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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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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docx

    南昌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2024年3月29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城市道路配套建设,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消防供水管网、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第三条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测试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职责:(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在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和道路全要素规划审批中,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消防、城市供水等专项规划以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提出市政消火栓规划要求;(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时,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总投资;(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内容依法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四)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水单位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维护等工作。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城市道路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预留必要的消防供水管网。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等有关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第八条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并依法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在开展城市道路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落实与市政消火栓有关的规划要求,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项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查验配套建设的市政消火栓,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市政消火栓功能测试。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生锈等情形;(二)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漏水等情形;(三)保持水压、水量充足;(四)定期试水,及时清除栓内污水。第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半年对市政消火栓开展一次普查。在日常训练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市政消火栓缺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告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第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运用数字技术,提升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信息化水平。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开启市政消火栓;(三)损坏、盗窃市政消火栓;(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占用、拆除、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及时恢复市政消火栓并承担恢复费用。相关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督促建设单位按原样恢复。第十六条已建城市道路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补建或者技术改造。第十七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训练演习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在划定道路两侧停车位时,应当避开市政消火栓。停放机动车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工程,不包含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2010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修正的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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