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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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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docx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上年度采伐更新脸收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错误!未定义书签。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经营场所证明材料)错误!未定义书签。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林木良种证明材料)错误!未定义书签。5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6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Gl种地引种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7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批准建设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8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错误!未定义书签。9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资信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10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纳税情况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1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城纳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等情况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1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带动农户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1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自有基地林权证复印件)错误!未定义书签。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证明用途用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S)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四)证明的内容上年度已依法进行采伐更新并通过验收或者依法无需进行采伐更新。(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办理期间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2.事后监管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已依法取得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S)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行政许可办理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开展事后监管。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二)证明用途用于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S)设定证明的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国家林业局第26号、37号令修正)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四)证明的内容证明人工繁育单位具备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办理期间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事后监管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同时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具备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S)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行政许可办理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开展事后监管。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二)证明用途用于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指南(国家林业局(2016)12号公告)第15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服务指南第七条第(二)项:办事条件中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5.马戏团携带动物表演的地点具备与所携带的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饲养设备设施。(四)证明的内容证明申请人具备办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所要求的经营场所。(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办理期间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事后监管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同时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具备办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所要求的经营场所。(S)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行政许可办理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开展事后监管。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林木良种证明材料)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林木良种证明材料。(二)证明用途用于办理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设定证明的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四)证明的内容证明申请人或申请机构拟生产经营的良种种子确为通过省级或国家级林木品种审(认)定的良种。(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办理期间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或申请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将依法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3.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拟生产经营的良种种子确为通过省级或国家级林木品种审(认)定的良种。(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行政许可办理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开展事后监管。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二)证明用途用于办理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审批。(S)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四)证明的内容证明申请人具备开展营利性治沙治理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数量及来源,从而核查从事营利性治沙治理项目的可行性。(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办理期间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2.事后监管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具备开展营利性治沙治理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数量及来源。(S)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行政许可办理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开展事后监管。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引种地引种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引种地引种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二)证明用途用于办理从境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S)设定证明的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9)5号)第十条:申请人申请林草引种检疫时,除提交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式样见附2)以外,还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的材料。(四)属于国内首次引进以及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为便于及时准确进行审批,申请人可提供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的材料;在首次引进隔离试种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提交首次引进种类的疫情监测情况的材料。隔离试种成功后,申请人方可再次引进同一种类。(四)证明的内容为有效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属于国内首次引进以及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证明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符合引种条件。(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办理期间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事后监管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同时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本人承诺申请本次行政许可为属于首次国内弓I种,引种地引种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符合引种条件。(S)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行政许可办理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开展事后监管。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批准建设文件)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批准建设文件。(二)证明用途用于申请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经济补偿。(S)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四)证明的内容证明申请人或者申请机构确实是因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导致经济收入减少。(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办理阶段发现申请人或申请机构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补偿;事后发现申请人或申请机构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追回有关补偿款项,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导致经济收入减少。(S)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办理阶段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开展事后监管。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证明用途用于申请油茶采穗圃、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及省保障性苗圃。(S)设定证明的依据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林场发2008)253号)第五条:油茶采穗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土地权属清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具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证明的内容证明申请人或申请机构依法办理了生产经营相关良种的资质。(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办理阶段发现申请人或申请机构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办理;事后发现申请人或申请机构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撤销油茶采穗圃、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及省保障性苗圃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依法办理了生产经营相关良种的资质。(S)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办理过程中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行政机关定期开展的动态监测。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资信证明)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企业咨信证明。(二)证明用途用于评定省级林业龙头企业。(S)设定证明的依据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赣林产发(2016)5号)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五)金融机构或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说明;(四)证明的内容证明企业在金融机构或信用评级机构具有作为龙头企业的实力。(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办理期间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评定省级龙头企业。2.事后监管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取消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资格,同时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龙头企业评定。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在金融机构或信用评级机构具有作为龙头企业的实力。(S)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办理过程中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行政机关定期对企业开展的动态监测。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二)证明用途用于评定省级林业龙头企业。(S)设定证明的依据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赣林产发(2016)5号)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六)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说明;(四)证明的内容证明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办理期间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评定省级龙头企业。2.事后监管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取消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资格,同时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龙头企业评定。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S)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办理过程中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行政机关定期对企业开展的动态监测。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缴纳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等情况证明)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缴纳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等情况证明。(二)证明用途用于评定省级林业龙头企业。(S)设定证明的依据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赣林产发(2016)5号)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缴纳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等情况证明;(四)证明的内容证明企业依法依规支付职工工资、缴纳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办理期间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评定省级龙头企业。2.事后监管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取消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资格,同时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龙头企业评定。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依法依规支付职工工资、缴纳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S)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办理过程中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行政机关定期对企业开展的动态监测。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带动农户证明)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带动农户证明。(二)证明用途用于评定省级林业龙头企业。(S)设定证明的依据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赣林产发(2016)5号)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A)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及农户增收情况的证明;(四)证明的内容证明企业具备带动农户及农户增收、实现企业社会效益的能力。(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办理期间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评定省级龙头企业。2.事后监管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取消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资格,同时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龙头企业评定。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具备带动农户及农户增收、实现企业社会效益的能力。(S)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办理过程中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行政机关定期对企业开展的动态监测。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自有基地林权证复印件)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企业自有基地林权证复印件。(二)证明用途用于评定省级林业龙头企业。(S)设定证明的依据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赣林产发(2016)5号)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九)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基地建设情况的证明或企业自有基地林权证复印件;(四)证明的内容证明企业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对应面积的基地。(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办理期间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评定省级龙头企业。2.事后监管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取消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资格,同时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龙头企业评定。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对应面积的基地。(S)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办理过程中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行政机关定期对企业开展的动态监测。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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