当发生或预判发生符合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四级、三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指名义发布;二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防指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指名义发布;一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防指总指挥长批准,以省防指名义发布,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4.3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4.3.1 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由县级以上防指依据本级预案和预报降雨范围、强度、持续时间、预判可能发生灾害的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视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级可同时启动,一般情况发布预警的主雨区和水旱灾害主要影响区先行启动,并向上级防指报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设立的专项指挥机构和行业部门启动的应急响应要与防指应急响应相衔接,按职责分工和联动机制开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省级启动应急响应不设定各地必须跟随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应做好应对应变准备、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义务。4.3.2 进入汛(干旱)期,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险情、旱情、灾情,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省防指成员单位启动水旱灾害等本系统、本行业相关防范应对的应急响应时,及时通报省防指并提供相关的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撑。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向省防指报告有关工作情况。4.3.3 一般情况下,水利部门组织会商,应急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省防指依据应急响应行动组织会商,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涉及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水利部门提出运用方案报省防指,按照总指挥的决定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胖头泡蓄滞洪区的运用由松花江防总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报国家防总备案。4.3.4 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指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需要时,按审批权限程序召开新闻发布会。4.3.5 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指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收情况后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视情给予表彰奖励。4.3.6 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指通报情况。4.3.7 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指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4.4 四级响应(1) .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后启动四级响应:(1)预判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省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市(地)可能发生一般洪涝(江河洪水、山洪、渍涝)灾害;(2)多个市(地)启动防汛抗旱四级或以上应急响应;(3) 1条中河发生中洪水或多条小河发生中到大洪水;(4) 5级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发生漫堤决口;(5)小型水库(含水电站,下同)出现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6)预判江河可能发生接近保证水位的凌汛洪水,堤防、江岸可能发生漫堤(岸);(7)预判春季受旱面积占全省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5%至25%,发生轻度春旱;(8)预判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省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至20%,发生轻度夏伏旱;(9) 1个县(市、区)因旱影响城镇正常供水;(10)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10) 2响应行动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实时开展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省防指秘书长或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省防办将情况报告省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总。省防办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需要时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防办。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调拨、人员调配、运输保障、供电、通信、供排水、油料供应、卫生防疫、社会治安、交通管控等工作。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行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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