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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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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表.docx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表序号项目检查内容要求依据1企业资质1.营业执照、农药生产许可证、可抽查所生产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1 .营业执照与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致;2 .实际生产地址与生产许可证载明生产地址一致;3 .农药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所生产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在有效期内;4 .所生产产品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内;5 .受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6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规定申办延续。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管理条例笫十九条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管理条例笫四十四条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农药管理条例笫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贲任。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笫十三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笫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一)生产假农药的;(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序号项目检查内容要求依据(Z)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一)企业申请注销的;(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2.安全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照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笫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笫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序号项目检查内容要求依据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布。2企业人员抽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岗位人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劳动合同,操作人员岗前培训记录;必要时核查社保缴纳记录1 .主要管理人员熟知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技术人员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至少有5名、其他农药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有2名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3操作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上岗资格;4 .至少具有2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5 .从事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叉车、危险品运输等岗位操作人员经过相应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6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没有招用禁业人员。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十九条申请人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等。人员状况应有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岗位有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资格证件。(一)管理人员。农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熟知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该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有5名、其他农药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有2名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三)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从事高危工艺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四)检验人员。应当至少具有2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五)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从事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叉车、危险品运输等岗位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申请人不得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笫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序号项目检查内容要求依据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笫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3设施设备1.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厂房建筑及辅助构筑物设施、生产装置与设备及辅助设施1 .有布局合理的厂房和辅助构筑物设施;2 .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和辅助设施;3 .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4 .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5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车间或区域需独立。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笫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笫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笫二H"一条农药生产厂房总体布置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厂房及辅助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生产布局平面总图、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各生产环节衔接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申请人应当根据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列出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不同生产范围的主要生产序号项目检查内容要求依据设备要求见附件3),以及农药产品可追溯管理等设施的名称、数量,并提供相关照片等图像资料。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笫二十二条农药生产车间、设施设备布置科学合理,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生产装置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当满足相应农药的生产要求,具备自动化生产的条件(部分环节或产品尚不具备自动化生产条件的除外);(一)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应当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三)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与其它类农药的生产车间分开,避免交叉污染;2.仓储场所1.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分类、分区存放;2 .危化品仓库应符合相关规定;3 .储罐库区应设隔离;4 .桶装原料及产品不得露天储放。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笫二十二条农药生产车间、设施设备布置科学合理,并符合以下要求:(四)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分区存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质量检验设施设备1.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2.有相对独立的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高温室;3.有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4.与质量检测相关的仪器设备应按计量要求定期检定或校准,强检的仪器应检定。农药管理条例笫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笫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二十三条检验场所布置应当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检验设备相对集中,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高温室等相对序号项目检查内容要求依据独立。4.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安全评价、消防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批复文件1.有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配置以及“三废”处理设施;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规定,通过安全、消防、环保批复或验收;2.安全、消防设施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定期年检。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笫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二十条厂房、设施与设备包括厂房建筑设施、生产装置与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配置以及“三废”处理设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笫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笫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序号项目检查内容要求依据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婕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笫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笫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4设施设备运行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运行与维护记录1.农药生产企业制定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建立运行维护记录;2.2.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要有台账、档案。农药管理条例笫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笫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笫二十五条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及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管理、设备管理、产品储存与运输、产品销售管理、可追溯管理、产品召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制度。5生产过生产工艺管有生产工艺管理制度,各工序有操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序号项目检查内容要求依据程管理理制度、工艺操作规程、生产记录作规程,严格按照工艺参数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相关生产记录。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二十五条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及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管理、设备管理、产品储存与运输、产品销售管理、可追溯管理、产品召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制度。6原材料采购控制1.原材料进货查验制度、记录,必要时检查原材料登记、许可证明文件、原材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原材料进货查验制度,采购原材料需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农药管理条例笫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管理条例笫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序号项目检查内容要求依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笫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2.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原材料进货记录有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保存2年以上。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管理条例笫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笫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二十五条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及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管理、设备管理、产品储存与运输、产品销售管理、可追溯管理、产品召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制度。7产品质量控制及出厂销售1.农药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原材料进厂抽检记录;1.有定农药产品质量管理制;2 .有原材料验收规范或验收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质量技术文件;3 .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序号项目检查内容要求依据产品出厂前质量检验记录、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4.农药出厂销售,应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管理条例笫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笫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笫二十五条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及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管理、设备管理、产品储存与运输、产品销售管理、可追溯管理、产品召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制度。2.产品出厂销售制度及记录有农药出厂销售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保存2年以上。农药管理条例笫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序号项目检查内容要求依据量检验合格证。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管理条例笫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笫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笫二十五条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及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管理、设备管理、产品储存与运输、产品销售管理、可追溯管理、产品召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制度。8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农药标签和说明书1.农药标签标注内容: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储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二维码;像形图;2 .原药(母药)产品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3 .限制使用农药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全文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序号项目检查内容要求依据4 .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5 .杀鼠剂产品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6 .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7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的原材料;(一)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9可追溯管理产品可追溯管理制度、二维码追溯系统、二维码追溯记录、产品包装印制的二维码,抽查产品扫描二维码有产品可追溯管理制度;每个销售包装单位都有唯一一个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能够识别显示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农药生产企业自行建立或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追溯查询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农药生产许可审交细则笫二十五条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及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管理、设备管理、产品储存与运输、产品销售管理、可追溯管理、产品召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笫2579号10数据上报数据统计上报记录农药生产企业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笫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11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农药废1 .有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2 .2.有回收处置所生产农药产品的农药废弃物的记录。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序号项目检查内容要求依据置弃物回收与处置运行记录部门等部门制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农药管理条例笫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笫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农药生产许可审交细则笫二十五条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及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管理、设备管理、产品储存与运输、产品销售管理、可追溯管理、产品召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笫三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笫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12产品事故报告与召回产品召回制度、产品召回记录1.有产品事故报告与召回制度;2.2.如发生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事件的,有处置情况记录。农药管理条例笫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序号项目检查内容要求依据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农药管理条例笫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一)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笫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笫二十五条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及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管理、设备管理、产品储存与运输、产品销售管理、可追溯管理、产品召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制度。13人员培训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考核记录企业制定人员培训制度,按照制度执行人员培训,包括包括岗位操作技能、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方面培训考核记录等。农药管理条例笫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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