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4《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docx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洁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制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经济法的地位: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详细位阶如何的问题。经济法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的整体。经济法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详细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经济法主体,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担当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权义结构,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安排与组合。它是各类法律探讨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经济法主体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需依法行使且不行放弃的。经济法主体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肯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担当的法律后果。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第一位)他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贲任不属于经济法贲任,如民法责任等。经济法的可诉性: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公益诉讼:依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扰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宏观调控: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应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整与限制。宏观调控法: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J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与宏观调控下的详细经济活动中所必需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应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减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爱护市场调整功能的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必需敬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政府调控一般不得干脆干预经济组织的详细生产经营活动。注意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爱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称。宏观调控权: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供应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稔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整与限制的法定职权。财政: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意公共欲望而取得、运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意公共欲望而取得、运用和管理资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财政法的体系: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的整体。预算: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心预算和地方预算。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安排、运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管理体制: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心与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预算与决算监督: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担当的法律后果.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运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选购:也称公共选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依据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选购法定原则:指政府选购的各项基本要素都要严格法定。保障公益原则:指政府选购同样要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公允交易原则:是微观的、详细的选购活动所须要遵循的原则。它详细又包括公开透亮原则、公允竞争原则、独立公正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等几个原则。转移支付,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从广义上说,就是中心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进行宏观调控的种重要手段。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率:是应纳税额。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比例税率:指对同i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依据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累进税率,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级累进,所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定额税率,指按征税对象的肯定计量单位干脆规定的固定的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税收体制,是指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税收方面的权力的各种制度。商品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类税。它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种商品税。它是商品税中的核心税种消费税: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种商品税。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称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种商品税。关税: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种商品税。所得税: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得所得的主体征收的类税。主要可以分为企业所得税(或称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为纳税人,以企业肯定期间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类税。分内资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得所得的个人缴纳的种税。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运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类税。税收保全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躲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强制执行制度:指在纳税主体未履行其纳税义务,经由征税机关实行般的税收征管措施仍旧无效的状况下,通过实行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税收征纳秩序和税款入库的制度。税务检查制度:通常是指征税机关依据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状况进行检验、核查的活动。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对于本国居民源于境外的已纳税的跨国所得,允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从而避开重复征税的方法。它包括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但般多采行后者。抵免法:也称税收抵免,是指对于本国居民在境外已纳的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从而避开重复征税的方法。按适用的主体可分为干脆抵免和间接抵免。税收躲避:指通过规避税法来全部或部分地逃脱、避开担当纳税义务的各种行为。逃税: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干脆违反来削减或免除纳税义务。避税:通过钻税法的漏洞或罅隙来削减或免除纳税义务,它虽然不违反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形式上是不违法的,但在实质上却是间接违反税法宗旨的行为。节税:也称税收筹划,是通过完全合法的经济或法律支配来降低或免除税负的行为,它并不属于税收躲避行为。偷税行为,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欠税行为,即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后,仍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抗税行为:即以暴力、威逼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税行为:即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它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实行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瞒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详细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市场,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它可以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金融法的,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货币政策:指中心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实行的各种限制和调整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存款打算金制度:指中心银行依据法律所给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汲取的存款总额中提取肯定的金额缴存中心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限制的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即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又称法定利率。再帖现制度: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心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再贴现率,是中心银行依据经济发展须要,反映中心银行货币政策意图所制定的利率。再贷款制度:指中心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公开市场操作制度:指中心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商业假行3依照商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设立的汲取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第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法:是指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国家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汇: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在外汇管埋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汇率:是一国货币同他国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即一国货币用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支配:是国家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是由肯定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的关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预料以及目标的相互协调的政策件措施C国家支配: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将来的综合的行动部署方案。支配法:是确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支配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支配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支配法体系,是由支配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内外协调、和谐统的有机整体。市场规制S则是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的行为。市场规制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市场规制法的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对于人类社会的有用性,是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满意人类社会需求的属性。公允价值S指市场规制法在增进社会公允上的有用性,也就是市场规制法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的公允。它有显著的特别性即侧重于实质公允、结果公允。效率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秩序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复原、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市场规制法的宗旨:是指市场规制法所欲实现的目标。市场规制法原则:即市场法制定和实施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垄断: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解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全部产品和服务市场。渔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阻碍竞争的行为。阻碍性液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限制和解除同业竞争者、维持和提高自身市场地位为干脆目的的市场行为。剥削性滥用I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获得超利润为干脆目的的市场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确定或者其他协同一样的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托付经营、联营或限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指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执行主体:指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担当者和相应权力的享有者。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即内国反垄断法效力范闱超越国家领土,适用于对内国市场竞争产生膨响的垄断行为的现象。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指在规定反垄断法适用范闱和适用反垄断法时,将符合特定条件的领域、事项或行为作为例外而不适用反垄断法基本规定的项制度。不正值竞争行为: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反不正值竞争法: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值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值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值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值竞争体制关系。欺瞒性标示行为: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供应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商业隐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好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誉的,是指对经营者综合性的市场评价。诋毁商誉行为: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值竞争行为。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能够膨响交易的人隐私给付财物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附奖赠促销,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时,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供应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或嘉奖,以促进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指为了满意个人生活消费的须要而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消费者权益,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爱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指调整在爱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重要的主体是消费者,而爱护的核心则是消费者权益。证券市场行为:指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及为之服务的证券经纪、登记结算和其他交易服务行为的总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为达到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而购买其已发行的股份的行为。虚假陈述:指对可能影响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所作的不真实、误导性的或有重大遗漏的记载或介绍。内幕交易的:指内幕人员及其他非法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操纵证券市场:指以获得不正值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和其他优势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以膨响交易价格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仅指违反诚恳信用的商业道德和证券法规范,损害客户利益的受托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