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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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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版).docx

    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赣科发计字(2023)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我省原始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基金项目是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省,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提升我省源头创新能力。第三条省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建立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资,共同设立联合基金。第四条省基金项目按照“聚焦前沿,鼓励探索,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的思路,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开竞争、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机制,鼓励自由探索,突出目标导向,强化绩效评价。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基金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省基金资助工作进行统筹管理、监督指导,通过“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推动项目全过程信息化管So第六条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为省基金的决策咨询机构,委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第七条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省基金项目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省基金办设在省科技厅自然科学基金主管处室。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包括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和经省科技厅批准的作为推荐部门的其他单位,负责所属依托单位省基金项目的审核推荐、组织实施、诚信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第九条项目依托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申请省基金项目,审核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提供省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省基金项目的时间;跟踪省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或协助省科技厅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是省基金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应当恪守科研诚信,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项目管理规定,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总结报告、验收(结题)材料、科技报告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认真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章资助体系第十一条省基金项目设立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项目类型。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适时调整。(一)青年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目)主要支持青年科研人员自主选题,独立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青年科研人才快速成长。(二)优秀青年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优青项目)主要在上年度已验收通过的青年基金项目中,遴选部分完成质量较高的优秀项目给予持续支持,通过开展深入研究力争取得突破性成果。(三)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主要支持在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有望获得国家优秀青年基金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的优秀青年科研人员,通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学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四)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主要支持在基础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中青年科学家,自主组建和带领研究团队,通过围绕我省重点学科领域合作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基础研究优秀青年研究团队,培育优势学科,打造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冲击国家一流学科。(五)面上项目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和发展潜力的科研人员,瞄准学科发展前沿自主选题,开展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较为深入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六)重点项目主要支持有较强科研基础和研究实力的优秀科研人员,针对已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研究方向、学科生长点以及产业发展瓶颈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七)重大项目主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院士、国家杰青等高层次基础研究人才,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力争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提升我省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八)联合基金项目旨在发挥省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协同创新,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第十二条青年项目、面上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3年;优青项目、杰青项目、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重大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4年。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省基金办围绕全省年度科技计划总体部署,在广泛听取有关依托单位和基金委委员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省基金项目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编制年度申报指南,经省科技厅审定通过后予以发布并组织项目申报,其中联合基金项目可由联合资助方提出申报指南建议,参与受理项目形式审查。第十四条省基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原则上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申报条件和受理时间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第十五条省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证的外国籍专家),在省内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赣单位)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二)申请人应从其实际工作、并有固定人事关系的所在工作单位申报,不得通过兼职单位申报;(三)具有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和基本条件,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或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经历,且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四)当年有主持在研省基金项目者不得作为申请人再申报该类项目;申请人曾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点项目或已取得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正高级职称的不得作为申请人申报青年基金项目和面上项目;(五)具有博士学位(不含在读博士生、脱产研究生)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青年项目除外);(六)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调整申请人的申报条件。第十六条青年项目、面上项目申请人须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青年项目申请人男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37周岁;(二)面上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第十七条杰青项目、重点项目申请人须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杰青项目申请人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2周岁;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取得省杰青项目、国家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申报;(二)重点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8周岁,且应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第十八条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申请人须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申请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研究骨干作为参与者,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数不超过7人且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二)项目申请人自主组建团队,申请人与参与者应具有长期良好合作基础,来自其他单位的参与者不超过2人;(三)项目申请人需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或以上层级项目,研究骨干均应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类型不限)。第十九条来赣工作的全球TOP200高校的自然科学领域青年博士毕业生,申报青年项目时,经评估可直接给予支持。对进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议评审未获立项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及重大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省基金相关项目时直接给予支持。第二十条省基金办应在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项目的形式审查,并向项目申请人反馈形式审查和受理结果,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相近学科领域进行分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并通过依托单位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和通知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三)主要研究内容与已立项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重复率在50%以上的;(四)申请人或依托单位存在需要省科技厅实施联合惩戒信用记录的。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二十一条省基金项目评审按照“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项目评审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鼓励高风险、非共识、颠覆性项目,支持新兴学科、冷门学科和薄弱学科发展。强化同行评议,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创新性、科学价值、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客观评价,在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术影响力,项目内容、方案、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第二十三条青年项目、优青项目、杰青项目、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通讯评审方式,评审结果即为最终得分。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重大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采取一轮会议评审方式。各类型项目具体评审方式以当年的遴选细则为准。第二十四条在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主管处室的监督下,通过“三自动一回避”(自动遴选、自动通知、自动确认,评审期间专家个人信息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回避)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7名,通讯评审专家组由省外专家组成,会议评审专家由省内外专家共同组成,其中省外专家占二分之一以上,可邀请省基金委委员参加会议评审。第二十五条省基金办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指南要求,提出年度省基金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分配建议,优青项目、杰青项目、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重大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公示内容应包括:拟资助项目名称、项目申请人姓名、项目依托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公示时间为7天。拟资助省基金项目需提请省基金委审议(省基金委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到会且半数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省科技厅审定。第六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与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下达省基金项目资助计划。省财政厅下达相应的经费文件并拨付经费,省科技厅下达年度省基金项目立项计划。联合基金经费拨付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和工作指引执行。第二十七条省基金办及时在业务系统中对项目进行立项,通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对不予资助的项目,省基金办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并向所有项目申请人反馈专家评审意见。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通知要求填写并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依托单位及推荐部门应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在业务系统提交。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及相关资料者视为主动放弃并予以撤销该项目。第二十九条省基金办应在项目计划任务书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监督检查和验收(结题)的依据。第三十条省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由省财政厅采取一次核定一次拨付的方式下达,经费使用试行“包干制”管理。重大项目经费按比例分阶段拨付。经费使用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若干措施(赣财文(2022)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省基金项目实施情况原始记录。项目依托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与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各项制度,加强项目所涉及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统一管理,规范过程管理,保证项目按进度实施并完成目标任务。第三十二条省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收回项目结余资金:(一)不再是项目依托单位科研人员的;(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负责人调离原项目依托单位,现工作单位在本省境内的,经现工作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项目依托单位提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申请,经原推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可终止该项目。项目负责人调离本省的,由原项目依托单位提出变更负责人申请并附上新的项目负责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情况,经原推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如无合适人选替补按终止办理。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的参与人,具有该类别项目要求的申请资格,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青年项目、优青项目、杰青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重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如无法继续执行项目,应当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第三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保证参与人的稳定,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依托单位和推荐部门批准后报省基金办备案。第三十四条项目依托单位或参与单位变更须经原项目依托单位、参与单位及变更后的项目依托单位、参与单位协商同意后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备案,项目经费可由原项目依托单位直接拨付至变更后的项目依托单位。第三十五条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自主权,在不降低主要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依托单位批准备案,相应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结题或审计检查等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研究方向不可行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未完成预期研究成果或研究以失败告终的,可详细写出分析报告并提供实施情况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探索性强、风险性高,且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经论证审核后,予以免责。第三十六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计划任务书到期截止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周期不足3年的,在项目实施周期内,省科技厅原则上不开展评估、评价、检查、审计等过程性检查,主要以项目依托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对于研究目标相对明确、资助经费较大的项目,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过程检查,次数不超过1次。第三十八条项目验收(结题)以项目计划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省基金办组织或委托组织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具体要求和方式按照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九条省基金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标准、研究报告、专利、数据库等,可标注资助来源的须按规定标注“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projectsupportedbyJiangxiProvincialNaturalScienceFoundation)及项目立项编号,未标注本项目资助编号或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无关的研究成果不计入项目成果。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四十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基金在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与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四十一条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省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若干措施(赣财文(2022)12号)的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在经费上予以保障。第四十二条加强省基金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抽取等关键环节建立多方监督机制。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咨询专家等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项目评审回避等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省基金项目管理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对省基金项目在形式审查、评审和推荐立项等过程中有异议的,均可向省科技厅书面提出。省科技厅将对异议按程序核查处理,不受理涉及对专家评审专业方面所提出的异议。第四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记入业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的处理意见。(一)未按照计划任务书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且未经项目依托单位批准备案;(二)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成果,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验收材料,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以弄虚作假方式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转移、套取、报销项目;(五)通过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形式获取项目立项;(六)其他违规失信行为。因故终止实施的,收回结余已拨付资金;因故撤销的,追回已拨付资金StZO合理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的项目失败,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第四十五条项目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责成推荐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一定期限内取消其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记入业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一)未履行保障省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二)对项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三)纵容、迁就、包庇或有组织实施科研违规失信行为,阻扰、干扰或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五)转移、截留、挪用、侵占资助经费;(六)其他违规失信行为。第四十六条评审和验收(结题)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记入业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或履职不尽责,擅自委托他人开展评审或验收;(二)违反回避制度,实施串通行为;(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披露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或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四)接受或协助他人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引导、游说其他专家;(五)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不正当利益,开展利益交换;(六)其他违规失信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赣科发计字(2001)148号)同时废止。江西省科技厅办公室2023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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