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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库蓄水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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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库蓄水管理制度.docx

    水库蓄水管理制度现如今,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水库蓄水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水库蓄水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第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一)库容在WOO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一)经批准的水库大坝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报告;(三)经技术审查同意的水库大坝建设初步设计以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取水许可文件;(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大型以上水电站和水库大坝建设申报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水库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设计和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观测和管理设施的设计。前款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当在扩建、改建或者除险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第十条水库大坝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兴建水库大坝,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法完成确权颁证、树立界桩等项工作,并参与水库大坝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水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三)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下划定;(五)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按照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上100O米划定;(二)不足100o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根据不同地质、地形、坝型实际,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个别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第十三条己建成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不再变更;达不到的,大坝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第十四条水库大坝必须经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第十五条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培训获得上岗证的管理人员。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库,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第十七条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库大坝上游坝面20米的范围内。第十八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第十九条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等资料的工程技术档案,并做好水库大坝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第二十条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第二H"一条水库大坝坝顶不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将以下材料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第二十三条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一)总库容100O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三)其他水库大坝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措施。第二十五条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一)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坝;(一)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三)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渗流破坏、结构稳定、施工缺陷等质量隐患问题,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类坝、三类坝进行除险加固,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排除险情。二类坝、三类坝的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第二十八条水库的降低等别、报废实行分级、分部门审批的原则:(一)库容在100O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管理的,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O万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九条水库降低等别、报废的,应当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二)水库降低等别、报废工程处理措施和资产、职工安置文件;(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审批的降低等别、报废的水库,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备案。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兴建水库大坝进行审批的;(二)未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进行审批的;(三)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兼作公路的水库大坝坝顶进行审批的;(四)未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进行审批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坝高15米以下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大坝,其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水库蓄水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本省辖区内的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渔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归口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确定归口管理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建设者自行管理,但水库的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对电力系统的水电大坝安全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水库或者水库受益地区跨行政区域的,原则上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关系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第五条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应建立管理机构,其他小型水库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水库管理责任制,确保水库安全。第六条水库防洪保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防洪保安的第一责任人是对水库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组织抢险。第七条新建水库在进行蓄引水验收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新建水库竣工验收后应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大坝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其后应当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中、小型水库分别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登记、鉴定情况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工程现状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从水库安全”的原则,编制水库防洪调度规程,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垮坝形式、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作出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图和应急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紧急情况时执行。紧急预案的调度实施,必须分别经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水库防洪调度规程和防洪应急预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九条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运用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水库蓄水管理制度3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安全责任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二、安全生产主要工作目标(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并付诸实施。(二)水库安全生产实行责任人负责制,承担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每一项工作具体落实到个人。(四)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库区周边居民的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安全预防。要求水库管理工作人员每天进行一次安全自查,找准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五)水库全年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零个以内。三、具体责任要求水库管理要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一)大坝安全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等。1、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3、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4、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5、大坝坝顶严禁当作公路通行车辆。6、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7、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8、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9、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10、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11、在汛期,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12、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地震发生后,应当对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13、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14、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二)水上安全1、凡在水库内作业的所有船只及驾驶的人员必须证照齐全,船只安全性能良好,严禁无证船只在库内作业。2、工作人员进行船上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不得违规驾驶,严禁酒后上船作业。3、每天工作前必须检查船只性能,确保生产设备、救生设备完好。4、严禁非工作人员上船上玩耍或运送物资,预防超载现象发生。5、严禁非生产用船、私自用船或借予他人使用船只。6、工作完毕后将生产、救生设备妥善收检,并锁好船只。7、在库周显要处和存放船只处张帖安全警示标语,加强对作业人员和库周居民的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两次以上。8、制定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如遇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三)汛期安全1、加强对汛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增强防汛期安全意识。根据管理处制定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坚持汛期值班24小时值班制度。2、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掌握水库的安全情况,制定有效预防措施,切实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3、汛前必须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调节库水位,确保有足够的防洪库容。4、随时确保溢洪道畅通,经常查看大坝外坡是否有渗水现象及异常情况。四、考核奖惩办法(一)对认真完成各项管理措施,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的,给予表彰。(二)年终考核未完成安全工作目标的,对因管理松懈、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交司法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水库蓄水管理制度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三章大坝管理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第四章险坝处理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库蓄水管理制度5汛期将至,恶劣的.气候环境导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进一步做好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有效避免和扼制洪水险情、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我乡八座小(二)型水库和近百口当家塘的安全度汛,本着防微杜渐、防患未燃的原则,现根据休防指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年度的安全度讯制度。一、按照“安全第一、常抓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十六字方针,认真作好塘库的汛前检查,查出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处理,不留隐患;严格按要求填写小型水库安全责任状,制定好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主要度汛措施,签定渭桥乡20xx年防汛目标责任书。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织保障防汛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事关民生,必须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乡召开了两级防汛工作会议进一步落实布置防汛工作,细化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同时建立健全乡村两级防汛领导小组,成立以防汛小组成员为骨干的乡村两级抢险队伍,人数各为30人,并且积极做好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从而形成一整套从乡到村到组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三、加大宣传力度水库是资产,水库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汛工作人人有责。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洪水灾害的了解认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除险技能,全面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险情。四、客观分析,综合规划,科学调度汛前尽量腾空库容,及时清除行洪障碍,确保行洪安全。汛期严控汛限水位,主汛期过后加大灌溉蓄水。做好汛期值班安排(见值班表)确保防汛期间塘库天天有人在岗,时时有人值班,及时掌握水库在汛前、汛中、汛后的运行动态,确保防汛期间通讯联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水库蓄水管理制度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结合李深沟水库的运行情况,为了水库安全渡汛,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统制20xx年防汛抢险制度。一、基本情况略二、渡汛方案李深沟水库在汛期严格执行达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规定的限制水位,保安全度汛。三、建立防洪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四、建立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1、从5月1日起至10月30日为汛期值班日期,值班人员在暴雨、久雨时,坚持昼夜值班,上坝检查,观察袋运行情况,发现险情果断处理,并及时向乡政府报告。五、落实抢险队伍,明确抢险信号抢险队伍组织10人,由岩坝村民兵连长:田武登记造册,落实人员,并袋队抢险。六、做好防洪抢险的物资准备1、防洪抢险所需简易工具、锄头、扁担等由抢险人员自备。2、所需麻袋由乡粮站备足,草袋、照明灯用具由供销社负责。3、取土场设在大坝右侧15米处。七、建立防洪岗位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职责1、该水库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严格执行安全渡汛方案,值班人员做到:险情查清、报告说清、记录准确无误。2、值班人员在防洪抢险中成绩显著或失职造成损失者,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防洪法有关条款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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