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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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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细则开展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收养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四条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五条收养评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开展收养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收养评估业务培训。自治区和设区市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收养评估工作开展督导。第二章评估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设区市民政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筛选熟悉收养业务的在编人员组成评估工作队伍,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开展收养评估。民政部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内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第八条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第九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相关经验;(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第三方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收养评估,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专业背景;(二)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律师等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三)从事社会调查或者评估、婚姻家庭类纠纷调解工作2年以上。第十一条收养评估小组或者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收养评估方)的评估人员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流程第十二条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及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第十三条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组织开展收养评估时,原则上先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再开展融合情况评估。第十四条送养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则上按照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不小于3:1的比例开展收养能力评估。送养人不是儿童福利机构的,或者收养儿童福利机构病残未成年人的,可以按照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1:1的比例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第十五条收养能力评估按照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的顺序开展。(一)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填写收养申请表(附件1),民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收养申请人出具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附件2)。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第三方机构。(二)评估准备。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接受收养能力评估,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同意接受评估的,按照要求向收养评估方提交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所列材料,签署收养申请人情况声明(附件3)。(三)实施评估。收养评估方应当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并详实记录调查评估的情况。第十六条收养能力评估满分为100分,评分结果60分以上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养能力评估中加分:(一)子女因公牺牲或被评为烈士的;(二)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三)收养病残未成年人的。第十七条融合情况评估按照办理融合、书面告知、实施评估的顺序开展。(一)办理融合。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办理融合手续通知书(附件4)起5个工作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融合手续,和送养人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照护协议(附件5)。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被送养人年满8周岁的,在融合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二)书面告知。融合期满后,民政部门向收养申请人出具融合评估通知书(附件6),收养评估方对融合情况进行评估。(三)实施评估。收养评估方应当采取面谈、查看家庭环境、走访社区(村)等多种方式开展融合情况评估,并详实记录调查评估的情况。第十八条收养评估方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出具收养评估报告(附件7)。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两部分,每部分均包含正文和附件: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和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各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民政部门自行组织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收养评估小组成员共同签名。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收养评估的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第十九条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方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并终止收养评估:(一)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或伪造、变造相关材料;(二)参加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非法组织的;(三)买卖、性侵、猥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六)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精神类疾病和传染性疾病、患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患疾病或者残疾情况不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除外;(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八)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被收养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危险的;(九)有其他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收养评估方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十条融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出具终止融合告知书(附件8),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终止融合:(一)严重违反融合期间委托照护协议的;(二)年满8周岁的被收养人拒绝接受收养申请人养育的;(三)送养人有正当理由终止送养的;(四)收养申请人放弃收养申请的;(五)其他应当终止融合的情形。第四章评估结果运用第二十一条收养评估方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接受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收养评估报告提交民政部门。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民政部门可以互认。收养申请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如实报告。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审查收养评估报告,对收养评估报告未反映或者存疑的情况,应当要求收养评估方补充或者核查。第二十三条收养申请人对收养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有新的证据或证明材料,足以推翻原评估结论的,可以于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应当自收养申请人现场提交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第二十五条收养评估方存在隐瞒实情、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等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收养评估。外国人申请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内”“不小于”均包含本数。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收养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桂民发(2016)87号)同时废止。附件:1.收养申请表2 .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3 .收养申请人情况声明4 .办理融合手续通知书5 .融合期间委托照护协议6 .融合评估通知书7 .收养评估报告8 .终止融合告知书9T.收养能力评估综合评分表(收养能力评估否决性指标评分表)9-2.收养能力评估综合评分表(收养能力评估一般性指标评分表)收养申请表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住房面积子女人数子女情况备注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与申请人关系健康状况职业申请人收养意愿:申请收养原因被收养人类别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继子女依法撤销生父母监护资格的未成年人口其他申请人签名:日期: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收养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收养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关于收养评估的有关要求,民政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将对你们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请你们自收到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或委托评估机构联系人、电话)确认接受收养评估意愿,并提交以下材料现场核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评估。(一)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二)收养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原件(未婚无需提供);(三)收养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四)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6个月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含心理健康报告);(五)收养申请人就业情况资料(工作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六)收养申请人可支配收入证明(声明)(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七)收养申请人房屋信息资料(房屋产权/使用权材料或购房合同等);(八)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证明;(九)收养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十)其他能够证明具有收养能力的材料。请收养申请人仔细阅读以上内容,同意接受收养能力评估的,签名确认。收养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民政部门盖章)日期:年月日收养申请人情况声明收养申请人,男,公民身份号码:收养申请人,女,公民身份号码:一、婚姻及生育子女情况声明有配偶者(例):我们于一年月一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收养子女(已生育、收养子女一名,目前原子女健康/有重大疾病或残疾、已死亡X未婚者(例):我至今未婚,未生育、收养子女(已生育、收养子女名,目前原子女健康/有重大疾病或残疾、已死亡力离异者(例):我曾于年_月_日登记结婚,于年月一日登记离婚,目前单身,至今未生育、收养子女(已生育、收养子女名,目前原子女健康/有重大疾病或残疾、已死亡力二、无不适宜收养子女情形声明我/我们承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存在以下不适宜收养子女的情形:(一)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或伪造、变造相关材料;(二)参加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非法组织;(三)买卖、性侵、猥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六)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精神类疾病和传染性疾病、患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患疾病或者残疾情况不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除外;(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八)其他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三、家庭资产情况声明本家庭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约为万元,家庭收入约为万元/年;(填写: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如有,则填写);银行征信平台中,家庭成员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的内容为o以上声明属实。本人愿意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养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注:此表应根据收养申请人实际情况填写,并删除无关示例。子女情况需包含收养申请人所生育、收养的所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办理融合手续通知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评估结果为合格。现请收养申请人、送养人(单位)和被收养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本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融合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民政部门盖早)日期: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办理地址:)(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收养申请人T分,送养人T分,收养登记机关存档T分。)融合期间委托照护协议甲方(送养人)(姓名),男,公民身份号码,(姓名),女,公民身份号0马0或送养机构(名称)J乙方(收养申请人):(姓名),男,公民身份号码,(姓名),女,公民身份号码家庭居住地址被收养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被收养儿童已年满8周岁,经征求儿童本人意见,同意与收养人融合。)为促使乙方与被收养人相互融合,甲方在收养登记前将被收养人暂时移交给乙方,委托乙方在融合期间代行监护职责。融合期为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一、融合期间,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介绍的被收养人生活习惯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方面,精心照料好被收养人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二、融合期间,乙方必须确保被收养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走失或受到意夕胸害。如遇被收养人受到意夕物害、患病或其他重大情况发生时,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处理。三、融合期间,若乙方与被收养人确实难以融合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融合难以完成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将被收养人交还给甲方。四、融合期届满,乙方应当接受并配合对其开展融合评估。五、融合失败或乙方不同意收养的,乙方应主动向民政部门申请终止收养程序。乙方拒不终止融合的,甲方可以主动终止或通知民政部门终止融合。六、融合期间,如果乙方严重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接回被收养人。由于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被收养人受到重大伤害或死亡的,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民政部门留存一份。送养人签名(公章):联系电话:年月日收养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注:此表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删除无关示例。)融合评估通知书收养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收养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关于收养评估的有关要求,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将对你们开展融合评估。请你们自收到融合评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或委托评估机构联系人、电话)确认接受融合评估意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请收养申请人仔细阅读以上内容,同意接受融合评估的,签名确认。收养申请人签名:日期:(民政部门盖章)年月曰收养评估报告收养申请人:被收养人: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报告出具时间:评估单位(盖章):一、收养能力评估(一)收养能力评估情况收养人申请人基础信息男方信息男方姓名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年龄出生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兴趣爰好与业余生活性格心理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现工作单位与职务工作经历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工作单位,职务20xx年X月至今工作单位,职务女方信息女方姓名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年龄出生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兴趣爱好与业余生活性格心理户籍地址居住地址工作经历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工作单位,职务20xx年X月至今工作单位,职务收养人申请人综合情况收养动机(包括收养申请人对收养的认知、准备、态度、产生收养想法的过程和是否配合评估等)道德品行(包括收养申请人的个人信用、守法情况、道德操守、结社情况、品行习惯等。夫妻共同收养的分别阐述,后附相关佐证材料)健康状况男方健康状况(包括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女方健康状况(包括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情况家庭年收入:人民币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元、其他收入)1.o家庭年支出:人民币兀负债情况:居住条件现居住地址:面积:房型:房屋性质:住房卫生状况:婚姻家庭情况(包括家庭关系、婚姻状况等。夫妻双方为重组家庭的,分别阐述婚史)共同生活家庭子女基本信息及健康情况(包括子女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目前职业、身心健康情况等,子女范围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成员状况及态度子女对收养行为的态度(愿意/不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一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他近亲属基本信息父母:(包括关系、姓名、出生年月等)兄弟姐妹: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女之外)情况(包括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收养申请人与近亲属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收养申请人与具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近亲属的联系、见面频率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对收养行为态度(愿意/不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一员)收养准备和抚育计划收养法律法规政策熟悉程度(掌握/一般/不掌握)抚育安排(包括抚育计划书、特殊情况下的监护人安排等)陪伴计划(陪伴孩子时长、方式,夫妻共同收养的分别阐述)育儿经验邻里关系社区环境(居住环境和区位情况)收养要求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对收养申请人的评价评估分值情况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风险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评估意见收养能力评估合格收养能力评估不合格评估人员签名:年月日评估人员签名:年月日(二)收养能力评估经过和分析如:XXXX年XX月XX日,评估员XXX和XXX通过XXXX等方式,与收养申请人XXX和XXX沟通,了解基本情况,确认所需证明材料是否准备完善,并约定好家庭走访评估时间。XXXX年XX月XX日,评估员XXX和XXX来至I收养申请人XXX和XXX位于XXXXXXXXXXXX的家里,通过与收养申请人进行深入访谈、实地查看其居住环境、向收养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了解情况等方式,详细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情况,作出评估情况如下:1 .基本情况2 .收养登记3 .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及态度收养准备和抚育计划9.邻里关系10.社区环境(三)收养能力评估结论例1:收养评估期间,评估人员未发现收养申请人XXX、XXX存在不利于收养孩子的情况。综合前期了解、实地走访、后期询问掌握的情况,评估人员认为收养申请人XXX、XXX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本次收养评估为合格。例2:收养评估期间,评估人员发现收养申请人XXX、XXX存在的情况。综合前期了解、实地走访、后期询问掌握的情况,评估人员认为收养申请人XXX、XXX不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本次收养评估为不合格。(四)收养能力评估实录(附上评估过程的文字、照片、语音或影像等资料,包括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等)二、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评估(一)融合评估情况收养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收养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被收养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生活情况相处情况看护情况与收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相处情况收养申请人自述及收养意向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自述被收养意愿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看尢特殊反映其他需说明的情况融合情况评估意见融合良好口融合失败评估人员签名:年月日评估人员签名:年月日(二)融合评估经过XXXX年XX月XX日评估员XXX、XXX通过实地走访、听取收养申请人XXX、XXX和被收养人XXX反馈、邻里访谈等方式,对收养申请人XXX、XXX与被收养人XXX融合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三)融合评估结论例1:收养申请人XXX、XXX与被收养人XXX融合良好,融合评估合格。例2:收养申请人XXX、XXX与被收养人XXX融合不佳,出现等情况,融合失败。(四)融合评估实录(附上评估过程的文字、照片、语音或影像等资料)终止融合告知书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于一年一月日时起融合至今,但在融合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违反融合期间委托照护协议/年满8周岁的被收养人拒绝接受收养申请人养育/送养人有正当理由终止送养/收养申请人放弃收养申请/其他应当终止融合)的情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融合终止。请收养申请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将被收养人送还送养人(单位)O(民政部门盖章)年月日(注:此表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删除无关示例。)收养能力评估综合评分表(收养能力评估否决性指标评分表)收养申请人姓名:评分日期:评估人员: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结论1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或伪造、变造相关材料个人声明查阅资料2参加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非法组织个人声明实地走访3买卖、性侵、猥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个人声明实地走访4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个人声明实地走访5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个人声明查阅资料6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精神类疾病和传染性疾病、患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患疾病或残疾情况不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除外个人声明查阅资料7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个人声明查阅资料8有其他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行为个人声明查阅资料收养能力评估综合评分表(收养能力评估一般性指标评分表)收养申请人姓名:评分日期:评估人员:评估项目权重评估细分项评估指标分值男女平均得分申基况养人情收请本125年龄30至40周岁541至50周岁451至55周岁356至60周岁261至65周岁166周岁及以上05文化程度研究生及以上学历5本科学历4大专(高职)学历3高中(中专或中职)学历2初中学历及以下02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生活和工作经历清楚,未出现无法解释的中断2生活和工作经历不清楚,出现无法解释的中断0收养动机102收养认知完全能从被收养人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2基本能从被收养人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1不能从被收养人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02收养原因出于喜欢儿童、想为其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等爱心愿望2出于养儿防老、通过收养使自己家庭生活圆满等传统观念1评估项目权重评估细分项评估指标分值男女平均得分其他02收养准备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充分掌握,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心理准备充分2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基本掌握,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心理准备基本充分1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基本不掌握,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心理准备不足02收养态度能够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抚养被收养人健康成长,能将被收养人与亲生子女同等对待22配合评估积极配合进行家庭评估,能按要求及时提交材料,材料真实、有效、齐全2道德品行103个人信用个人信用良好3征信记录有拖欠史但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1征信记录有严重失信情况,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13守法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3有违法犯罪记录0-52结社情况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没有参加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非法组织22品行习惯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2康况健状85身体健康状况身体健康5患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疾病(非重大疾病)3有轻度残疾但生活能自理或者患重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已治愈13心理健康状况心理状况正常,家族中未有精神疾病史3心理状况一般,与社会交往不多1经济条件144职业情况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包括退休)4无固定职业但有稳定经济来源2无固定职业也无稳定经济来源04可支配收家庭年收入是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及以上4评估项目权重评估细分项评估指标分值男女平均得分入家庭年收入是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之间2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水平02负债情况家庭收支平衡,无负债2家庭收支平衡,负债率低1家庭收支不平衡,负债率高02家庭负担同住家庭成员中有固定收入人数与无固定收入人数之比大于12同住家庭成员中有固定收入人数与无固定收入人数之比等于11同住家庭成员中有固定收入人数与无固定收入人数之比小于102社会保障已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2参加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其中一项的1未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0住房条件104住房状况所住房屋拥有产权或名下有其他房产4所住房屋无产权1无固定居所-24人均住房面积收养孩子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上4收养孩子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4050平方米之间(含40平方米)3收养孩子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0-40平方米之间(含30平方米)2收养孩子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30平方米之间(含20平方米)1收养孩子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02居住安排被收养人有单独的房间2被收养人无单独的房间0姻庭婚的124家庭关系与父母、兄弟姐妹和睦,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对家庭有较强责任感(父母均去世、无兄弟姐妹的直接得分)4评估项目权重评估细分项评估指标分值男女平均得分状况与父母、兄弟姐妹较和睦,家庭关系较和谐稳定,偶有争吵,对家庭较有责任感2与父母、兄弟姐妹不和睦,家庭关系不和谐,经常性争吵,对家庭缺乏责任感O2婚姻状况已婚2未婚、离异、丧偶O2婚变史离异次数为O次2离异次数为1次1离异次数为2次及以上O2婚姻稳定性本次婚姻持续5年及以上2本次婚姻持续2年及以上1本次婚姻持续2年以下(未婚、离异的同此类)O2婚姻满意度对目前的婚姻满意2对目前的婚姻较满意1对目前的婚姻不满意(未婚、离异、丧偶的同此类)O同活庭员况态变共生家成状及度126子女状况和意见无子女(从未生育子女或子女死亡)3已生育或收养的子女身心健康2己生育或收养的子女身体轻度残疾但能自理,无精神疾病1已生育或收养的子女身体重度残疾不能自理或有精神疾病(不存在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情形)O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一员(无子女的直接得分)3不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一员O6子女之外)情况身心健康(无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直接得分)2身体轻度残疾但能自理,无精神疾病O身体重度残疾不能自理或有精神疾病(不存在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情形)-1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直接得分)2有违法犯罪记录0-2评估项目权重评估细分项评估指标分值男女平均得分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一员(无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按此类计算)2不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一员0养备抚计朗收准和育兔62抚育计划对被收养人已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和周全的准备2对被收养人有大致的抚育想法和基本的准备1对被收养人尚无抚育计划、缺乏准备02养育安排亲自照料养育被收养人2由家中长辈照料养育被收养人1由保姆或他人代为照顾被收养人02陪伴时长每天陪伴被收养人的时间大于等于6小时2每天陪伴被收养人的时间大于等于3小时小于6小时1每天陪伴被收养人时间小于3小时0邻里关系2无与亲友、同事、邻居等相处融洽,关系良好2与亲友、同事、邻居等相处关系一般1与亲友、同事、邻居等相处不融洽,关系紧张,难以调和0社区环境4居住环境和区位情况居住环境好,周边教育、医疗机构及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交通便利4居住环境一般,周边教育、医疗机构及公共服务设施不够完善,交通条件一般2居住环境差,周边无教育、医疗机构及公共服务设施,交通不便(无固定住所按此类计算)0基础分100加分项12无子女因公牺牲或子女被评为烈士6计划生育失独家庭3收养病残未成年人的3总分广西收养申请表、情况声明、融合期间委托照护协议、收养评估报告、收养能力评估综合评分表(收养能力评估一般性指标评分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部门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民政部加强收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收养评估工作,5月7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一、细则的制定背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2021年1月,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同步施行。我区2016年制定的关于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桂民发(2016)87号)是在民法典颁布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成文时间较早,相关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规范收养评估工作的客观要求。基层民政部门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往往面临上位法律与现行规定产生冲突、评估指标缺失等问题,迫切要求修改收养评估工作规范,以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新形势下加强收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需要。由于收养评估工作专业性较强,涉及对收养人基础信息、经济情况、个人信用、住房条件、婚姻家庭情况、邻里关系、社会关系等多方面信息的收集、调查评估、交叉审定,牵涉包括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领域,需要制定明确、清晰、全面、权威的指标评定体系,合理设置加权赋分方式。为此,自治区民政厅在开展“广西收养评估实施规范研究”课题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北京、河北、山东、福建、浙江、河南、四川等省市收养评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和充分吸纳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制定了细则。二、细则的主要内容细则从我区收养评估工作实际出发,对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文件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原则及经费等;第二章评估机构和人员,明确了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和回避机制等要求;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流程,明确了收养评估的内容、组成、比例、流程、赋分、结果和评估终止项等;第四章评估结果运用,明确了评估时限、补充核查、结果复核等;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收养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收养评估的特别情形、术语释义、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等。附件部分,制定了包括收养申请表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收养评估报告收养能力评估综合评分表等一系列开展评估工作中所要用到的表格规范样式,为收养评估具体工作提供参考。三、细则的针对性措施细则在上位法的框架内,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出发,提出以下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明确收养评估主体,既可以由民政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解决基层反映的收养评估存在异地情况不熟、人力投入大、评估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二是明确不同类型被收养人的评估配比比例。对送养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明确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原则上按照不小于3:1的比例开展评估;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充分考虑其回归家庭的现实难度和迫切需要,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按照1:1的比例开展评估。三是明确了评估加分项。对子女因公牺牲或被评为烈士、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收养病残未成年人的收养申请人,在评估时予以加分,以增强价值引领。四是明确收养评估细分为能力评估与融合评估,并明确先后顺序。为尽可能防范收养过程中的风险,实施细则规定收养评估原则上应先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再开展融合情况评估,通过可量化的收养能力评估对申请人进行前置筛选,减少和避免被收养人在融合过程中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五是明确收养评估终止的情形和终止融合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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