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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 征求意见稿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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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 征求意见稿 ).docx

    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基础研究2第三章技术创新4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7第五章科技创新人才9第六章科技经费与科技金融11第七章科技合作与交流13第八章科技创新环境15第九章法律责任19第十章附则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全面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技创新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立法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科技创新在全市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体制改革、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创新人才保障等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持续增加科技创新领域的财政支出,保障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参照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第六条【其他主体】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章程要求,促进学术交流、推动科技创新、普及科学技术、开展咨询服务,推进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自律管理和合法权益维护。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形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协同创新机制。持续提升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科学技术基础研究、科学技术开发应用和社会服务等能力。科技创新人才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循科技伦理,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七条【科学技术普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加强科学普及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第二章基础研究第八条【总体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和部署,健全基础研究体系,协同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优化基础研究发展机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第九条【学科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发挥基础研究主力军的作用,鼓励其建设基础研究中心、前沿科学中心等集聚高端创新资源要素的基础科研平台。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优化学科布局,促进基础学科交叉融合,培养基础研究人才。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也可与国家、陕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支持。支持和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捐赠支出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十一条【基础研究管理】本市推进有利于基础研究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科研组织管理评价体第十二条【实验室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科学技术研究体系,支持建设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各类省级实验室,在重点发展领域统筹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壮大以新型实验室体系为骨干的战略科技力量,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第十三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本市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谋划布局。推动构建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各类主体参与的多元协同创新网络,持续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的支撑作用。第三章技术创新第十四条【技术攻关】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机制,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需求的技术攻关项目,并在科研条件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急需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可以创新项目管理方式、布局多条技术路线,组织应急攻关。第十五条【双链融合】本市围绕重点产业链核心环节的重大问题,加强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第十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通过委托资金补助、用地保障、公共服务采购、引进人才团队等方式支持给予扶持。第十七条【创新载体】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发挥优势,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工程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第十八条【企业主体】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决策、科学技术研究投入、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培育机制,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等企业主体的扶持力度,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完善以鼓励科技创新为导向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创新人才引育和创新平台建设等体现创新成效的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第二十条【民营企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民营企业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支撑,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享受科技创新有关政策优惠,支持民营企业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本市支持外资企业在西安设立研发中心,与本市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攻关,共建联合实验室、产业学院、实训基地等平台。第二十二条【技术标准】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第二十三条【公共领域】本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强化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的支撑作用。加强卫生健康、生物医药领域科技攻关能力建设,优化医药研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应用示范布局,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支持绿色低碳领域前沿技术创新和关键技术攻关,增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四条【总体要求】本市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合作机制,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第二十五条【技术市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立技术交易规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推动技术转移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经纪、技术咨询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第二十六条【转化平台】本市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科技成果的技术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以及产品检验检测等服务。支持多元化投资主体创办各类孵化载体,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型企业孵化育成体系。第二十七条【三项改革】本市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改革,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的技术转移人才评价机制,拓宽技术转移人才职业通道。鼓励科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横向经费管理制度,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八条【应用场景】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用场景布局,定期发布应用场景建设需求清单,向社会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为科技创新应用提供场景条件。第二十九条【军民两用】本市应当完善科学技术领域军民融合工作机制,加强军民科技战略统筹和一体化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国防军工项目建设以及承担军品配套科研项目,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促进军民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第三十条【科技评价】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完善政府、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金融投资机构和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科学技术评价体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对科技项目、人才、成果、机构等实行分类评价,鼓励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营造尊重科技创新活动和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社会环境。第五章科技创新人才第三十二条【总体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发展规划,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流动机制。第三十三条【人才待遇】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发展生态,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为科技创新人才在企业设立、居住落户、社会保障、医疗健康、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高效服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创新人才,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第三十四条【人才引进】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发挥人才计划和人才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基地的作用,重点引进急需紧缺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加强战略性科技创新人才储备。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技创新人才在西安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第三十五条【人才培养】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战略人才力量建设,聚焦重点产业和基础研究领域,建立完善面向未来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的培养机制。本市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培训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职业院校等建立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发展战略需要和人才需求,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第三十六条【青年人才】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应当完善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适当提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担任重点科技任务、重点平台基地、重点攻关项目负责人和享受基本科研经费资助等方面的比例。第三十七条【人才评价】市、区(县)人民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领军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探索对基础研究人才和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长周期评价制度。第三十八条【人才流动】本市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科技创新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到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创新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开展创新工作。鼓励科技创新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兼职创新创业和离岗创办企业。第六章科技经费与科技金融第三十九条【经费投入】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拨款、企业投入、融资贷款、社会投入、引进外资相结合的多渠道投入机制,优化投入结构,创新投融资体制,完善投融资平台,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逐步提高。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面向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长期稳定支持制度,设立科技发展等专项资金,保证财政科技投入。第四十条【项目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健全项目评审制度,优化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益。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完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制度,优化办事流程,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在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中的作用,建立完善项目评审专家库,优化专家遴选标准,细化专家领域和研究方向,并实行动态调整。第四十一条【税收优惠】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税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国家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税费政策,提供办理减免相关税费的咨询服务和指南,提高税费服务工作水平和效率。第四十二条【资本市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制度,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四十三条【科技基金】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加大财政对前沿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引导性投入。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类型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机制。本市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投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第四十四条【科技信贷】本市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立聚焦科技企业信贷服务的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试点等各类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融资业务。第四十五条【科技保险】本市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科技研发项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数据安全以及知识产权等保险服务,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第四十六条【风险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信用贷款、融资担保等风险保障机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作用,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第七章科技合作与交流第四十七条【总体要求】本市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面向全球的科技创新区域与国际合作体系,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和“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共同体,推动形成开放协同创新格局。第四十八条【区域合作机制】本市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推动西安都市圈发展,增强西安都市圈创新资源集聚和技术转化功能,形成开放型、网络型、融合型都市圈创新体系。第四十九条【区域空间布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发展水平等,优化科技研发和产业的空间布局,推进各类科技园区、创新街区、产业聚集区建设,促进区域创新协调发展。第五十条【省市协作】本市应当推动完善与陕西省有关部门的协作,主动承接相关重大战略任务,争取科技创新领域的改革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为国家和陕西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支撑。第五十一条【黄河流域、关中平原、西咸】本市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探索关中平原城市群协同创新发展模式,融入西安一咸阳一体化区域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深化联合攻关合作机制,共同开展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区域协同创新机制,加强创新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第五十二条【国际合作交流】本市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打造发展理念相通、要素流动畅通、科技设施联通、创新链条融通、人员交流顺通的创新共同体。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技创新人才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参与和发起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承担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和国际援助项目等。支持企业布局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离岸创新创业中心等基地,联合海外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第八章科技创新环境第五十三条【总体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协调机制,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水平,加强产业创新集群生态系统建设,加大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融合贯通,健全科研诚信、科技激励等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第五十四条【科技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聚焦重大战略任务,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计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科技创新扶持项目指南,为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指引。第五十五条【社会氛围】本市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鼓励科技创新人才自由探索、勇于承担科研风险,营造激励创新、包容人才、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支持举办科技创新竞赛、产业高峰论坛、人才峰会和学术论坛等科技创新活动,打造科技创新、成果展示和合作交流平台。第五十六条【开放共享】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全市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调查,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开放共享和增值服务。第五十七条【决策咨询】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决策专家、企业咨询机制,在编制实施重大战略规划、制定重要科技创新政策、作出重大科技项目布局决策前,咨询专家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库、咨询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第五十八条【科研诚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以及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与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科研信用信息修复机制。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应当履行监管责任,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及其工作机制。第五十九条【科技伦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伦理治理机制,健全科技伦理审查、评估和监管体系,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监督管理。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和审查。第六十条【科技安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安全治理,强化重点产业供应链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防范和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六十一条【空间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用地需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用地弹性年期供应制度,根据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合理确定出让年期。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的用地需求。采用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企业租赁期满通过验收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配套建设、提高容积率、整治统租、回购、合作开发等方式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用房需求。第六十二条【法律服务】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创新人才等创新主体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第六十三条【免责机制】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陕西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责任概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作行政处罚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行政部门责任】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科技创新服务和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六条【科研主体责任】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一)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二)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危害生物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安全、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四)窃取科学技术秘密、科技成果;(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六)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七条【评审责任】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奖等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委托其从事评审、鉴定、评奖等工作:(一)提供虚假意见或者在学术评审中存在利益关系,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泄露科学技术秘密或者评审信息的;(三)抄袭、剽窃评审对象科技成果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五)其他违反评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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