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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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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引导养护作业专业化,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境内国省道(含高速公路)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第三条全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受理和审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办事项,颁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发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作业规定的行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贯彻执行全国和全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初步审核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办事项;开展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和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对违反公路养护市场作业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全国和全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负责普通公路养护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对违反公路养护市场作业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第四条在重庆市境内从事国省道(含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应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作为条件之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取得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在重庆市境内适用。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第七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第八条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I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3 .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4 .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第九条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3 .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第十条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3 .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4 .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第十一条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3 .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第十二条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3 .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4 .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第十三条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3 .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第十四条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3症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3 .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4 .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第十五条申报相应序列相应级别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应当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路基路面养护资质甲级应当自有摊铺机、压路机、装载机、沥青洒布车、稀浆封层车等关键设备,乙级应当自有摊铺机、压路机、装载机、沥青洒布车等关键设备;桥梁养护资质甲级应当自有位移同步顶升系统、液压破碎机、除锈喷涂设备、高压水泵及喷射枪等关键设备,乙级应当自有位移同步顶升系统、液压破碎机、除锈喷涂设备、高压水泵及喷射枪等关键设备;隧道养护资质甲级应当自有衬砌台车、风动凿岩机、混凝土湿喷机、锚杆机等关键设备,乙级应当自有衬砌台车、风动凿岩机、混凝土湿喷机等关键设备;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应当自有波形护栏打拔钻一体机、热熔划线机、热熔釜、刻字机等关键设备。其他辅助性设备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第三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十六条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第十七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二)企业财务报表;(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四)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申请人可不提供。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评审所需时间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最长不超过30日。对存疑企业的资产、设备等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可以实地抽检。第二十条注册地在中国(重庆)西永片区、两江片区、果园港片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蛰。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许可决定,方便公众查询。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并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二十四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第四章延续与变更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后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6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发生合并的,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前,可援用合并前已取得的最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发生分立、重组的,不得使用原单位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需要使用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第二十九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重庆日报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对辖区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各区县(自治县)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许可,已取得的资质许可予以撤销:(一)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三)企业管理不力,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四)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的;(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养护企业资质许可的;(六)依法不予许可和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被撤销资质许可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第三十三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停其1至3年内养护作业资质:(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二)以非法手段中标的;(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四)合同履行中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等严重违约行为,且社会影响较大的;(五)因作业组织不力,导致严重交通拥堵,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暂停期间,除原有养护作业合同的项目外,不得承揽新的公路养护作业;完成整改后,可于暂停期满前3个月,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恢复资质。上述处罚涉及外地企业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第三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和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并作为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维护公路养护作业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出现失职、渎职、索贿、受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视其情节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对涉嫌违反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投诉举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隐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应当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提供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应急工程作业由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依据职能职责组织实施。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部门同意,可以由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自建。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第四十一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重庆市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也可以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原有资质到期后,应按本细则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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