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设计合作合同.docx
北京市工程设计合作合同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合同编号: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以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第一条工程项目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设计任务: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任务批准文件:(见附件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见附件2);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内容、规模、工程投资(见附件3)第二条设计资料、设计阶段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本工程设计依次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开展设计工作。设计进度依照建设部规定的设计周期,并考虑甲方对该项工程的实际要求以及乙方的可能,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约定如下:1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建设文件与设计资料:序号文件内容或名称文件提交日期备注提交设计文件的份数以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的规定为准,超出部分另行收费。2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提交下列设计文件:序号设计文件名称份数交付日期备注3 .设计文件提交日期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若不能确定,则可待设计工作进行到可确定时,甲乙双方另行签订阶段设计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第三条设计收费及支付方法1.本工程设计收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甲方要求设计单位超出规定设计周期赶工提供设计图纸,设计单位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设计费的三分之一的赶工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商定。2 .本工程设计收费详见附件3“委托设计项目表”。本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预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设计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设计费。3 .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甲方向乙方拨款付应付设计费总额的30%(不含定金)。4 .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甲方向乙方按设计概算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5 .对采用先进技术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或在建成后有显着经济效益的设计,经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可适当增收工程设计费。增收金额按北京市有关标准执行,未定具体标准的,由甲、乙双方商定。6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已定的设计收费额应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并按核定后的设计收费额进行结算。第四条双方责任甲方责任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设计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2 .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设计费。3 .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正式书面通知乙方。4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现场设计或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时,应向乙方正式发出邀请书,并且负责乙方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不计入工程设计费总额之中。5 .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如需乙方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6 .在不增加工程设计费总额的情况下,甲方有责任就本工程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协助乙方办理技术合同中应由甲方办理的有关手续。技术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责任1.如期向甲方将付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并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符合甲方的建设使用要求。7 .负责本合同所列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规定参加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的验收。第五条工程设计版权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全部属乙方所有,甲方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不得将本工程的设计造型、设计文件、及有关数据进行修改、复制、描绘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作为非本工程所属的其它工程建设之用。第六条违约责任1 .由于甲方变更计划任务书、建设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已选定的设计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资料等,给乙方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甲方要按实际返工日向乙方支付费用,每日按元计算。如变更导致重新设计的,则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结清应付设计费,结束本合同关系并重新签订合同。2 .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设计费时,甲方从应付设计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设计费的%偿付违约金。3 .由于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偿付违约金的要求,违约金额为甲方向乙方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的两倍,并承担违反政府有关规定及法律的责任。4 .由于乙方原因而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时,乙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为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违约金。5 .由于乙方设计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设计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部分工程的全部设计费。6 .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设计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设计费。第七条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设计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当设计工作进行相应设计阶段不足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设计工作进行到超过该设计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设计工作进行到超过该设计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的全部设计费。同时,按本条第二款办理,结束本工程甲乙双方合同关系。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第八条不可抗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第九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 .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申请调解;2 .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 .其它解决方式:第十条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第十一条合同文本本合同正式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建设单位(盖章):设计单位(盖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单位电话: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帐号:开户帐号:年月日年月B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填写合同须知一、凡在北京地区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统一使用本合同;二、填写本合同时,必须使用正楷,字迹工整清晰,填写内容准确齐全;三、本合同中的附件3“委托设计项目表”,由设计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列表填写,附于合同后,双方加盖合同章和骑缝章;四、本合同不适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设计项目;五、本合同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统一单位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