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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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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docx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技能人才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劳动者成才创造条件、提供平台,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为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第四条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与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和技术革新紧密结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有效衔接,借鉴世赛国赛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改进组织模式,科学规范开展,不断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第五条举办竞赛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注重社会效益和成果转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第二章竞赛体系第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由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竞赛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八条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分为省、市(州)、县(市、区)级竞赛、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四个层次。(一)省级竞赛1.职业技能大赛,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承办,每两年举办一届,是省级竞赛最高赛事,冠名“第X届职业技能大赛”,简称“第X届贵州技能大赛”。2 .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分省级一、二类竞赛,每年举办一次,冠名“XX年贵州技能大赛XX行业(系统)XX职业(工种)竞赛”。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办或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共同主办的跨行业(系统)、跨区域的综合性竞赛,省级二类赛由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主办或联合省级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共同主办的单一行业(企业)赛。3 .专项职业技能大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共同主办,结合全国专项职业技能大赛,服务全省产业发展需要,针对特定地区、行业、群体等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周期根据情况而定。(二)市(州)、县(市、区)级竞赛市(州)、县(市、区)级竞赛指本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周期参照省级竞赛结合自身情况确定。(三)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开展更加广泛深入、形式各异的技术比武活动,以赛代评、以赛代训、以赛练兵、以赛选才。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企业和院校自行确定。第三章申报备案第九条全省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实行申报、备案、发布制度。第十条全省各级各类竞赛计划应于上一年度12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辖部门、企业等单位申报计划的备案工作,每年年初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总体计划。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一经发布,应严格按照确认的职业技能竞赛方案组织实施,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更改的,应按照程序报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一条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规模,同一竞赛组别的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第十二条各级各类竞赛应于启动前两个月,将组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拟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活动,举办区域性竞赛、国际邀请赛,应事先提供其基本情况,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备后方可举办。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应包括开幕式、竞赛实施、闭幕式等。开闭幕式应节俭、精简,突出大赛主题特点,闭幕式应设置颁奖环节。第十五条省级竞赛应围绕全省重点产业、重点行业发展,结合世界技能大赛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项目、年度国家级一类、二类竞赛项目,统筹设置竞赛项目,其中: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般不超过5个职业(工种);市(州)、县(市、区)级竞赛应参照省级竞赛项目,结合地方支柱特色产业设置竞赛项目;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应依托企业和院校发展重点职业(工种)进行设置。第十六条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要按照世界技能大赛流程、标准举办,省级竞赛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只进行操作比赛;市(州)、县(市、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规定的参赛年龄、工种(职业)等条件要求。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技术能手”等国家、省级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省级及以下同一职业(工种)竞赛。第十八条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具备以下条件:1 .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 .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3 .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4 .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具有一定组织竞赛的经验。第十九条各级各类竞赛主办单位应成立赛事组委会,设立技术、保障、宣传、监督仲裁等各个工作组,组织开展好各项竞赛工作。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结束过1个月内,将竞赛情况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竞赛管理部门。第二十条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聘请具有裁判资质的人员进行执裁工作。各赛项裁判组以大赛制度为指导,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竞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第二十一条竞赛组织单位应当制订相应安全应急预案,确保赛事安全。竞赛现场应划分危险区和安全区,配备专职安全保障人员和安全设备。第五章竞赛训练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竞赛集训基地辐射带动作用,支持申报世赛中国集训基地,面向全省院校、企业遴选一批省级竞赛集训基地,用于承担我省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及国家级竞赛相关职业(工种)参赛选手的集训备赛工作。省级集训基地管理服务期为2年。鼓励各市(州)建立竞赛集训基地。第二十三条省级竞赛集训基地申报单位应具有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和科学有效的训练计划;具有能够满足竞赛职业(工种)组织与训练需要,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的训练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耗材,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健全的后勤服务保障制度;具有能够对照世界技能大赛等国际赛事标准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团队。第二十四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竞赛集训基地申报书、建设实施方案及运行管理制度等材料,组织专家评议论证,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大赛设立金银铜牌和优胜奖;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专项职业技能大赛各工种决赛设置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市(州)、县(市、区)级竞赛参照省级竞赛设置奖励项目。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结合自身实际设置。各级各类竞赛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的50%o第二十六条竞赛主办单位应按照竞赛通知确定的办法和项目给予奖励。竞赛奖励主要有授予称号、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颁发奖金和奖状(奖牌、奖杯)等。第二十七条以下获奖选手,授予“技术能手”等称号。1.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以及全国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各赛项前5名选手。2 .职业技能大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和专项职业技能大赛个人赛项前3名,以及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二类)第I名的职工选手。第二十八条竞赛主办单位可会同省直相关部门,依据管理规定,为获奖选手申报其他称号。市(州)、县(市、区)级“技术能手”称号的授予条件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已获得相应称号的选手,不重复授予。第二十九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负责解决省级竞赛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取证问题,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决市(州)、县(市、区)级竞赛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取证问题。第三十条竞赛项目与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或与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实施的职业(工种)对应的,给予符合条件的参赛选手,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竞赛项目涉及的职业(工种)不在职业资格目录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实施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的,采取“一次一授权”的方式,授权备案的相应评价机构,给予符合条件的参赛选手,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优胜奖以上选手,可直接晋升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核发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3 .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专项职业技能大赛各工种决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可核发命题层级高一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余参赛选手合格者,颁发与命题层级相一致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市(州)和县(市、区)级竞赛最高可颁发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4 .参加省级及以下竞赛,获奖选手为在校学生的,最高颁发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5 .参加国家级竞赛的获奖选手,按有关竞赛文件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 .同一年度,同一赛事优胜选手原则上不得连续晋升技能等级(职业资格),不重复颁发同一等级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省级竞赛决赛优胜选手晋升技能等级(职业资格)以参加省级以下选拔赛前的技能等级(职业资格)为基础。第三十一条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对通过技能大赛或全国评比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可分别给予每人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二类竞赛一等奖的选手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省级选拔集训基地以外单位培训选手在国家队中依次晋级的,按照最终阶段给予所在单位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每届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选拔集训基地项目按照主基地不超过每个50万元、辅基地不超过每个2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第七章经费保障第三十二条竞赛活动经费可从以下途径筹措:(一)就业补助资金支持;(二)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三)接受社会赞助。第三十三条竞赛相关活动经费,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各级可按规定统筹上级下达和本级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予以适当支持。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不得向选手收取参赛费用。第三十四条各级各类竞赛相关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竞赛耗材及器具、聘请技术专家、场地和设备租赁、赛场布置、宣传、为参赛选手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等。除竞赛集训基地补助费用可用于购置相关竞赛设备外,其余竞赛活动不得用于购置竞赛设备。各级各类竞赛相关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定期对各级各类竞赛进行监督检查,对获奖选手奖励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竞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可竞赛结果,赛事不享受本章所述奖励政策。(一)擅自变更竞赛项目、标准和方式的;(二)通用职业(工种)相关赛项的技术文件、竞赛试题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三)未按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四)未按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五)组织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其他违反竞赛纪律和规定的情形。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竞赛项目实施情况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竞赛计划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骗取竞赛资助的,一经发现,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地区、各行业(系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X月XX日起试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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