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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兴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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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兴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新兴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由本级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县政府、县直各部门和各镇政府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第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依法依规协议转让。(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五)优先使用原则。因安全、应急、卫生或其他重大公益事项需要,须使用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单位应无条件配合。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政府在公共停车泊位上配建的充电桩、广告位,以及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二)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四)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五)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六)水库、河道、水利设施、山林、旅游资源有偿使用;(七)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加油站、加气站、砂石堆场等;(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县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七条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等。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清单动态管理,制定全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台账、建设制度以及编制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评估;对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各公共资源使用管理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合理合规处理公共资源出让收益,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等情况的监督。(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审批等相关工作,进行价格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加油站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指导实施单位建立项目台账。负责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建立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指导实施单位建立项目台账。负责建立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县水务局:负责建立水库、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砂石堆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五)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建立高速路出入口广告牌、道班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六)其他: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卫生、体育场馆、旅游资源和山林等公共场所、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司法、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第九条县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包括存量和“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第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第十五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零星分散的公共资源出租(借),不适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负责制定出租(借)资源资产实施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在签订使用合同后可出租(借)资源资产至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第十六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出让金额、缴款方式、缴纳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国资事务中心备案。经营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第十八条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的公共资源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未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特定主体为经营主体的,可采用作价投入、协议转让或收取合理费用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并补签合同;(二)对已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但有偿使用价格明显偏低、使用期限较长或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明显不符合现行要求的相关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变更,到期后不再续签;(三)特定主体为非经营主体的(如机关事业单位),可采用补充协议方式明确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具体处置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的项目,还需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合作新机制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国家、省、市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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