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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炎陵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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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炎陵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 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炎陵县城市生活垃圾妪邺漫窗蚊施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区范围内(含西城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建筑垃圾。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境卫生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服务费。第五条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在城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城市规划建设的垃圾站等服务的,除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保洁服务费。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税务局提出定价或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按照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物业管理区域保洁服务费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重复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域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以经县城管部门许可后,按照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中转站的,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免收收集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将垃圾倒入环境卫生部门的专用设施,委托环境卫生部门代为清运的,全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分类收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计量相结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但不得重复收费。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县税务部门除直接征收外,可委托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可以按照月、季度或者年度收取。代收手续费按照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3%安排。税务、财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加强征缴信息比对、票证管理和互联互通建设,保障费款及时足额入库。(一)征收方式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用水量,由税务部门委托供水中心代收。营运车辆按车辆数量,出租车、客运车和货运车由税务部门委托交通部门代收。厂矿企业(公司)及其他组织按职工人数、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自备水源居民用户按户数和其他征收对象由税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县城管部门收取。装修、维修项目由负责处理的服务单位收取。(二)征收标准1、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按用水量0.30元/m3计征。自备水源用户按4.00元/户.月计征,既有自备水源又有自来水的用户最低征收标准为4.00元/户.月。2、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部队按用水量0.30元r3计征;自备水源的按垃圾量100元/吨计征。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用水量1.OO元11?计征;自备水源的按垃圾量100元/吨计征。4、厂矿企业及其他组织按上年度在册职工人数计征,标准为3.00元/人,月。5、经营场所类(1)餐饮业、旅馆业、娱乐业、美容美发、足(洗)浴、按摩保健等按用水量080元11?计征;自备水源的按垃圾量100元/吨计征。(2)修理业按实际营业面积2.00元rrf月计征。(3)营业面积5011f以上的大中商场、超市、家具店按实际营业面积0.50元11f月计征。(4)车站按候车室实际营业面积0.50元rrf月计征(停车坪按0.10元11f.月计征)。(5)洗车场按实际营业面积1.Oo元11f月计征。(6)专业停车场、驾校按实际营业面积0.30元rrf月计征。(7)农副产品市场(含屠宰场)按实际营业面积1.50元/nf.月计征。(8)工业品市场按实际营业面积0.50元11f月计征。(9)食品加工、藕煤加工、废品收购、广告装潢等行业按实际营业面积1.50元/m二月计征。(10)其他门店按实际营业面积1.OO元/Irf.月计征。(11)临时摊点按实际营业面积1.(X)元11f.天计征。6、营业性车辆按年度收取。标准为:(1)客运车、出租车按车辆核定座位数1.OO元/座.月计征。(2)货运车辆按车辆核定吨位5.00元/吨.月计征。从事田耕的拖拉机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7、建筑垃圾装修、维修项目由业主缴纳,按建筑面积2.00元11f计征。8、临时委托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按垃圾量100.00元/吨计征。第十二条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无公害处理)费,收费标准为55元/吨。第十三条对城乡特困户、低保户和五保户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件每月每户免收6立方米用水量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第十四条税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收单位出具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收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收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委托书,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或单列代收项目、金额),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第十五条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通过税务部门税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六条拒交及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由县城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城市规范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已包含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不得另行向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垃圾产生单位收取。第十八条县城管部门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戒;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暂停其经营权。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城管部门与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第二十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市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公开招投标等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对服务条件成熟的建制镇,可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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