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融危机时代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之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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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融危机时代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之完善.docx
后金融危机时代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之完善1 .本文概述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和法律责任成为了全球金融监管讨论的焦点。本文旨在探讨后金融危机时代信用评级机构面临的法律挑战,分析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并提出完善其法律责任的可行建议。文章首先回顾了金融危机期间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及其对市场的影响,接着分析了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法律责任限制。随后,本文深入探讨了国际和国内层面上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改革措施,以及这些改革如何影响信用评级机构的运作和法律责任。文章还着重讨论了提高透明度、增强责任和促进公平竞争等关键领域的改进措施。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改革建议,以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感,提高其评级质量,从而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通过这些措施,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健全和高效的金融监管环境,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请记住,这只是一个虚构的概述,用于展示如何撰写一个关于完善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文章概述。实际的文章内容和结构可能会有所不同。2 .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地位与职能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法律地位和职能不仅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也是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公平交易的基础。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进行深入分析和完善,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信用评级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债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信用评级服务。通过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估,信用评级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关于债券信用风险的专业意见。这种服务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同时也促进了市场信息的透明化。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地位应当明确其独立性和客观性。评级机构在进行评级时,必须保持中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这就要求评级机构在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上建立严格的防火墙,防止利益冲突和不当影响。同时,法律还应当规定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评级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再次,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金融危机中,一些评级机构因为提供不准确或误导性的评级结果而受到广泛批评。至关重要。这包括但不限于对评级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监管责任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职能还应当包括对市场动态的监测和预警。评级机构应当具备对市场趋势和潜在风险的敏感度,及时调整评级方法和标准,为市场提供更为准确的信用风险评估。同时,评级机构还应当与监管机构密切合作,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是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自律,信用评级机构将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3 .金融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成为了金融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通过对债务工具进行评级,为投资者提供关于债务发行人信用风险的重要信息。2007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揭示了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严重影响。评级膨胀问题:金融危机暴露出信用评级机构普遍存在的评级膨胀问题,即过高的信用评级。许多高风险的金融产品获得了较高的信用评级,这导致了投资者对这些产品风险的误判和过度投资。利益冲突问题: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模式往往是由发行人支付评级费用,这种模式可能导致评级机构为了维护客户关系而提供过高的信用评级,从而产生利益冲突。监管不足问题:在金融危机之前,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并不充分,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标准来确保评级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法律责任界定问题:在金融危机后,如何界定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成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评级机构是否应对其评级结果的误导性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这种责任,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明确。加强监管:通过立法和监管措施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确保其评级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改进评级方法:鼓励信用评级机构采用更为科学和客观的评级方法,减少主观判断的影响。明确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在提供不准确或误导性评级时应承担的责任,为追究其责任提供法律依据。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4 .国内外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比较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有着不同的规定。例如,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受到1933年证券法和1964年证券交易法等法律的约束,而中国则通过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这些法律体系的差异导致了对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不同理解和应用。在监管机构的作用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直接监管,而在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则涉及中国证监会等多个部门。监管机构的不同及其职能的差异,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追究有着直接影响。在法律责任的界定上,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过错标准、责任范围以及免责条款等有着不同的规定。例如,美国在金融危机后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加强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和法律责任追究,而中国的法律体系则更侧重于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管理和自律。实际执行中,国内外信用评级机构面临的法律责任也存在差异。在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可能面临集体诉讼和高额罚款,而在中国,法律责任的追究更多依赖于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法律诉讼相对较少。随着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内外对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关注也在增加。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加强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在推动国际合作和监管标准的统一。中国也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国际标准和市场发展的需要。5 .完善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法律对策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评级结果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的稳定性。金融危机暴露出信用评级机构在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不足,完善其法律责任机制显得尤为迫切。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法律对策:应当通过立法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内部控制、利益冲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立法应当明确评级机构在提供不准确或误导性评级时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可能的刑事责任。建立一个独立的信用评级监管机构,专门负责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工作。该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权威和资源,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执行监管职能,包括对评级机构的定期审查、市场行为的监督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利益冲突管理政策、评级方法和程序的透明度、以及对评级人员的培训和监督。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高评级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从而降低因评级失误导致的法律风险。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提高其评级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这可以通过公开评级方法、评级标准、利益冲突声明等方式实现。透明度的提高有助于增强市场对评级结果的信任,同时也为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提供了可追溯的依据。鉴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特性,应当推动国际合作,形成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标准。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还可以避免因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的差异而导致的监管套利现象。6 .结论本文通过对后金融危机时代信用评级机构所面临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了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关键作用以及由于信用评级失误所引发的广泛影响。金融危机的教训明确显示,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加强立法,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提高其评级的透明度和准确性。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防止利益冲突影响评级结果。信用评级机构自身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和自律机制,提高评级质量,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中,信用评级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共同制定和遵守国际标准,提升全球金融安全网的效能。为了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需要构建一个多元化的信用评级体系,减少对单一评级机构的依赖,同时鼓励创新和竞争,促进信用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期待信用评级机构在未来的金融市场中扮演更加积极和负责任的角色,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这个结论段落是根据您提供的文章标题虚构的,旨在展示如何撰写一个可能的结论部分。实际的文章内容和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参考资料:信用评级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对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决策产生深远影响。随着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规模的扩大,信用评级机构的角色和责任也面临了新的挑战和审视。尤其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如何界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边界,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市场公平、透明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信用评级机构主要从事对各类债务发行人(包括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及各类金融产品进行信用评级。其评级结果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是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信用评级机构的影响力逐渐扩大,其评级结果对资产定价和资源配置具有关键作用O误导性评级:当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由于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性信息,导致投资者或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责任认定主要依据评级结果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准则。虚假陈述:信用评级机构在未经充分调查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或债权人提供不实评级信息,造成其损失的,应承担虚假陈述的民事法律责任。违反勤勉义务:信用评级机构在进行评级时未尽到合理的勤勉义务,如未对债务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或未按照标准程序进行评级,导致评级结果失实,造成投资者或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强化行业自律:除了政府监管外,还应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高业务水平和公信力。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应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司法救济机制:投资者或债权人在遭受损失时,应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边界。同时,应加强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提高公众风险意识:投资者和债权人应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了解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及其局限性。通过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有助于减少盲目投资行为和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信用评级行业的挑战。通过分享经验、制定国际统一的监管标准,有利于提升全球信用评级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不容忽视。为维护市场公平、透明和稳定,政府、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司法机关和公众需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行业自律、完善司法救济机制、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并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只有才能确保信用评级机构在发挥积极作用的有效履行其民事法律责任。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普及。随着其规模的扩大,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问题也日益凸显,如虚假宣传、欺诈交易、侵犯知识产权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法律机制显得尤为迫切。电子商务信用法律机制的核心在于构建公平、透明、可信赖的交易环境。这要求法律法规不仅要能够制约不法行为,还要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在电子商务信用法律机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电子商务信用法律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仍存在空白和模糊地带。应加强对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的研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各种交易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制。电子商务信用法律机制需要强化执法力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执法。应加大对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法,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同时一,还应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执法机制,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秩序。电子商务信用法律机制需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是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应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对商家和消费者进行信用评价,并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使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戒。同时,还应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用信息。电子商务信用法律机制需要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应加强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信用意识。还应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和监督,共同营造诚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法律机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力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公平、透明、可信赖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信用评级机构是金融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服务性中介机构,是由专门的经济、法律、财务专家组成的、对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组织。国际上公认的最具权威性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只有三家,分别是美国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面对巨大的机遇和生存的压力,信用评级机构应加强与外部各界的合作与交流,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最根本的作用是就证券的信用状况独立发表意见,信用状况表述出来就是投资者按时获取利息和收回本金的可能性。(二)前期准备。包括移送资料、资料整理、组成评估项目组、确定评级方案等。(三)现场调研。评估项目组根据实地调查制度要求深入现场了解、核实被评对象情况。(四)分析论证。评估项目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汇集、整理和分析,形成资信等级初评报告书,经审核后提交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五)专家评审。包括评审准备、专家评审、确定资信等级、发出信用等级通知书。(七)跟踪监测。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评估项目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收集被评对象的财务信息,关注与被评对象相关的变动事项,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和回访工作制度。国际著名的投资专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蒙代尔曾表示,对资本市场来说,建立一个独立、有效、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资本市场发展不充分的话,就会导致低效率,而且还会伴随腐败现象的发生。信用评级机构是信用管理行业中的重要中介机构,它在经营中要遵循真实性、一致性、独立性、稳健性的基本原则,向资本市场上的授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各种基本信息和附加信息,履行管理信用的职能。评级机构组织专业力量搜集、整理、分析并提供各种经济实体的财务及资信状况、储备企业或个人资信方面的信息,比如欠有恶性债务的记录、破产诉讼的记录、不履行义务的记录、不能执行法院判决的记录等等。这种信用评级行为逐渐促成了对经济实体及个人的信用约束与监督机制的形成。A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A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BBB级: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BB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有较高违约风险。B级: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CCC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度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极高。中国信用评级业特别是信用评级机构,在当前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1 .评级公信力不强。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与金融市场成熟度紧密相关,中国金融市场本身尚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这使信用评级在短时间内难以充分发挥其专业区分金融产品信用质量差异的功能,从而影响其公信力的建立。同时,信用评级行业和信用评级机构本身的发展也处于初期,评级质量的提高需要时间,评级结果的检验也需要时间。当前中国信用评级业不是简单的个别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不强,而是整体行业的公信力不强。2 .核心竞争力不足。业务特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为竞争优势,信用评级业同样如此。例如在美国,穆迪、标准普尔的业务集中在资本市场中的债项评级,A.M.Best公司对保险公司评级独树一帜,1.ace金融服务公司专长于金融机构评级,Egan-Jones公司则专为机构投资者服务,这种差异化竞争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各个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而中国的评级机构则是“通用型”的,不管什么评级业务,传统的或者新推出的,几乎所有的评级机构都表示愿意并且能够承接该项业务,这种情况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中国评级机构缺乏真正的拳头产品和核心竞争力,也就是没有真正经得起市场考验的某种产品的评级方法。在实务中,甚至出现过将信贷企业评级指标体系略加修改后即用来评价债券、短期融资券的情况,不同评级产品之间的差异化被抹煞,这显然不利于评级机构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评级机构市场声誉的建立。3 .评级增值服务缺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为增强其生命力,已经从最初的鉴证服务,逐步发展到“3E”、“5E”审计,注册会计师通过与管理层的沟通、提供管理建议书等多种途径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增值服务。评级业也一样,例如安然事件之后,国际评级机构分别开发出新的产品,以提供增值服务,如惠誉公司、标准普尔公司推出的挽回率评级、公司治理评级等,穆迪公司推出的财务报告评价、流动性风险评价、风险管理评估、表外评估等改进服务产品。相比之下,中国评级业目前的产品还比较单一。评级机构囿于数据库、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在增值服务上还进展缓慢,或心有余而力不足。经过了十多年的长期准备,美国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利用中国在信用评级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在几乎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长驱直入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美国评级机构借助被收购公司的分支机构,迅速将触角伸展到全中国,直接或间接从事所有评级和相关业务。中国信用评级行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最初的评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隶属于各省市的分行系统。20世纪90年代以后,经过几次清理整顿,评级机构开始走向独立运营。1997年,人民银行认定了9家评级公司具有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企业债券评级的资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短期融资券市场建设,形成了中诚信、大公、联合、上海新世纪和远东五家具有全国性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2006年后,上海远东因“福禧短融”事件逐渐淡出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市场洗礼,目前规模较大的全国性评级机构只有大公、中诚信、联合、上海新世纪4家。经过了十多年的长期准备,美国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利用中国在信用评级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在几乎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长驱直入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2006年,美国评级机构开始了对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全面渗控。2006年,穆迪收购中诚信49%股权并接管了经营权,同时约定七年后持股51%,实现绝对控股。同年,新华财经(美国控制)公司收购上海远东62%的股权,实现了对该机构的直接控制。2007年,惠誉收购了联合资信49%的股权并接管经营权;标准普尔也与上海新世纪开始了战略合作,双方亦在商谈合资事宜。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大评级公司也都曾与大公洽谈合资,提出对大公控股或控制经营权,穆迪愿意出价3000万美元购买大公控股权,但都遭到拒绝。目前中国四家全国性的信用评级机构除大公始终坚持民族品牌国际化发展外,其余已经或正在被美国控制。在被美国收购的评级机构中,中诚信、联合在全国各省均设有分公司,他们可以从事国内的所有评级业务,市场份额合计超过2/3以上。美国评级机构借助被收购公司的分支机构,迅速将触角伸展到全中国,直接或间接从事所有评级和相关业务。信用评级是事关金融产品定价的高端产品,但多数人不了解信用评级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的重要性,更多的人根本就不懂评级是什么。这样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思想认识基础使得信用评级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重要影响和作用没有引起各方面足够的认识,信用评级业长期处于自生自灭的生存环境中。认为美国评级机构比中国的好。由于对信用评级特殊性的不了解,很多中国人认为信用评级就是一般中介服务,甚至认为按照国际标准,由美国人给中国企业评级更公正、更权威。特别是一些政府管理部门,根本瞧不起中国本土评级机构,而对美国机构却频频安排高规格高级别接待,听取他们的意见。有的政府部门在评级业务的准入标准上明确首选国外机构。国家尚无明确政策法规限制外国机构进入中国评级市场。迄今为止,中国没有法规明确评级机构归口哪个政府部门管理,有关部门仅依据其业务需要选择用谁的评级结果,是选中资还是外资也无法规和政策依据。中国政府在入世承诺中未包括信用评级业,面对美国机构的凌厉攻势,政府部门找不到政策依据,特别在对评级业对国家的战略影响作用认识不清晰的情况下,没有制定相应的对策,实际上形成了对美国全面开放中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局面。美国评级机构利用中国人对信用评级不完全了解、崇洋心理以及政府的监管缺位,持续进行政府高层公关,引导高层对外国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原则表态,以此形成对具体业务部门的心理压力,并向公众传递一种中国政府支持他们进入国内市场的信息。中外评级机构与中国政府决策层接触交流机会的不对等,使得中国政府官员对美国评级业的了解程度远胜于该国。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中资评级机构没有一家在美国境内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在亚洲和欧美评级市场上没有中国的评级声音,中国在世界评级界的“话语权”很弱。这种开放的不对等性使得中国民族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中国评级业的长远发展。中国评级市场外部法律环境日益完善,评级市场需求不断扩大,评级机构应抓住发展机遇,练好内功,迅速提升评级服务水平。信用评级机构要想生存和发展,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信用评级的服务对象为投资者、受评企业、管理者三类。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通过提高各类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度来赢得顾客,增强竞争力。对不同的投资对象可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如:对投资者来说,评级机构应当本着“三公与诚实信用”原则,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科学、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受评企业的信誉等级,并进行动态监测,及时调整和公布资信等级的变化,最大限度的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受评企业来说,可根据企业评级的不同目的设计相应的评级版本,提高效率和效益。可通过对受评企业所处的行业和提供的产品进行深入研究,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管理和财务建议、行业分析报告等。对管理者来说,主要是为他们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对不同的管理部门可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证券主管部门,可根据受评证券的特点,恰当的设计出特定评级方法,提高评级结果的可靠性。对商业银行来说,当信用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时,可与商业银行进行联合评审,共同控制风险。信用评级行业是目前国内非常重要但也是非常小的行业,从业人数少、机构杂、主管机构不明确、缺乏行业管理体系是这个行业所具有的典型特征。国内各信用评级机构要加强合作,共同就规范行业秩序、完善评级体系、提高评级业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以及加强与政府机构之间的沟通等方面进行磋商,共同维护和培养这个特殊行业。还应加强同国外的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与交流,通过与他们的交往,借鉴他们优秀的做法,学习先进的评级理论和评级体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竞争力,这样才能保持健康的发展。无论是证券评级,还是企业评级,亦或特定信用关系评价,其依据都是一整套评级制度,包括评级对象、评级内容、评级的方法、手段与程序,评级的指标体系与信用级别设置等。其中评级的指标体系是整个评级制度的灵魂,直接关系到信用评级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科学性,直接影响信用评级活动的生命力。搞好评级指标体系,是保证评级结果的关键问题之一。指标体系的设置必须有针对性和科学性,必须富有系统性、全面性。对不同的受评对象,其涉及的具体内容有很大差异,因此必须针对不同的对象设计不同的指标。评级内容应尽可能多的考察影响受评企业的因素,把每一因素按影响程度区别开来,使其在指标体系中权重不同,做到既全面、系统,又有一定科学性。科学指标体系的设置应当借鉴国际惯例做法,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由于国际优秀的评级机构有上百年的历史,他们通过多年的评级活动,摸索出了一套较为科学的评级指标体系,我们可以引用他们的指标评级的体系,主要是美国和日本的经验与做法。与国外相比,中国的企业所有制和财务体制不同,会计核算制度亦不一致,这就必须根据中国具体的情况,对国外的指标体系进行修正和改造,科学地设计评级指标体系,恰如其分地评价受评对象。建立一支高素质地员工队伍是评级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更是提高评级质量的必要条件。由于评级工作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需要全面地考察受评对象,因而要求评级人员具备管理学、财务学、统计学等多学科的知识。评级人员的知识面越广,经验越丰富,就越能把握受评企业的真实情况,评级结果就能正确反应受评企业的信誉状况。作为以知识服务为主的信用评级机构,人才是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吸收具备良好教育背景的人才,并经常地进行业务培训,开展业务交流,造就一支过得硬的专业人才队伍。随着信用意识的增加,社会对信用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如何,是关系到中国信用评级业兴衰的关键,也是决定信用评级机构生死存亡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面对国际、国内的激烈竞争,加强评级工作质量控制,提高评级质量是任何评级机构的头等大事。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制定工作管理规范,从信用评级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提高评级质量。如:在评级准备阶段,要求评级人员了解受评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在抓住对该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基础上,提出受评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列出实地调研需了解的问题等准备工作。在现场调研阶段,通过对企业有关人员的访谈和实地取证,把握住企业的财务数据真实度和经营管理情况,尤其是对定性问题的判断也要十分关注。必要时还要走访与该企业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其它企业等。在撰写报告阶段,可规定统一的格式,对评级标准尽量细化,提高可操作性,对事实的认定要尽可能提供依据,避免主观任意推测,保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进行评价。建立评、审分离,多级审核制度。如评级人员进行评级后,交由部门经理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审核基础资料和评级报告本身情况,审核内容主要是评级报告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格式是否标准等。通过初审的报告,再提交给评审委员会,主要是审查内容和确定资信等级。再次,要将评级报告质量与评级人员考核相结合。通过建立有效的质量考评体系,促使评级人员能认真地开展评级工作。为了得到好的考评业绩,他们也会努力地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水平,使评级报告的质量不断上台阶。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是指专业评级机构对金融机构整体资产质量,以及所承担各种债务如约还本付息的能力和意愿的评估,是对债务偿还风险的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主要分析项目可分为:外部环境分析、经营管理状况分析、业务及其风险分析、资产质量分析、筹资能力分析、清偿能力分析。(2)资产质量与财务状况,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收益率与稳健程度、财务稳定性、支付能力等。(3)外部环境,包括行业发展状况、经济发展情况、政策法规的变动、外部支持因素等。(4)值得注意的突出问题:是否存在支付危机,是否有违规违法行为,高级管理人才的变更,大的政策出台对其有无大的影响,是否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等。可参照国际信用评级惯例,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十级制,即AAA>AA、A、BBBBB、B、CCCCC、C、D,对每一个信用级别分别规定具体的标准。1 .建立金融机构资信评级制度是建立现代金融管理制度的基础,对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至关重要。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是中央银行管理金融机构的基础。现代化的金融业意味着中央银行以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为依据,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进行监管,并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科学、严密的信用评级制度使中央银行有可能向全社会提供先进有效的金融服务和管理,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树立中央银行的权威并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2 .以建立和维护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为基础,配套建立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可将人民银行内部各处室的工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有效地在央行内部沟通信息,避免重复劳动,提高中央银行的整体工作效率。传统的计划管理体制是条条块块的行政式分割管理,信息很少横向流通,管理人员只对自己的上司负责,而无需考虑与其它部门的关系。但市场化的金融管理则强调的是信息管理、公开化管理。管理人员的职责不再仅仅对上级负责,更多地是要向社会负责,建立金融企业的资信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为将来金融机构以不同的成本在市场上筹集资金创造了前提,而且为将来的利率市场化提供可能。3 .以信用评级制度为基础,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信息汇集功能以及对全国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宏观指导功能。中央银行若将金融机构和企业经济的信息在金融系统内部和社会上公开,就可以真正地树立起中央银行的权威,有效地控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如果有哪个金融机构发生了违规操作,中央银行就可以依法降低该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使其丧失业务经营上的诸种优惠和便利,进而从经营机制的角度上促其自发地杜绝本机构违规行为的发生。通过建立金融企业资信评级制度,就可以将央行的监管工作从事后的被动跟踪转变为事先的预防引导。若将金融机构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分类和排队,利用信息公开化杜绝大部分因违规操作而产生的金融风险,并根据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制订监管工作的不同重点和方法,将大大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从而缩短我国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金融监管差距,进而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4 .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还将有助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无论是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还是中国的金融机构进军国际金融市场,都将因此而受到促进和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金融业资信评级制度自然有助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也有助于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健康发展。自80年代以后,全球范围内流行的金融自由化潮流就已将金融市场信息的公开化推广为国际公认的准则。一家上市企业的健康程度,一个金融市场的健康程度,甚至一个国家经济的健康程度,都同信息公开程度有关。近年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也表明,较为完善的监管体制总是提高了信息的公开程度,也就是更细化了信用评审分级制度的指标体系。在中国金融日益对外开放的今天,信息公开化是我国实现金融体系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基本前提,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国际金融市场的信用评审标准以及信息公开的标准,从法规框架上使我国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信用评审体系归入国际金融市场的体系,从而达到借助发达的国际金融市场,规范和发展我国区域性金融市场的目的,并为规范离岸融资业务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