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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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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docx

    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人力资源管理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高质量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12019)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第二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副高级)和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第三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采取评审方式。副高级考试依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评议,可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第四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人力资源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七条申报人力资源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一)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应取得与所报专业一致、有效期内的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二)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第八条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评审条件第九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评审条件:(一)系统掌握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知识、技术方法。(二)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设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三)工作或经营业绩较为突出,能够在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四)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骨干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关项目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验交流、发展研讨、供需对接等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企业上一年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含代收代付)。(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取得突破,获得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关键产品),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4)作为骨干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发展工作,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2场县级以上招聘、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组织实施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省倍B)级以上项目1项以上,或州(市)级项目2项以上,或单位内部重大项目3项以上,完成项目立项、筹建、投产等全程,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2 .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领域疑难问题的能力,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3)主持编写相关专业教材,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研究课题、调研报告、制度设计、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方法创新等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州(市)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5)县以下人员,围绕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和深度并具有一定应用价值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第十条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评审条件:(一)系统掌握和正确运用人力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准确把握人力资源工作规律和发展状况。(二)具备深厚的人力资源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高标准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评估监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三)工作或经营业绩突出,作为负责人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工作,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四)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或主要业务骨干,引领支持所在企业规范诚信经营,作出较为突出的经济贡献,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积极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开发配置,企业上一年产值超过1亿元(含代收代付)。(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重要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人力资源管理领域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3)负责制定并实施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有效优化组织及人员结构,提升单位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企业发展目标高效匹配,企业上一年产值进入州(市)行业企业前3名。(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取得关键性突破,获得3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关键产品),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5)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设计并组织实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或高标准完成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完成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等,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2 .具备国际化视野及突出的综合分析和创新解决人力资源领域重大问题的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人力资源理论方法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人力资源工作实践,创新管理理念、专业方法和商业模式,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2篇以上。(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达到行业先进水平。(4)取得同行公认的其他重大研究成果,并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第十一条参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评审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人力资源服务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的人力资源领域重要规划、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作出突出贡献。(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省部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重要项目或活动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取得显著成绩。(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研究项目、研究报告、专业论文、学术专著等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或在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大中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六)长期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第五章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第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1 .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人力资源服务专业赛事活动中获得三等奖(铜牌)以上。2 .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专业赛事活动中获得一等奖(金牌)。3.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项。4,担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引领支持所在企业规范诚信经营,作出较为突出的经济贡献,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积极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开发配置,在行业或地区处于龙头和引领地位,上一年产值超过2亿元以上(含代收代付)。5,获得省委省政府颁发的人才计划称号,或入选为省级行业领军人物(有入选通知或人才证书),或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主持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选省级骨干企业。(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1 .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人力资源服务专业赛事活动中获得一等奖(金牌)。2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3 .主持管理企业(或大型项目)人力资源工作,或作为单位负责人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上一年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含代收代付)。4,获得国务院及国家部委颁发的人才计划称号,或入选为国家级行业领军人物(有入选通知或人才证书),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第十三条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第十五条符合国家、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的,可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符合相应条件,可申报评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第十六条对已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转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同级别职称,应通过相应级别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十七条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年限均指相应层级职称聘任年限。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一)本标准条件所称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收录的期刊。(三)本标准条件中,“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五)本标准条件中,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第十九条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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