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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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docx
一、提供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 .码头、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3 .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5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构成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三是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7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8 .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具体是:(1)2004年4月1日前开工建设且符合现行港口规划的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2)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沿海、沿江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书。(3)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期间开工建改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发改委、经贸委等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和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不全的,须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9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设备及港口机械设备汇总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10 .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11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二)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 .过驳锚地、浮筒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3 .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所有权证明);5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培训证明材料;7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8 .过驳锚地、浮筒等固定设施满足有关水上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及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9 .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10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 .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 .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经营设施和人员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卫生许可资质;四、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5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7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及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文本;8 .港口码头、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或检验合格证书;9 .公共场所卫生(检疫)许可证明文件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10 .客运码头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文件;11 、为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O三、货物装卸、仓储服务(一)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车辆滚装服务;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1 .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3 .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5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同(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材料6);7 .专业技术人员持证情况汇总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三)及有效资格证书;8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座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9 .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或检验合格证书(同(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材料8);10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设备及港口机械设备汇总表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11 .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12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13 .租赁使用港口设施的,需提供出租方的港口经营许可征和有效的租赁合同。(二)水上过驳作业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 .水上过驳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3 .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注册在经营水域的,可不提供);5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同(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材料6);7 .专业技术人员持证情况汇总表及有效资格证书;8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9 .准予使用过驳水域的有效证明材料;10 .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有自航能力的船舶,须提供相适应的船员证书);11 .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12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四、港口拖轮、驳运服务申请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拥有至少一艘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拖轮或运输船舶;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5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同(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材料6);7 .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租用拖轮或船舶的,须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8 .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五、港口理货服务(由交通运输部核发)六、船舶港口服务(一)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岸电、物料、生活品供应和淡水供应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三、从事生活品供应的,应拥有一辆以上(含一辆)箱式食晶专用车辆;四、从事生活品、淡水供应的,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卫生许可资质;五、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5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同(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材料6);7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丈本;8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材料;9 .从事岸电供应的,提供岸电供应技术说明材料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10 .从事物料和生活品、淡水供应的,提供国检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I1.从事物料和生活品供应的,提供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库房(含冷藏设备)使用权证明(租用场所附租赁合同),并提供至少一辆箱式食品专用车辆的证明材料;12 .使用车辆从事淡水供应的,应提供至少一辆专用车辆的证明材料;使用船舶从事淡水供应的,应提供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复印件;使用码头从事淡水供应的,应提供供水技术证明。(二)船员接送服务、围油栏供应服务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拥有至少一艘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备船舶;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3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14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15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16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17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8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入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同(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材料6);7 .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8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材料;9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10 .从事船员接送的,还应提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及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文本;11 .从事围油栏供应服务的,应提供围油栏技术规格、数量等相关资料。(三)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三、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油料供应资质;四、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5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同(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材料6);7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材料;8 .使用固定设施的,应提供水域设点批准文件;9 .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10 .船舶消防安全意见书;11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1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料油除外);13 .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油品计量员证书;14 .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油供应的,还应提供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批准文件;15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四)船舶污染物接收(垃圾接收、船舶废旧物资回收、船舶油污水接收、船舶洗舱)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沿江沿海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含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5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同(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材料6);7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提供至少各一名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业人员的资历证明材料;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提供至少一名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专业人员的资历证明材料;8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材料;9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10.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提供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船舶停靠基地证明等);11、从事垃圾接收的,应提供与城市环卫部门签订的有效运输和处理协议;使用车辆从事船舶垃圾接收的,应提供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的有效证明材料;12、从事船舶废旧物资回收的,应提供至少一辆专用运输车辆、专用堆场和具备消杀能力的有效证明材料;13、从事船舶油污水接收的,应提供油污水去向说明、油污水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和海事(环保)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14、从事船舶洗舱的,应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海事(环保)和消防部门核准意见、从业人员资质证书、洗舱水去向说明和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以及有关洗舱工艺的安全评价报告。七、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 .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5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仓业应提供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同(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材料6):7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8 .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或检验合格证书(同(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材料8);9 .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设施、设备及港口机械汇总表及有效检验证明材料;10 .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11 .有效的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合同;12 .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维修的,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备注:上述各经营分类所需材料中要求的资质证明在申请时除提供对应的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原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