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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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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docx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24)4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发挥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升级、企业自主创新中的支撑作用,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经信局对2018年印发的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18)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3月25日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市场为导向,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中的支撑作用,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其主要职能包括:(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二)重视前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运用。(三)吸纳、建设和培育创新人才;组织开展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四)开展行业相关科技情报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开展核心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和管理等工作。(五)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管理、企业内外创新资源整合等工作。第四条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开展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制,每年认定1次,各区(市)县主管部门根据市经信局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第六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三)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四)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能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良好条件。(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六)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七)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合理,运行制度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密切,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八)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4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序行业类别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三新”及软件产业200020020战略性新兴产业400020020150二制造业600025020200三建筑业5000025025200注:1.行业类别(制造业、建筑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o2 .“三新”产业指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新产业,参照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执行;软件企业的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o3 .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和相关服务业。4 .表示为无最低要求。5 .其他产业的企业,参照制造业执行。(九)履行统计法定职责,向国家统计局报送了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十)鼓励科创型企业申报,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满足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估值达到5亿元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不受限定性指标最低标准限制,其它指标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限定性指标最低标准执行。(十一)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2 .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第七条认定程序(一)企业向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二)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按照申报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四)市经信局依据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参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审的企业。(五)对纳入评审计划的企业,市经信局组织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六)根据评审情况,市经信局组织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对评审通过企业进行现场核实。(七)市经信局依据相关产业政策、评审意见、现场核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判,确定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八)市经信局对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发文予以公布。第三章评价第八条市经信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各企业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按照年度评价通知要求报送到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第十条市经信局组织企业技术中心评审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第十一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至90分之间为合格。(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3 .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4项指标任意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第十二条市经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第四章撤销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逾期不报送年度评价材料。(二)运行评价不合格。(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四)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六)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第十四条市经信局对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发文予以公布。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五条在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第十六条因本办法第十三条中的(一)、(三)、(四)、(五)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第十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相关手续办结后当年内将有关情况报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经信局办理更名等手续。第十八条市经信局、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支持和服务力度,组织开展企业技术中心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支持申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项目。第十九条企业技术中心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行业趋势等方面的重大技术创新动态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经信局另行发布的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工作指南予以明确。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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