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本土化的基本构想》3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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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本土化的基本构想》3500字】.docx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本土化的基本构想目录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本土化的基本构想1(一)建立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司法制度11.建立证明“恶意”的司法制度12 .不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23 .持续少年法庭设立34 .延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3(一)设计专门的辅助机构3我国虽然有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需要并且也有很多的优势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但是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毕竟是属于英美法系的,主要还是以判例法为主,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渊源,与我国司法制度的运用存在着偏差,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案子的判断都是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所以作者认为我们在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同时,也要契合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文化环境。构建属于我们自己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一)建立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司法制度引入恶意补足年龄之后,我国就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制度的适用,结合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本身具有的特点来构建我国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司法制度。1 .建立证明“恶意”的司法制度严格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主要就是判定未成年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这一个过程必须实事求是,不让未成年人受不白之屈。“恶意”地证明包括证明责任地承担和证明标准以及内容。所以证明恶意的司法制度也应该从这三个方面来确立。首先,证明责任应由检方承担,检方作为我国的控诉机关承担着起诉控告的职能,所以证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具有“恶意”,是不是可以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应该由检方来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也就应当由检方承担。由于恶意的证明是检方单方面的证明,且也是具有主观性的,所以检方若是虚假证明的话,未成年人的权益则会遭到侵害。因此检方应建立相关的惩罚机制以防检方的不诚信行为。但是对于作为被告人的未成年人的辩护理由中的“主观恶意”的存在与否则应由其自己承担。其次,英美法系中关于“恶意”证明标准一般有四种标准一一主要是“排除所有的怀疑”、“排除合理的怀疑”、“有说服力的证明”以及“优势证据”,在我国一般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需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I”,这样的证明标准与英美法系中“排除合理的怀疑”这一标准大同小异。U川当然就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中“恶意”的证明标准而言,是应该要达到我国这一般案件的证明标准的,而且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在收集证明方面的手段、能力与水平都是普通人无法比拟的,因而证明能力也较大,我国一般的普通案件都是采取这样的证明标准,那么对于证明要求更高的未成年人的案件的证明标准理应同样达到这样的高度,甚至于应该比这个证明标准的高度更高才可以。最后就证明内容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恶性,即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理解能力,对自己实施行为的理解能力又包括辨认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包括对实质违法性与形式违法性的认识,实质违法性认识是指对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的认识,而形式违法性则是对刑法的禁止性的规定的认识;控制能力是指通过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来能够自己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二是行为方式,因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会通过客观行为反映出来,行为人的作案手段、是否使用工具、使用何种工具、有没有组织、组织内有没有分工,事后有没有逃跑、藏匿以及销毁作案工具和其他证据的行为等等,这些都是可以证明“恶意”的证据。因此,对于“恶意”的证明内容应当结合主观心理与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具体案件具体分析。2 .不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上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是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是具有判断和控制自己年龄的能力,如果单纯的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周岁,那么当时在14周岁存在的问题,12周岁时也会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也会逐渐成熟的更早,现在的孩子接受教育的时间也在提前,他们的能力的提升也在提前,到时候,我们是否又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是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当时实施行为时能否判断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样的话,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之后,我国在刑法上可以不设定年龄的界限,不一刀切,单纯的只解决个案。这样不设定最低刑事年龄,实际上也是规定了适用I参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主体是全部未成年人。这样的规定不会存在未成年人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却因为年龄原因而不承担责任,也避免了未成年人并不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而承担了刑事责任。保障了被害人的权益,也确保了社会的公平正义。3 .持续少年法庭设立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审理便是和成年人分开的,它有一套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不应该仅仅只集中在案件本身,更是涉及到了未成年犯身边的方方面面。是比成年人犯罪的审理复杂的多。所以应设计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少年法庭我国早在1984年就在上海诞生了,但是,由于刑事审判庭审模式的改动,又由于一些内部编制、业务庭设置等问题撤销了少年法庭。今年3月,在最高法少年法庭办公室正式成立后,六个巡回法庭挂牌“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这也仅仅只是一小步,我们少年法庭的设立相关的审理程序的建立,受案范围的确立,甚至于审判人员的审核都是极其重要的。在确定这些之后,未成年人之后的发展教育也要纳入考虑之中。少年法庭的设立让未成年人犯罪有了一个专门的机构去管理,这样也更有针对性,让未成年人犯罪得到更好的规范,从而达到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效果。4 .延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的审判要围绕着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发展。未成年犯的审判是决定着一个孩子一生的,他们的还很长。在去审判一个未成年人的时候,也要确保他们的以后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由于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期,他们的认知能力、情绪以及行为控制能力尚缺,在其出现问题时,外界的处理方式极易影响未成年人人格的形成,因此,恰当合适的处理方式非常重要。S所以,我们也要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刑诉法中也确保了未成年人该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审判不公开审理。其犯罪案卷是封存的。我国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回到社会中还可以正常的生活。(二)设计专门的辅助机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是确定未成年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那么如上文所述,证明是否具有恶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方式和主观恶性,因此心理方面判断的权威性是很重要的,不能只是简简单单的测试,这关乎这未成年人的以后的健康生活甚至于一生的希望,也关乎着一个家庭的未来。所以我国应设立专门的心理测试的机构,制定心理测试方面的标准,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防止错判误判的发生,让审判未成年人犯罪能够公平公正。并且,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数都是因为自己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或者是父母的疏忽大意导致其心理上的偏执,所以他们在犯罪之后是有机会改过自新的,因此,应该对他们进行普法教育,社区矫正中心的设立就是这一方面的目的,让未成年犯和家庭、学校之间建立联系,缓和关系,从而防止他们再次违法犯罪。另也可以设立专门的学校来对他们进行管制教育。让他们在可以接收到良好的教育的同时也约束了他们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不仅仅要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也要规范未成年人家长对其的教育,家长给孩子的影响是十分久远的,孩子的品行如何、性格如何和家长的教育有很大的关系。再者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让他们放松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所以,我们也应该让家长也接受如何教导未成年这方面的教育,让孩子之后能够得到很好的约束,防止其再次犯罪。现如今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越来越高,带来的也不仅仅是知识方面的增加,也有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虽然现在有了网络警察、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以及一些游戏软件、视频软件等对未成年人的限制。但是仍然会有一些漏网之鱼,所以网络方面也应该配合法院、检察院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让他们收获到的都是健康积极向上的信息。以预防他们犯罪。不仅如此,还有一些电视剧出现的场面,未成年人也会跟着学习,就像是看了喜洋洋的学生跟着里面的动画人物学习煮羊,结果令他们的同学就此身亡,这样的动画片和影视剧也会给他们带来一些不良的影响,所以也应将影视剧分年龄段播放。就像韩国有些电视剧只允许十八周岁以上的人群观看。给他们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律适用情况来构建我国本土化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通过建立有关的制度之外,设立相关的辅助机构也很重要。这样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既有了制度上的支撑,在审判过后,又能对未成年人的未来负责。是符合我国的刑事制度的,是能够解决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的,也有助于我们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i马松建,潘照东.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及其中国适用J1.南京师范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28ii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iii李振林,张颖鸿.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论J.中国青年研究,2018,(10):46-48iv孙震.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域外考察和对我国的启示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5-46v山茂峰.关于恶意补足年龄适用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6,(09):195-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