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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独立董事行政处罚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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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独立董事行政处罚分析报告.docx

    2023年度独立董事行政处罚分析报告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整理了独立董事2023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通过分析行政处罚案例中独立董事的违规行为及申辩结果,以期为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提供指导与参考。一、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整体情况(一)处罚概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度有关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例共8起,涉及8家上市公司(7家为上市公司,1家已退市,现为新三板公司),共处罚13名独立董事,无独立董事被采取市场禁入行政措施。与2022年相比,2023年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例数量与处罚人数均相应减少,其中,行政处罚案例数量同比下降11.11%,处罚人数同比下降53.57%o纵观以往年度,独立董事行政处罚案例数量与处罚人数近5年来均呈现下降趋势,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在强调“零容忍”“强监管”的监管环境下,精准打击的执法理念,以及强化责权利对等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目标。独立董事近五年的处罚情况详见下图:20192023年度独立董事行政处罚案例数量及处罚人数情况从处罚机关来看,2023年度8起涉及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例中,由中国证监会开出罚单1起,由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派出机构开出罚单共7起,具体情况详见下图:2023年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独立董事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及处罚人数情况从上市板块来看,2023年度8起涉及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例中,沪主板上市公司1例,深主板上市公司4例,科创板上市公司2例,新三板公司1例,具体案件数量与处罚人数情况详见下图:2023年各板块/新三板独立量事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件)2023年各板块/新三板独立茶事行政处E人数(人)(一)处罚幅度从处罚金额来看,2023年度共有13名独立董事合计被处以585万元的罚款,人均罚款金额45万元。与2022年度相比(2022年度共有28名独立董事合计被处以963万元的罚款,人均罚款金额34.39万元),2023年独立董事人均罚款金额同比上升30.84%。独立董事近五年的行政处罚金额幅度情况详见下图:2019-2023年独立董事行政处罚金额幅度情况2023年度独立董事罚款总金额因人数、案例数量较少而有所下降,但人均罚款金额却大幅度提升,一方面是因为2023年涉及独立董事的8起行政处罚案件中,7起案例均采用2019年新证券法作为处罚依据。2019年新证券法中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短线交易等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大幅提高,如,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形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大股东、董监高将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短线交易行为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是因为在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推动下,中国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坚持“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责权利匹配的原则,兼顾独立董事的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明确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精准认定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同时,在行政责任的分配中,更加注重结合独立董事的主观过错、在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了解信息的途径、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综合判断,合理认定独立董事承担行政责任的比例和金额。2023年度8起涉及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例中,2名独立董事被处以55万元罚款,9名独立董事被处以50万元罚款,1名独立董事被处以15万元罚款,1名独立董事被处以10万元罚款。2023年度独立董事罚款金额具体如下:2023年独立董事罚款金额人数情况(人)910万元15万元50万元55万元二、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从违法行为类型来看,2023年的8起行政处罚案件中,独立董事受处罚的原因分别为上市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独立董事及其近亲属短线交易。具体情形如下:(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一:TSZJ(688086)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2020年2月21日,公司披露招股说明书正式稿,2月26日,公司在科创板上市。1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招股说明书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涉及的年度分别为:2017年、2018年、2019年上半年。公司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2019年年度报告中,公司通过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0,871,411.8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2.46%,虚增利润145,290,742.1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55%。2020年年度报告中,公司通过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327,797,330.9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8.26%,虚增利润169,023,641.79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0.21%o2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公司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的2016年末、2017年末以及2019年上半年末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7,500.12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500.12万元。公司上市后,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违法行为持续存在。2019年年度报告遗漏披露14,500.12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净资产的16.15%°2020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17,5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也均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41,79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46%,其中16,720万元也未按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构成欺诈发行;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王某某作为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被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王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案例二:1.PT(688619)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12月,公司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公司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公司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公司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公司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2020年、2021年,公司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林某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陈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对林某某、陈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案例三:*STST(002503)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1.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1年,公司、公司子公司东莞供应链、瑞悦隆供应链介入逸逸盛大化、鑫东森集团等公司相关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PTA”)贸易业务,形成采购与销售多层流转的贸易链条,以逸盛大化、鑫东森集团或其关联方作为业务起点,逸盛大化子公司、鑫东森集团关联公司作为业务终点。PTA货物以货权确认单据形式,在介入贸易链的各个主体间流转,采购和销售数量逐笔对应,货物实际控制权未真实发生转移,所开展的PTA购销业务无商业实质。通过以上方式,公司及其子公司东莞供应链、瑞悦隆供应链开展无商业实质的PTA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虚减利润。公司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076,851,571.63元、1,835,096,087.28元。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公司子公司东利源与东升针纺、东源针织存在以下关系:第一,2021年10月起,东利源代管东升针纺、东源针织的业务审批。第二,东源针织、东升针纺的部分采购、销售业务由东利源的工作人员办理。第三,东利源、东源针织、东升针纺共用一个库存管理系统账号、密码。东利源与东源针织、东升针纺存在的上述关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规定所述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东源针织、东升针纺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东利源与东升针纺发生采购交易合计78,394,916.74元,与东源针织发生销售交易合计69,951,988.98元,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48,346,905.72元,占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比例为30.79%o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东利源与东源针织、东升针纺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周某某、何某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未充分关注公司对财务重要子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未审慎关注公司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相关内容,并采取充分措施进行核查,签字确认保证公司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被认定为定期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周某某、何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案例四:DBT(002618)一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公司伪造销售合同、销售订单、成品出仓单、客户对账单等相关资料,虚构与三和电装、竹菱香港有限公司、RyoyoElectroH.K.1.td、CASIOCOMPUTER(HONGKONG)1.TD、新捷环球有限公司、信浓香港有限公司、高岛(国际)有限公司、立花商会(香港)有限公司、0mronPrecisonTechnology(HK)1.imited等9家公司的境外销售业务。同时伪造委托境外子公司香港DB代收客户货款的所谓“委托收款协议”,利用香港DB以及关联公司G1.ORY、第比尔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构建资金循环,制造销售回款的假象。通过上述方式,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86,650,693.95元、282,550,216.97元和111,192,624.3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4.32%、82.59%和82.58%o按照公司上述期间平均毛利率计算,公司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利润75,444,210.50元、119,999,077.15元和44,777,269.8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1%、744%和3637%。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8月9日,公司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作出更正。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龚某、陈某某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龚某为召集人),未对2020年5月公司二次更换2019年年度审计机构及深交所问询函所涉问题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被认定为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龚某、陈某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案例五:RYJT(002193)一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涉案期间,RY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邱某某为公司和RY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RY时尚的实际控制人。RY科技、RY时尚是公司的关联人。2019年1月至6月,公司通过虚构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并向上述三家公司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59,400万元最终划转至RY科技银行账户。上述RY科技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77%,占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1.46%、21.41%o截至2021年4月29日,RY科技已向公司归还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2019年10月至11月,公司累计向RY科技指定的RY时尚账户支付109,855万元,用于收购RY科技控制的维信基金86,500万元合伙企业份额。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27%,占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9.59%0公司应当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收购维信基金份额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但未予披露。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黄某某,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李某某,时任独立董事卢某某在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未勤勉尽责,仍然在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被认定为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黄某某、李某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5万元罚款,对卢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案例六:RHZN(002313)一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 .商誉减值金额核算错误。公司2018年对持股73.8352%的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一企业合并第十三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第四条规定考虑归属于少数股东商誉的影响,导致2018年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130.20万元,2020年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130.20万元。2 .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核算错误。公司2020年核算处置全资孙公司深圳传虹股权转让收益中,未考虑其对深圳传虹6,871.34万元应收款项的影响,导致2020年少确认投资损失6,526.62万元,2021年多确认信用减值损失314.34万元。3 .重庆联通IDC项目核算错误。公司2019年1月与重庆联通签订重庆联通水土3号楼IDC机房设备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将相关IDC机房设备租赁给重庆联通使用,设备租赁期为96个月,占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10年的80%,且租赁期满后如承租方继续租赁,则出租方应免费租赁给承租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四条等规定,该业务构成融资租赁,但公司未将该项目按融资租赁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20年多确认主营业务成本1,502.76万元,2021年少确认财务费用利息收入993.78万元。4.重大融资成分项目核算错误。2019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RH物联与中移集成签订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农村“雪亮工程”服务采购合同,合同付款方式为5年分7期支付;2019年4月,中移集成与RH物联签订绵阳移动聚源首座智能化服务体系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合同付款方式为5年分6期支付;2018年8月,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与紫光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庄河市“平安城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付款方式为3年分3期支付;2019年6月,智慧贵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贵德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付款方式为3年分5期支付;2019年5月,公司全资孙公司公司物联网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固始县教育体育局采购图书仪器器材项目系统集成合同,合同付款方式为2年分3期支付。公司对上述5个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十七条规定计算重大融资成分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导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费用、信用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核算错误,合计对2018年至2021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多记213.12万元、多记368.29万元、少记1,015.54万元、少记1,706.07万元。上述事项对公司2018年至2021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虚增3,343.32万元、虚增368.29万元、虚增878.12万元、虚减3,014.19万元,分别占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3758乐5.13%、1.5%>348.41%o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23日,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统称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了上述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宋某某2018年9月至2023年8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并于2019年8月至2023年8月兼任审计委员会主任,未对会计核算问题保持审慎关注,在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保证,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宋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一)短线交易案例七:GTJA(601211)一一独立董事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陈某某于2013年1月4日至2021年6月27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19日,陈某某开立的证券账户“中信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5万股,陈某某开立的证券账户“银河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5万股,当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合计1,967,731元。2020年8月28日,陈某某中信证券账户卖出公司股票5万股,陈某某银河证券账户卖出公司股票5万股,当日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合计1,932,000元。前述陈某某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陈某某,交易由其朋友邱某下单操作。陈某某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未向邱某强调相关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未对自身名下的证券账户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导致了案涉短线交易行为的发生,应承担相关法律后果。陈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的董事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陈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案例八:GJGJ(000596)一一独立董事的配偶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29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2月9日至11日,张某某配偶吴某名下海通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30,700股、成交金额6,951,019.4元,卖出30,700股、成交金额7,160,330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张某某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其配偶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导致张某某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对张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三、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申辩及采纳情况2023年度被行政处罚的13名独立董事中,有6名作出了申辩或听证,申辩理由和采纳情况具体如下:(一)TSZJ(688086)一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申辩理由:1.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应当承担欺诈发行违法责任。2.在内部人有意隐瞒的情况下,申辩人对违法违规行为不知情,不属于“应知未知”“能知未知”的情形。3.申辩人在公司发行上市环节、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环节、2019-2021年年报环节已勤勉尽责。4.积极配合调查,督促公司采取补救改正措施。5.综合分析责任大小、过错的考虑因素,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及行政执法实践,申辩人不应予以处罚。综上,就欺诈发行行为请求不予处罚,就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请求不予处罚或者在50万元以下处罚。采纳情况:1.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某某作为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对于定期报告未充分关注到公司的相关异常财务指标,在注册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后,仍未保持高度注意义务,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仍签署2020年年度报告,认定其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同时,综合考虑其履职情况,中国证监会对其量罚予以酌减。2.王某某关于发行环节的部分申辩意见,中国证监会予以采纳,不认定其为欺诈发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二)1.PT(688619)一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申辩理由:其一,二人在公司2022年年报披露前不知悉厦门证监局向年度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提示函内容。其二,二人只知道厦门证监局启动调查,但不知道调查侧重。涉案项目违规确认收入行为较为隐蔽,独立董事难以知悉。在此情况下,其已采取了多项履职举措,已经勤勉尽责。其三,二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二人并未直接参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对前述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以及过错。其四,本案如果对独立董事进行处罚,不符合执法惯例。其五,二人一贯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综上,请求对二人免于或减轻处罚。采纳情况: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林某某、陈某二人作为具有多年会计从业经验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对于公司已被厦门证监局启动调查、2020年及2021年年底确认大额收入且销售回款明显缓慢、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两年对涉案客户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计提大额坏账准备、2022年出现上市后首亏等诸多异常情况,采取的核验措施不充分,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既未主动了解公司与相关客户开展的业务模式及收入确认方式,也未主动获取相关资料进行核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二人提出的不知悉审计提示函内容,不知悉厦门证监局调查侧重等主张,均不构成其未勤勉尽责的正当理由。对于二人提出的知悉情况、参与情况、作用发挥情况及日常履职表现等因素,厦门证监局已在认定当事人责任时进行了充分考虑。本案事实与其他案件存在差异,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对独立董事一律不予处罚绝非执法惯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不勤勉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综上,对于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三)DBKJ(002618)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申辩理由:龚某提出:第一,作为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确认境外营业收入符合会计准则,未发现异常情况;第二,对公司二次更换2019年年度审计机构及深交所问询函所涉问题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第三,审议2020年年报时对销售收入确认方法提出质疑,督促公司进行差错更正。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陈某某提出:第一,作为独立董事,为公司提供碳基膜、O1.ED微显示方面的技术开发咨询,不参与公司经营;第二,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二次更换审计机构原因作出回复,在相关定期报告审议中已勤勉尽责。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采纳情况:2020年5月公司二次更换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对此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请独立董事对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进行核查。龚某、陈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该事项保持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不能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深圳证监局已充分考虑二人作为独立董事,不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未参与案涉违法事项及实际履职情况等,量罚并无不当。对龚某、陈某某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四)GJGJ(000596)独立董事的配偶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申辩理由:1.当事人系初次违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过往行政处置中,有对近亲属短线交易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先例。2.深交所已于2023年5月10日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不应再进行行政处罚。采纳情况:1.张某某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其配偶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导致张某某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交易金额、获利等案件事实,其情况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深交所对张某某出具的通报批评,属于自律处分,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四、提示(一)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对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在2023年度有关独立董事的8起行政处罚案例中,共有6起案例涉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分别为TSZJ(688086)、1.PT(688619)、*STST(002503)、DBT(002618)>RYJT(002193)>RHZN(002313),受到行政处罚的11名独立董事中有10名均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7名独立董事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是上市公司必设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重要职责,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不仅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也应当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保持更高的关注,必要时可以采取核查手段进行查验。此外,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独立董事属于会计专业人士,除了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一般职责外,由于其本身具备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更具有专业敏锐度。因此,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独立董事,尤其是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独立董事无疑对定期报告或已披露信息中的财务造假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更容易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一)独立董事能否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是行政免责的关键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主要从“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专业背景”等方面综合认定;上市公司董监高“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则不应认定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人员。结合2023年独立董事行政处罚案例的申辩情况,独立董事的申辩要点主要有:1.客观方面,独立董事的申辩理由有:独立董事未主导、策划、组织、参与违法行为;独立董事不知悉或无从知悉违法行为的发生情况;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政处罚惯例等。2.主观方面,独立董事的申辩理由有:独立董事对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过错或重大过失;独立董事在职期间勤勉尽责,已经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多项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补救,没有隐瞒,积极配合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若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已勤勉尽责、没有主观过错的,监管机关将不予行政处罚。如,TSZJ(688086)案例中,该名独立董事对于发行环节的申辩意见有“不存在主观故意”“对违法违规行为不知情”“已勤勉尽责”,并且中国证监会采纳了部分申辩意见,未认定其为欺诈发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而在1.PT(688619)案例中,独立董事亦申辩其已勤勉尽责、没有主观过错,但未被厦门证监局采纳。由此可见,“勤勉尽责、没有主观过错”不是一句空话,需要实实在在的证据加以佐证。通过2023年独立董事行政处罚案例情况可见,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履职过程中,除了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必要会议、作出决策外,独立董事还应当监督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为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优化和完善,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将会更加突出。附表:2023年度独立董事行政处罚案例汇总处罚机关名称代码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内容I证监会ITSZJ(6811名独一、欺诈发行II其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I8086)立董事(一)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二)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人,对事项二负有责任,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厦门证监局1.PT(688619)2名独立董事公司通过提前确认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和2021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导致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对2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委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广东证监局*STST(002503)2名独立董事一、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对2名独立董事(均为时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深圳证监局DBT(002618)2名独立董事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虚增利润。对2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委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山东证监局RYJT(002193)3名独立董事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资金占用事项,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披露的定期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对2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委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5万元罚款;对1名独立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深圳证监局RHZN(002313)1名独立董事一、商誉减值金额核算错误二、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核算错误三、重庆联通IDC项目核算错误四、重大融资成分项目核算错误其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兼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上海证监局GTJA(601211)1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短线交易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安徽证GJGJ(001名独独立董事配偶短线交易给予警告,并处以15监局0596)立董事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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