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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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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docx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机场净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通过本规定的制定和落实,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符合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使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机场组织实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运行指挥中心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工作的运行协调和监督检查,航务净空室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日常管理。第四条运行指挥中心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净空运行保障岗位,人员配置应当符合民航局定岗定编标准并满足岗位实际工作需要。第三章净空保护要求第五条机场净空保护区(以下简称“净空保护区”)是指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第六条机场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远期净空障碍物限制图。障碍物限制高度重叠部分,应按照较严格的要求进行控制。第七条机场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XX相关单位备案,备案记录应当妥善保存。第八条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原则上同机场总体规划一并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发生调整时,涉及跑道延长或者新增跑道等,机场应当一并调整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在机场总体规划批复后完成重新报备工作。第九条建立净空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机场每年度负责协调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通报、分析当前机场净空管理形势,研究和部署机场净空管理相关事宜,形成顺畅的净空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协调、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第十条机场资料及航行资料动态更新,障碍物实际情况应与机场使用手册机场资料、航行资料相一致。第十一条机场建立净空保护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巡视检查制度应当包括巡视检查路线、检查周期、检查内容、通报程序和检查记录等,并负责净空保护区的巡视检查工作。第十二条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1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1次。巡查过程中应携带必要的测量工具,巡视检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一)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如树木、烟尘、灯光、无人机、风筝和气球等;(S)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第十三条巡视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和归档。巡视检查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区域和检查情况。第十四条机场建立机场净空管理档案,相关纸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电子记录保存10年。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相关规定;(二)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及备案证明材料;(S)净空巡视检查记录;(四)障碍物测量资料;(五)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审批资料;(六)障碍物拆除、迁移和处置的资料。第四章障碍物的限制第十五条在净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禁止修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第十六条在净空保护区内,机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机、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A)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如若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各驻场单位应当向机场及时电话报告(运行控制室:8168813/5/6,航务净空室:8253032)o第十七条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和其他物体(包括施工塔架/吊、树木、路灯、广告牌、吊车、车辆、旗杆、焰火表演等)应当符合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限制高度要求。第十八条无障碍区域内(简称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所组成)不得存在固定物体,轻型、易折的助航设施设备除外。当跑道用于航空器进近时,移动物体不得高出这些限制面。第十九条在精密进近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第二十条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有物体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予以拆除,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运行的。第二十一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尽可能地予以拆除。第二十二条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对航空器飞行运行造成限制或影响的物体应视为障碍物,该区域大小与机场分类、飞行规则相关,最大不超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km的范围。第二十三条物体未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者非目视助航设备有不良影响时,宜尽可能移除,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第二十四条机场附近的高压输电线及其塔架应按障碍物限制面进行评估和控制,此外还应根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障碍物标志及灯光标识。第二十五条在机场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外,应通过西北地区管理局评审:(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三)在视距内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四)在昼间飞行;(五)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七)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A)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九)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第二十六条不停航施工净空管理的要求(一)在跑道端300米以外区域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二)在跑道两侧升降带内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堆放物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内过渡面和复飞面。第五章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第二十七条开展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有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巡查人员应当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相关的法律条文。不能当场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通知机场公安局(电话:8167110)或XX管委会相关单位进行处置。第二十八条巡视检查中发现在净空保护区内新增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化时,机场应当及时将新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等情况上报民航空管分局(电话:816465)、XX管委会相关单位、民航监管局,并协调XX管委会相关单位尽快处理。第二十九条巡视检查中发现在净空保护区内发生未经批准进行无人机等升空活动时,应及时向机场公安局、运行控制室通报情况(升空区域、升空物体的类别),并配合机场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三十条接到管制员、飞行员等反映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存在影响净空安全的不正常事件信息后,机场应当立即派出巡视人员前往核查并制止。第三十一条机场应当依据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按照民航监管局要求,配合民航监管局和XX自然资源局,根据机场净空控制要求对机场净空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居民宅基地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复核,并向民航监管局出具高度意见。第三十二条净空巡视中发现在机场净空区内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机场净空限制面高度要求建设实施的,机场上报XX管委会相关单位进行处置。第三十三条净空保护区内原有障碍物及新建、扩建障碍物的处理对于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机场要求产权单位拆除,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清除且已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民航监管局、航行主管部门确认不至危及飞行安全、允许保留的,产权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立航空障碍灯和标志,机场督促产权单位或个人保持障碍灯和标志完整有效。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建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机场应当及时通报地方政府,由所在地政府协调无条件清除。第三十四条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标志、障碍灯的维护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物,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航空障碍灯应当由采购单位确认使用经民航局通告合格的机场设备,并有合格证明文件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机场设备。航空障碍灯交付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对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核实、验收,并进行记录。通过每周巡视,检查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航空障碍灯完好情况。业主和产权单位需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如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失效,及时告知产权单位维修更换,确保障碍物标志灯、障碍灯的正常使用。第六章安全风险管理第三十五条运行指挥中心对机场净空开展风险管理,航务净空室成立风险管理小组,开展日常工作识别和评估净空管理中的危险源,并制定措施控制在可接受风险水平内。第三十六条航务净空室风险管理小组定期根据净空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开展风险分析,对不安全事件发生的趋势、严重性和应对措施定期进行有效性分析,针对风险分析的结果,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控,对于风险度高的危险源,提出可行的控制措施以降低风险登记,并报请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七条如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或者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问题出现增加趋势时,机场报请民航监管局和XX管委会进行协调。第七章安全信息管理第三十八条及时搜集、汇总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对此类信息进行传递、分析、储存和报告,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九条运行指挥中心负责净空管理相关安全运行信息搜集、汇总、传递、存储和报告等,上报机场审核批准后组织落实其中的各项要求。发现重要信息随时分析,并根据安全信息分析的结果,提出完善的措施及建议。第四十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相关信息的搜集汇总,至少应包括以下:(一)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民航当局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规章、指令、通告,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文件、标准、程序;(二)日常运行中产生的各类工作记录及单据;(三)各级检查、监督发现的问题;(四)机场运行受到障碍物影响或其它不安全事件;(五)行业内发生的有关机场净空区域管理方面的重大不安全事件;(六)相关方交流或各种会议反映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方面的信息;(七)其他国际、国内组织或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理论,涉及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先进方法和研究动态;(A)内部审核(计)、外部审核(计)、管理评审等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第九章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第四十一条运行指挥中心依据机场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自查工作制度,结合机场净空管理业务,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国家、行业净空管理规章、标准的符合性与落实情况;无障碍区和净空保护区日常巡视检查和处置情况;信息通报和资料上报情况;(障碍物符合)风险管理有关措施执行和效果控制;其他净空管理事项等。第四十三条安全监督方法有远程文件检查、实地文件检查、远程现场检查、实地现场检查。包括:(一)现场访谈、问询;(二)现场/远程查阅记录、台帐、文件、手册、图片;(S)调取现场录像;(四)现场/远程观察、测量;(五)其它检查方法。第四十四条确保机场净空的安全、顺畅、高效,保证净空管理工作持续符合民用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规章制度,始终处于符合性和适用状态,并根据安全监督与审核的结果,做好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实现闭环管理。第四十五条安全绩效管理依据机场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全绩效管理程序,由运行指挥中心对机场制定的绩效合约和安全责任书进行逐级分解,结合航务净空室绩效管理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第四十六条通过检查、调研、案例分析和历史数据统计等方法,围绕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升空物体情况、超高障碍物检查到位情况、净空巡视检查到位情况等建立安全绩效指标,进行指标更新、监测与考核工作。净空管理绩效指标如下:序号指标类型指标说明1严重净空管理事件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新增超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物或永久性构筑物;或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新增对机场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建筑物或永久性构筑物2一般净空管理事件障碍物管理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新增超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物或永久性构筑物;以及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新增对机场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建筑物或永久性构筑物,且在一个评估周期内整改完成的。或在以上区域,新增对机场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临时性构筑物。3一般净空管理事件“低小慢”等升空物管理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发现“低小慢”等升空物且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净空管理事件。4安全信息报送情况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发生漏报、迟报机场运行安全信息。5巡视检查次数1.机场无障碍区(OFZ)巡视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2.机场净空区域巡视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52次。6资料符合障碍物实际情况应与机场使用手册机场资料、航行资料相一致。7监督检查以行业监管事项库为基础,对照开展业务自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机场净空相关规定每年审核一次,行业规章、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第四十七条根据监测与评估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启动风险管理程序。定期监督检查合约方相关安全规定执行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机场原则上一年开展两次多种形式的机场净空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居民和单位的净空保护意识。第四十九条各驻场单位应当加强教育,依据此规定上述内容,规范员工行为,明确禁止事项,不发生对净空保护产生影响的事件。第五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行业规章标准为准,国家、行业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修订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机场运行指挥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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