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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索贿受贿案”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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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索贿受贿案”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docx

    关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索贿受贿案”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高森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在批准为企业贷款和为企业担保贷款中,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高森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应予严惩。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高森祥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森祥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参考答案2:一、基本案情曾任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简称“中信分行”)行长的副厅级干部高森祥,因在1986年6月至1990年7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港币172.3万元,人民币63.03万元,美金5000元,创当时全国记录,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1年12月24日被执行死刑。高森祥,1941年出生,广东梅县人,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毕业后被分配到国家测汇总局任科员,后任中国银行综合局计划处干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案发前担任中信分行行长,成为深圳市一位炙手可热的金融大佬。1990年8月10日,他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逮捕。此案侦查终结后,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定:1986年6月至1990年7月间,被告人在批准为企业贷款或为企业担保贷款过程中,受贿港币172.3万元,人民币63.03万元,美金5000兀O其中,1990年1月至3月,深圳市福兴珠宝金行经理林龙辉通过被告人高森祥在中信分行贷款港币3300万元、人民币700万元。同年7月24日,高森祥在香港收受林龙辉贿送价值3万港币的钻石戒指1枚。1989年9月,被告人高森祥的情妇孙某与他发生矛盾,向其索要人民币60万元分手费。高森祥让为其提供过贷款帮助的广东某公司董事长梁思荣与孙某交涉,最后由梁思荣给孙某人民币2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森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1991年8月30日,深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森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上交国库。高森祥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991年9月18日,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深圳市院以被告人高森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1991年12月24日,深圳市中院召开有6000人参加、电视现场实况转播的高森祥公判大会,特大受贿犯高森祥被深圳市中院执行死刑。二、裁判理由(一)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告人,可依法判处死刑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99年刑法虽未规定对受贿罪可以处死刑,但随着职务犯罪的猖獗,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其中第五条,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犯受贿罪的,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判处死刑。本被告人高森祥利用其担任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的职务之便,在批准企业贷款或为企业相担保贷款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且受贿现金及实物价款共计港币172.3万元,人民币63.03万元、美元5000元,根据行为当时的法律,系数额特别巨大。该案在当时是一起轰动全国的特大受贿案件,被告人行政级别为副厅级,多次利用其掌握的金融大权索取、收受港商贿赂,行政级别之高,受贿数额之大,涉及范围之广,都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的,社会影响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从我国刑罚的目的及社会效应等宏观方面看,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也是震慑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人员的有效方法。我国历来主张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是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适用死刑。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高森祥死刑。(二)对逆向情节并存的案件如何量刑司法实践中,往往有的被告人同时具备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情节之间在处罚功能上存在冲突。对如何适用多个逆向量刑情节(即同时具备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不一。我们以为,处理有在逆向多情节的案件,既不能简单地将多个情节进行相互折抵,也不能任意地选择适用某个情节。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以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而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现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之后,作出总体从严或从宽的选择,只有这样,才符合刑法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和要求。在一审、二审中,虽然被告人及辩护人以高森祥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清退赃款、赃物,挽回损失,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此次犯罪系偶犯。案发前工作表现一贯良好等方面进行了从轻辩护。但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尽管被告人在被捕后基本上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还赃款、脏物,但与其犯罪相比较,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三)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在认定立功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有无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清的犯罪事实是否其有关联性,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若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是否具有实际作用。本案中,被告人高森祥在看守所关押受审期间,先后多次口头或书面园揭发他人违法犯罪问题。但人民法院经查明认为,高森祥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无具体犯罪事实,且其检举揭发他人携带公款潜逃,属其听闻,相关犯罪嫌疑人已在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中,故高森祥检举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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