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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内蒙古鑫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敕勒川镇陶思浩村灰渣回填沙坑项目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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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内蒙古鑫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敕勒川镇陶思浩村灰渣回填沙坑项目报告书.docx

    第1章概述1.l项目背景和特点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本地居民生活方式的转型以及外地人口的涌入,人民对建房、修路等的用砂量日益增加,并有人通过采砂、挖沙获得非法收益,因此采砂过程无立项审批手续及环保手续等。由于滥采滥挖现象屡禁不止,导致这些采砂、挖沙行为给土默特左旗境内留下大小、深浅不一的沙坑。一遇雨季排水不畅,形成内涝,造成中心大面积的积水,无法排放。致使沙坑土地盐碱化,水渍化不断加大,同时也会影响地下水资源。露天采坑若不及时进行生态修复,不仅对周边自然景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而且存在发生人畜掉落、坑体滑坡等安全隐患。士默特左旗政府积极推进环境改善和环境恢复治理,同时为解决本村土地资源相对短缺问题,并为村民谋取福利,编制了土默特左旗沙坑环境景观整治实施方案,本次整治沙坑为此方案中位于陶思浩村东北侧的18号沙坑。18号沙坑开采面积为5.24公顷,平均深度约6.14米,沙坑周边为村庄和农地,周边无可利用的回填土。随着环保管理的逐渐加强,本着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为出发点,现委托内蒙古鑫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敕勒川镇陶思浩村荒废沙坑进行生态恢复,在充分调研周围农村土地结构和地形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农民可耕用地少、治理荒沟愿望迫切的实际情况,跳出”征地一排灰一治理”的传统模式,科学性的提出了“租沟一填沟一造地一返还农民”的治理模式。根据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要求,对于损毁土地,能够回填恢复的,应参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尽量利用废石、垃圾、粉煤灰等废料回填。复垦为耕地,表土厚度不低于50cm,土壤环境质量应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复垦为园地,表土厚度不低于30cm,土壤环境质量应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复垦为林地、草地,表土厚度不低于30cm,土壤环境质量应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三级标准。粉煤灰是燃煤发电厂(热源厂)等将煤磨成100um以下的煤粉,预热的空气喷入炉膛呈悬浮状态燃烧,高温烟气中的灰分,经集尘装置捕集得到一种微粉状固体废物。其化学组成与黏土质相似,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氧化钙和未燃炭,其余为少量K、P、S、Mg等的化合物和As、Cu.Zn等微量元素。粉煤灰具有良好的物理化学性质,能广泛应用于改造重黏土、生土、酸性土盐碱土,弥补其酸、瘦、板、黏的缺陷。因此,粉煤灰可直接用于回填和农业等。根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利用粉煤灰填沟造地的反复测试论证,电厂排放的粉煤灰回填至设计标高,经自然固结,地基承载力可达到150200kpa,并通过对己回填区植物的自然生长记录进行观察,采用机械和随机相结合的抽样方式进行了土壤调查和检测,结果标明主要在粉煤灰以上覆土0.4m,则对绿化不受影响。因此,本项目采用粉煤灰作为填充物,填埋区达到设计标高后对顶部平台进行覆盖土,先覆盖后25Cm厚黏土进行压实,第二层覆盖70Cm天然土壤合理、可行。2024年2月21日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调整2处渣土填埋类沙坑治理方式的请示(详见附件6)中提出“敕勒川镇陶思浩村砂坑(18号)位于土左旗敕勒川镇陶思浩村北,面积约78.55亩,全部为其他草地,开采深度约6.14米。为加快推进沙坑治理工作,计划将原设计渣土填埋方式变更为灰渣填埋方式进行治理”。2024年2月23日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出具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2处渣土填埋类砂坑治理方式的批复(详见附件5),批复中提出“将位于土左旗敕勒川镇陶思浩村北,面积为78.55亩的砂坑(18号)治理方式由原渣土填埋方式调整为灰渣填埋方式推进治理”。本项目为利用粉煤灰对沙坑进行治理,符合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2处渣土填埋类砂坑治理方式的批复要求。在此基础上,内蒙古鑫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决定利用粉煤灰对18号沙坑进行治理,2022年4月26日土默特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2204-150121-04-01-602331),由于两年内未开工,已向土默特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延期,新的备案文件已于2024年4月18日重新出具(详见附件2)。现场调查时,未发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本项目尚未开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内蒙古鑫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内蒙古华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评价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调研、踏勘,并依据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完成了内蒙古鑫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敕勒川镇陶思浩村灰渣回填沙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请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审批,为建设项目的管理提供科学依据。1.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第一阶段:评价单位接受内蒙古鑫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后,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关于建设项目的设计资料等有关资料,先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判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型。同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关于本项目的相关资料,评价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识别环境影响因素、筛选评价因子,明确评价重点、环境保护目标,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标准。第二阶段:进行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了解环境现状情况;进行详细的工程分析,确定各污染因素污染源强,然后进行各环境要素影响预测与评价、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第三阶段:结合污染源源强,提出相应环保措施,对项目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论证;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结合业主所做的公众参与调查结果,进而给出项目环境可行的初步结论。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内蒙古鑫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敕勒川镇陶思浩村灰渣回填沙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再经项目负责人初审、环评机构内审、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建设单位上报审查。具体工作流程见图1.2-1,编制完成后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1 .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2 .进行初步工程分析3 .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1 .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2 ,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3 .确定H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制定工作方案1 .各环境要索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 .给出污染物力威清单3 .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图1.21具体工作流程图1.3相关符合性分析1.3.1 与国家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项目为利用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厂产生的粉煤灰进行生态恢复,封场后交由陶思浩村委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本),属于鼓励类中“四十二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力0、工业“三废”循环利用”,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本项目已取得土默特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项目代码为2204-150121-04-01-602331,由于两年内未开工,已向土默特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延期,新的备案文件已于2024年4月18日重新出具(详见附件2)。2、固废综合利用政策符合性分析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十部委下发的第19号令)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本项目为生态修复,填充物为粉煤灰,填埋废弃沙坑并进行覆土,然后恢复形成可满足种植条件的土地后,交由陶思浩村委会使用,因此本项目填充物采用粉煤灰符合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3、与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符合性分析该文件提出,持续用力打赢“净土保卫战1.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强耕地土壤治理。开展重化工污染区域、废弃物堆场等场地土壤治理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推进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并且,实施城镇、厂矿、园区等重要节点绿化美化工程,巩固提升村庄绿化美化水平。科学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两新一重''等重大工程建设用地。强化土地集约利用,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将园区真正建设成为工业发展的主战场。做好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盘活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本项目沙坑主要由于乱采乱挖形成,经本次填埋治理后,进一步推进了,士默特左旗敕勒川镇的生态修复工作,并同时将此片区的土地进行了修复治理。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4、与呼和浩特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呼和浩特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优惠政策。重点推进粉煤灰、炉渣、尾矿综合利用,有效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附加值与无害化水平。支持粉煤灰、尾矿等充填或回填采空区和矿坑。”对本次沙坑进行生态恢复采用了周边电厂的粉煤灰,符合此文件中可以利用粉煤灰对采空区的回填的要求。5、与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符合性分析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是呼和浩特市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高效能空间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的空间政策,是市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和指导各类建设的行动纲领;是呼和浩特市辖区、旗、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规划范围为呼和浩特市全市域,包括回民区、玉泉区、新城区、赛罕区、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和林格尔县和土默特左旗。规划指出构建农牧业空间格局:优化农牧业空间布局,建立“一区一环两片''农牧业格局,一区指土默川平原农牧业集聚区,其主要要求为大力推进现代奶源基地和生猪养殖基地建设,加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现代化农牧业产业集群水平。本项目位于中部现代农牧业融合发展集聚区。由于乱挖乱采现象屡禁不止,导致形成许多大小、深浅不一的废弃沙坑。同时导致耕地破碎化影响规模化农业生产。通过本次对沙坑的生态恢复,有利于耕地的集中连片化,并提高了耕地数量,增加了耕地利用率。符合规划中相关要求。6、与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现状为乱采乱挖遗留的废弃沙坑,由于乱采乱挖导致该区域植被被大量破从而导致水土流失,随着暴雨的冲刷,沟壑面积越来越大,使得周边土壤被剥离,肥力减退,使得土壤中的氮、磷、钾等主要成分流失,严重影响当地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同时,破坏了该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该规划中指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突出黄河干支流纽带支撑作用,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动荒漠化防治,抓好水土保持,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升黄河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分区分类修复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促进栖息地恢复和废弃地修复。根据土默特左旗沙坑环境景观整治实施方案,本次整治沙坑为此方案中,位于陶思浩村东北侧的18号沙坑,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对废弃沙坑进行回填、平整,降低当地的水土流失量,有利于加强当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对后续,土默特左旗推动沙坑环境景观整治的实施,起到先决作用。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7、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符合性分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指出“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从各地实际出发,宜粮则粮、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做强粮食和能源基地,统筹推进堤防建设、河道整治、滩区治理、生态修复等重大工程,在适宜地区实施坡耕地整治、老旧梯田改造和新建一批旱作梯田。对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与污染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实施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地形地貌重塑、植被重建等生态修复和土壤、水体污染治理”。本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中部现代农牧业融合发展集聚区。项目所在地由于乱挖乱采形成废弃沙坑,导致耕地破碎化并影响规模化农业生产,通过本次对沙坑的生态恢复,使得土地平整,有利于耕地的集中连片化,增加耕地数量。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划。1.3.2 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为对现有沙坑进行生态恢复,填充物为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本项目占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项目周边无水源地分布。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火力发电厂干式贮灰场设计规程中对一般固废处置场所选址的环境保护要求,本项目选址的可行性分析见表1.3-lo序号标准标准选址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项目选址为废弃沙坑,本项目不属于基本农田集中区。根据土默特左旗哈素海湿地公园管护中心关于陶思浩沙坑是否属于湿地保护区的查询回函明确表示,本项目不在哈素海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符合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项目场地内未发现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且无崩塌、滑坡等不良地质作用符合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本项目不在以上范围内符合2火力发电厂干式贮灰场设计规程应本着节约耕地的原则,不占,少占或者缓占耕地、果园和树林,避免迁移居民本项目利用粉煤灰对废弃的沙坑进行回填,回填期为半年,回填至设计标高后交由陶思浩村委会使用,无需居民迁移符合宜选在山谷、洼地、荒地、废矿坑等趋于稳定的塌陷区等场地建设本项目采用粉煤灰对荒废沙坑进行回填符合应避开天然滑坡及泥石流影响区域,宜避开活动断层、断层破碎带和溶洞区本项目不在上述区域内符合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填埋场场址应处于相对稳定的区域,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根据本项目地质勘查报告,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区,场区及其附近无活动性断裂通过,无形成泥石流痕迹和其它不良地质作用。拟建场地属对建筑抗震一般地段。综述分析,场地稳定性较好,地基相对均匀稳定符合填埋场场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填埋场厂址标高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符合1.3.3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内政发(2020)24号)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修改单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呼环委办发202386号),其中提到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1)生态保护红线相符性本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陶思浩村,根据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修改单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呼环委办发202引86号),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91个,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分。全市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3类,共91个环境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优先保护单元。共计36个,面积为9687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56.4%。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湖泊、湿地以及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等。主要分布在大青山、北部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和南部水土保持功能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共计44个,面积为4598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26.7%。主要涉及到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大或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以及矿区,包括城市建成区、自治区核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水环境超标区域、大气环境弱扩散区、集中连片采矿用地等。一般管控单元。共计11个,面积为2903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16.9%o包括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外的区域。(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定。结合区域重点环境问题,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4个维度,建立力+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为全市总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N”为91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优先保护单元。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为导向,坚持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管控单元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避免损害所在单元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加强大青山、黄河生态保护红线以及重要生态空间的保护,严格矿山勘察和开采。强化浑河、哈素海等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重点管控单元。以守住环境质量底线为重点,围绕六大产业集群发展,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突出“三个治污”,聚焦重点区域的重点环境问题,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强大黑河、小黑河流域污染物排放管控,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加强黄河流域“几”字弯上下游、左右岸统筹治理。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提高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推动重点行业减污降碳。一般管控单元。以适度发展社会经济、避免大规模高强度开发为导向,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执行国家、自治区、黄河流域及我市相关规定。项目所在地属于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一般管控单元,本项目利用粉煤灰进行填沟复垦,覆土造地,根据沙坑治理协议,本项目沙坑回填至设计标高后,移交原权属陶思浩村增加区域农用地面积,后期陶思浩村通过种植,提高当地村民经济水平,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本项目的建设,减少了当地的水土流失,有利于恢复当地生态的完整性,污染物单一且产生量较小,同时可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在政策上,符合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因此本项目建设可行。i0区网IIAX技09区±m三8北什多羊&为%牧次新J11W出回民区:图例市域范用区县界区县旗承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地州界河源水系优先保护单元项目所在地N1:850,000图1.3l本项目与呼和浩特市环境管控单元中的位置图图132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管控单元图2)环境质量底线(1)环境空气本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评价基准年为2021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布的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本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呼和浩特市2022年基本污染物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一氧化碳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数位值、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本次评价委托内蒙古华智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8日对项目所在区域特征污染物TSP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标明,填埋场所在区域TSP浓度范围分别为:175223ug/Nm3、173228ugNm3,并于2022年12月8日2022年12月14日对大青山自然保护区进行了补充监测监测结果105113ug/Nm3超标个数为0,监测结果可知,区域TSP未出现超标现象。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不会明显降低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因此项目的建设不会对当地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2)地下水环境由监测评价结果可以看出,主要由于周围村民进行农作物种植期间使用化肥及养殖项目导致氨氮及硝酸盐氮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Hl类标准,其他各项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II类标准。粉煤灰填埋前,对场地边坡及坑底均采取了防渗措施,防渗等级要求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对地下水污染较小。(3)土壤环境根据现状监测结果表明,评价区土壤各指标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中表1标准值的要求,说明目前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总体良好。(4)噪声监测结果表明,昼夜间噪声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声环境质量现状较好。本项目各设备噪声经设备选型和距离削减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位于陶思浩村东北侧,对18号沙坑进行回填,回填封场后交由陶思浩村委会,作为陶思浩村民集体用地,增加农用地面积,增加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而且本项目不属于资源消耗型项目,因此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项目为利用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厂产生的粉煤灰进行生态恢复,封场后交由陶思浩村委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本),属于鼓励类中“四十二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10、工业“三废”循环利用”,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本项目己取得土默特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项目代码为2204-150121-04-01-602331(详见附件2),故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按照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修改单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呼环委办发202386号)要求,结合区域重点环境问题,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4个维度,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力”为全市总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N”为91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修改单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呼环委办发202引86号),本项目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15012130002,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为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一般管控单元,管控单元类别为一般管控单元。本项目利用粉煤灰作为填充料进行沙坑回填复垦项目,回填封场后,可作为村民农用地使用,由于本项目填充料为粉煤灰,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本),属于鼓励类中“四十二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10、工业“三废”循环利用“,符合产业政策,且位于环境质量达标区,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表132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管控单元类别管控要求本项目ZH150土默特一般空间1.区域内的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维本项目不涉及水电开121300左旗敕管控布局护功能区,禁止大规模水电开发和林纸发和林纸一体化产业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管控单元类别管控要求本项目02勒川镇一般管控单元单元约束一体化产业发展;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发展旅游、农林牧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及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严禁盲目引入外来物种,严格控制转基因物种环境释放活动。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要求。发展,本项目主要为通过填埋粉煤灰进行土地复垦,填埋至设计标高后交由陶思浩,为恢复当地生态系统的完成性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本项目占地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排放管控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污水处理厂应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推动污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2 .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屠宰行业应落实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等要求。3 .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变废为宝。本项目不属于以上行业。本项目填埋期为半年,填埋期产生的废气经洒水抑尘后,达标排放,无废水外排,并且随着填埋结束后,污染行为随之结束。环境风险防控加强饮用水源风险预警应急防范,提高饮用水源风险预警和应急防范水平。本项目废水不进行外排,在做好有效的防渗措施后,不会对周围地下水产生影响。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超出土地消纳能力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本项目不涉及。因此,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建设可行。1.4环境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本项目通过土地复垦进行生态恢复,项目封场后合格的土地交由陶思浩村作为村民集体用地用于农用地,对环境影响较小。因此本次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影响为填埋期环境空气影响、声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影响。1、通过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环境质量现状。2、本次评价将从项目环境影响、敏感目标保护、周边制约因素、城市规划等全方位分析,明确建设项目选址的环境可行性。3、根据项目特点及污染特征,除了水、气、声、土壤等传统环境问题外,评价要更加关注本项目填埋期产生的生态问题,分析废水对地下水产生的环境影响,制定避免污染、防治污染的针对性对策、措施,以求把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4、通过环境空气、水体、声学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分析及预测,从环保角度明确本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和选址可行性,为决策部门计提供科学依据。1.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产业政策;符合“三线一单”要求;项目选址可行;在采取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对区域产生的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不会改变区域内的环境功能;项目的实施将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公众参与调查显示公众同意本项目的建设,未出现反对意见。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第2章总则2.1 编制依据2.1.1 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12.24;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6.7.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21.11.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10.4.1;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1.1;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716;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02.1.2 国务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OO539号(2005.12.3);2、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5、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29;7、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2.1.3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969号);2、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大气201916号);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2021.1.1;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2019.1.1;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2018.1.10;6、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6号),2017.9.25;7、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24号),2022.2.8;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2024.2.1;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9;10、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2014.3.25;11、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43号),2017.10.1;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公告2018年第14号),2018.3.1;13、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2021.1.1;14、关于“十四五”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2021年3月180o2.1.4 地方行政法规及规章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8.12.6;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内政发2021l号);3、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内政发(2020)24号;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27号);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3号);7、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10);8、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20.8);9、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13108号,2013.4.26);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0号;1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1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37号);1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96号,2018.12.29);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97号);15、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2018.8.22);1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88号);1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8ll号);18、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内建建2014114号);19、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2021年);20、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T385-2020);2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24号);22、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内工信原工字(2019)269号);2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1)262号);2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能源局印发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J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25、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内环发(2021)206号)。2.1.5 相关导则及技术规范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O2016);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l9-2022);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I69-2018);9、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2019.1.1);10、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12、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13、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1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15、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6、排污许可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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