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我国居住权制度探析》10000字(论文)】.docx

    • 资源ID:1367716       资源大小:27.57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我国居住权制度探析》10000字(论文)】.docx

    我国居住权制度研究目录引言一、念1(一)居住权的含义1(二)居住权的特征2二、居住权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2(一)居住权制度的起源2(二)居住权制度的发展3(三)小结3三、蹄权制度的价值3(一)居住权制度的现实意义3(二)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意义5一、居住权制度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5(一)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的内涵5(二)居住权制度存在的问题7二、国外蹄权制度经验8(一)国外研究现状8(二)我国未移植居住权的历史原因分析io三、对于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完善的建议10(一)增加法定居住权10(二)建立多元化的居住权制度H()明确居住权与抵押权的权利顺位12(四)明确居住权的灭失方式12引言“我国对于居住权的立法规定可以追溯至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十五章,但是在后续的审议过程中该规定被删除“。如今居住权制度再次被写进民法典,居住权也再次进入大众视野。居住权在如今社会中已具有现实存在的巨大必要性,对于居住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及立法在目前是利大于弊的,但是因为我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研究立法还属于一个起步阶段,故相关制度并不完善,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对于现有的居住权制度进行分析解读并在现有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一、居住权的概念(一)居住权的含义罗马法认为居住权是指非权利人即非所有权人可以居住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参见新物权法草案删除有关“居住权"的规定-法治聚焦-行业互联网资源库利。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在21世纪初,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提出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居住权保护应当将其列入我国物权法。在新实施的民法典中,对居住权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民法典第366条可以看出居住权是一种为了居住而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依据合同或遗嘱设立居住权曳(二)居住权的特征1 .居住权具有排他性居住权属于物权,所以同一般物权一样,居住权人对房屋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排除他人干扰,可以自由进行占有、使用居屋。2 .居住权是有限制的物权居住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附条件权利,居住权是定限物权的一种。居住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基于自然人生命有限性,居住权亦有相应限制。除此之外,通过合同等设立的居住权也是有时间期限的。3 .居住权的主体不局限于自然人居住权创立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以此目的为出发点设立的居住权仅供自然人享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无法享有。但随着社会环境变化、居住权制度日趋完善等,居住权制度逐渐发展到具有投资属性,由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开始享有居住权。二、居住权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一)居住权制度的起源居住权源于罗马法外在古罗马时期,家长权人可以决定家族每个人的婚姻嫁娶等,在财产方面,家长权人所有家族的一切财富。伴随罗马经济发展、文明进步,罗马法开始削弱家族体制下的绝对特权,由此,传统的婚姻制度衍生出一种新的婚姻形式一一无夫权婚姻。已婚妇女不再处于丈夫的夫权控制,亦不能享受丈夫家族的庇护,在丈夫去世后不能获得去世丈夫的遗产,丧偶的妇女将面临生活困难。同时期,罗马被解放的奴隶由于没有财产,生活也面临各种困难。为此罗马法规定丈夫或家长可以为妻子或奴隶设立房屋的居住权,以保障基本的生,参见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褥要。参见周柑: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活条件。(二)居住权制度的发展多国先后参考了罗马法的居住权立法体系。法国主要以十二个条文来详细规定居住权。德国法律中保障性居住权规定,房屋所有人可以自己使用房屋或者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可以与其家庭成员等共同享有该权益。长期性居住权人对于房屋可以转让或继承甚至出租。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的一般条款;对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不明确问题的解决,第1026条补充可以引用用益权的有关条文支瑞士民法典严格限制居住权于传统家庭领域,该法规定,居住权是一种针对居屋整体或者部分及其附属部分享有的权利之(三)小结罗马法建立的居住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基本人身权利。居住权使居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割,房屋的使用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因此,许多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基于罗马法居住制度的居住权制度。基于各国国情,自罗马居住权设立以来,各国在社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居住权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由此证明,不管是过去的罗马家长时代还是时刻发展、制度开明的现代,居住权都有存在的现实意义,在我国也不例外。三、居住权制度的价值(一)居住权制度的现实意义基于民法典对于居住权制度用益物权的定位,权利人以居住目的去使用他人房屋。此外,我国的居住权除了基础保障作用,应当具有促进社会投资和消费等的多重作用。1 .居住权制度有助于解决弱势群体的居住需求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分割共有财产。但在司法实务及现实生活中,男女对于家庭和社会的贡献及定位并不平等,导致婚姻中男女占有的资源、扮演的角色不同,从而导致分割共有财产有时并不公平,可能会造成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比如如今更多的是男方在外工作,而女性负责全职照顾家庭。在这种情况中,若夫妻共同财产较少,分割共有财产对女方并不公1'参见费安玲译: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产生及其特点,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1.®瑞士民法典第776条规定:”居住权系指居住建筑物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继承,如无相反规定,也可以适用用益权的相关规定。”平。且在这种情况中,女方普遍半脱离社会,在离婚后需要再次接触社会,面临经济等诸多问题;而男方离婚并不会对于生活有何障碍。如此,若女方存在居住问题,因居产所有权价值较大,男方出于道德义务,不必转移所有权但应当为女方建立居住权。而在民法典出台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仅有司法解释载有关居住权的规定,但并未具体规定内容。我国居住权制度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时的房屋利用提供了更多选择。自上世纪开始我国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先如今社会中流砥柱的中青年人普遍独生且上有老下有小,同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两人可能需要负担四个及以上数量的老人的养老问题,家庭养老,压力巨大。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老年人会选择反向抵押或售后回租的现有模式进行自我养老,但是在民法典出台前,此模式因制度的不完善而面临不可协调的问题。居住权制度为老年人提供了“以房养老”的新选择,他们以略低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转让房屋所有权,为自己在该房屋上设定居住权,以获得可供养老居住的房屋和养老金。2 .居住权制度有利于实现房屋多元化投资利用居住权的流通性在房地产投资领域可发挥重要作用。此时居住权当事人通过设立居住权实现对居屋的有效利用。比如,我国早期政府拥有土地所有权但资金不足对海南三亚地区土地开发时,便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此时居地产开发商所享有的居屋所有权就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类似于使用权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就收归政府,只不过当时我国还没有居住权制度这个概念。居住权还可以解决城镇居民农村买房问题。许多城镇户口的居民因城市房价不断攀升将目光投向购买农村房屋,但这种肉屋买卖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基于农村集体土地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若有关法律规定允许由农村居民等提供土地,城镇居民提供建房资金,农村城镇居民联合建房,就可以满足城市居民居住需求和农村居民改善生活的需求。3 .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推动建立我国多层次住居保障体系我国现有城市居住性房屋主要分为市场化的商品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居。对于公民的居住问题,我国实施了多层次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因为该制度主要的适用对象还是我国城镇居民没有惠及农村居民,所以我国的住居保障实际上是存在巨大漏洞并没有满足广大群众对于基础住房的需求的。另外,我国目前的住居保障措施普遍是通过租赁方式为民众解决住居问题,但是基于我国传统的“家”思想,不定期租赁的房屋普遍不会使民众获得家的归属感,但是如果可将租赁更换成为民众设立有期限居住权或者附条件居住权,可以更好的解决实际的住房问题和民众的心理满足问题。(二)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意义首先,设立居住权可以更好的落实宪法精神和条文。宪法条文需要各部门法的设立和执行才能更好得到落实和保障。提到私有财产,普通公民的第一反应普遍是“我的东西”,强调的是对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实际上忽略了使用权。而居住权是对于房屋所有权的拓展,或者说是发掘了后屋未被发现的潜在价值,即脱离所有权的居屋的使用权,居住权使民众看到了之前未曾了解的财产的使用权范畴。对于财产的多层次利用,居住权给出了很好的示范支其次,设立居住权制度完善了我国物权体系。物权法定的范畴直接影响公民占有使用财产的方法和手段。居住权制度曾被纳入物权法草案,但最终予以删除,导致现实生活中公民因“居住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亦会因无法律依据而得不到应有救济。由此设立居住权对于司法实践、物权体系完善具有极大意义。再次,居住权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人权保障方面的态度。设立居住权制度最初就是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础生存条件。比如,对于生活实在窘迫确实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人群,可以无偿使用他人居屋;生活窘迫但是还是有能力解决住房问题的人群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居住困难。一、居住权制度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民法典用六个条文对居住权加以规定,现笔者对六个规定分析如下:(一)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的内涵1 .居住权的主体和客体第366条阐明了居住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并且通过法规形式,对居住权主客体进行规定,规定其客体为他人的住宅,主体为居住权人。2 .居住权的设立与消灭,参见IIl贾少涵.试论居住权的价值与意义J石家庄学院学报,2018,03.(1)居住权的设立第367条、第371条可知,我国目前仅有意定居住权,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约定居住权具体内容或者通过单方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使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自由在居住权设立中发挥最大作用。民法典第368条将登记作为设立居住权的要件之一,对于实践有重要作用。此点在一定程度上类似房屋抵押登记,实践中,在处置他人房屋时普遍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查询后屋上是否有查封、抵押等权利纠纷,而登记设立居住权就可以让第三人知晓房屋上权利的存在,在事前就明确房屋权利的存在,帮助居住权人对抗第三人。(2)居住权的消灭民法典第370条规定了居住权的消灭事由。该两种权利消灭事由主要是从居住权期限出发,无论是权利人死亡还是设立了权利期限,当期限届满,权利消灭无可厚非,同时确实对于不同类型、不同情况下设立的居住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约定或规定期限。3 .对居住权的限制(1)有偿或无偿的限制民法典第368条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普遍是无偿的,但有些国家也在居住权无报酬的规定基础上增设了允许报酬的规定。在我国居住权原则上是免费的,但也允许双方在自愿情况下确立有偿的居住权。一般的居住权制度是免费的,其原因是居住权制度建立之初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但是我国居住权面向对象,不仅仅包括了没有经济能力租房的群体,还包括了有一些经济能力但是有住房困难的群体,居屋所有人虽然为这些群体设立居住权但也想从中获得部分利益。所以,法律应当允许居住权有偿或无偿。(2)转让和继承的限制民法典第369条目前对于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定位还是偏向于保障人权民法典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民法典第371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而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70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性质的保障性权利类型。许多国家也对居住权制度增加了不得转让或继承的限制,该种限制虽对于居住权制度的发展、或居住权制度与社会发展的适应度有些阻碍,但从保护特定群体的居住利益和减轻其生活负担的角度来看,禁止居住权转让和继承的规定有存在的必要性。(二)居住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未规定居住权人的范围民法典第366条中没有明确限定居住权主体为自然人还是法人。但目前居住权偏向于保障性功能,为了满足特定群体的抚养问题,帮助困难的自然人解决生活的基本问题。因此居住权的主体无疑是自然人。但是,随时代发展和人民对住宅多样化利用的需求,用于投资的居住权逐渐进入人们视野。在投资性居住权中,法人与非法人与自然人主体地位相同,更适应目前我国商品经济市场环境,也为居住权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基础。2 .对于居住权客体描述含糊笔者认为居住权客体规定应更明确一些。房屋比住宅包括的范围更大,把住宅改成房屋才更合适,也能更好适用社会发展。与所有权不同,居住权涉及的可能是房屋的部分。根据民法一物一权的理论原则,房屋作为独立的综合体智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但是基于居住权的特殊性,同一个房屋可以设立好几个居住权。因此,可以将居住权的客体定义为他人房屋的整体或部分。3 .未规定法定居住权民法典仅规定了意定居住权。但如果只采用这种形式,没有充分发挥正确的弱势群体保障功能。对于一些没有房屋居住的社会弱势群体,意定居住权并不会对他们产生作用,他们或许也没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机会,对于这种情况,增加通过法律设定居住权,会是对他们住房困难最好的解决方式。意定居住权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而法定居住权因为物权法定原则更具有确定性,都不可缺少。我国现行的居住权制度只规定了其中一种,导致居住权确立方式的缺失。我国对居住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通过登记使居住权更好具有排他效力,有利于保护居住权人的利益。但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合同确定居住权的情形,以除外。”遗嘱确立居住权的情形就不适用。因此,应当增加第三百七十一条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O4 .对于居住权消灭规定不够妥当虽然民法典中规定了居住权消灭的两项事由,但总体来看规定不足,居住权的消灭,还应当参照其他物权的消灭事由。比如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混同、房屋灭失等仅仅是居住权消灭事由的部分情形,由此可见,法条中仅规定两种情形是远远不够的,应在法条中僧加但书规定或兜底条款。5 .未为投资性居住权预留空间在对民法典现行规定的解释中,提到现行规定主要倾向于保护特定群体的居住权益。这一规定忽视了居住权投资功能的存在,对于当今社会的发展有弊无利。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居住权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我们应当是居住权具有流转性,摆脱个人财产专属的限制,满足人民居住和投资的双重需求。随着我国居地产市场中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情况的出现并发展,现行居住权规定的不可转让,不能满足现实需求不断的发展。综合我国现状,完全限制居住权的转让和继承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二、国外居住权制度经验(一)国外研究现状(1)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居住权源自古罗马时期,当时仅有成年男性公民享有充分权利,族长在家族中地位最高,夫妻地位也不平等。同时罗马实行一般继承制度,家长的一切被继承人完全接受。设立居住权是为了保障没有继承遗产或不能继承遗产的家庭成员以及被解放奴隶的基本生存需求。家长通过遗嘱揩部分继承权和收益权用于保障她们的基本生存需求。(2)法国的居住权制度法国继承了罗马的居住权制度,并进行修改和完善。法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的具体义务去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法典增加了意定居住权,逐渐成为主流设立方式。该法典还规定除斥期间,以敦促权利所有人积极行使权力。并且对部分居住权条款规定是任意的,赋予当事人极大的自治权,突破传统居住权的限制。此外,法国法对居住权客体进行规定,居住权的受益人只包括居住权人和家庭成员,其他人除外。法国居住权制度有其自身特点。在客体方面,除居住权人外,居住权人的直系亲属以及其他无血缘但存在住房困难的人都能成为权利客体;在设立方式方面,权利人双方有许多设立方式可以选择,包括合同、遗嘱等;在权利期限上,法国居住权除斥期间为30年。另外,还规定居住权预先保障制度以及出租合意制度,即出于保证房屋完整及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为居住权提供保障,对于居住权房屋的出租需要双方达成合意。(3)德国的居住权制度德国的居住权制度比法国居住权制度更为保守。德国居住权制度由两部分组成,传统居住权制度只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是具有动产属性的保障性居住权,满足了人们的住房需求,而长期居住权涌入了经济市场,是无动产属性的长期居住权,满足了经济发展的交易需求。德国法律对保障性居住权的规定被赋予人役权的权利人可以与其家庭成员或者护理人员共同享有居住权。由此可见,德国法律上的居住权也保留了人役权的人身属性。此外,由于该权利也是有限人役权,其规定只能在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租赁。德国法规定长期居住权可以转让或继承,德国法律规定的长期居住权具有独立财产权的性质。它在商业领域更加突出,在更广阔的市场领域发挥作用。(4)意大利的居住权制度意大利的居住权制度与法国类似,但又有自身特点。意大利法对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和居住权人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房屋维修和修缮费用。同时,法典还规定,未婚的人享有住在底子里的权利,婚后出生的孩子也享有。并指出,寄养子女、非婚生子女也有居住权。并且法典还规定了与居住权人同住的服务人员具有居住权,并对多种情况类似分居或是丧偶情况下的居住权分配作了特别规定,以期更好保障民众权利。首先,意大利法律除了意定居住权还规定取得法定居住权的条件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居住权,夫妻对婚姻房屋的居住权,以及在一定时间基础上的居住权。其次,只有居住权人和主要家庭成员为居住权客体,此点又与法国居住权有所区别。除了继承法国法律对于居住权的规定外,意大利居住权的确立还更加明确地强调了居住权受益人的范围包括了亲生子女和养子女。居住权主体也包括家庭成员或服务人员。最后,关于权利的行使期间也作了规定,规定权利除斥期间为二十年。(二)我国未移植居住权的历史原因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曾有部分学者提出重新设立居住权并进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部分学者认为,居住权立法是对我国保障人权的要求,公民拥有住宅,对于国家来说是一种义务,住宅是生存基础,因此我国有必要再法律上确立居住权制度。居住权制度也曾被写入物权法草案,但最后仍被删除,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1、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存在适应居住权发展的基础背景罗马法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遗产收入、使用权给需要帮助的人,使其拥有基本生活的保障。但在我国并不存在继承权不平等等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男女平等的继承制度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可见,在我们的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在法律上有较为充分的保障,居住权制度在保障弱势群体上的作用并不显著。2、我国不适合单独设立居住权制度中国法律体系中缺少居住权所需要的法律环境,如果进行生硬规定,因为缺少用益权作为上位权利对居住权进行补充,居住权制度将无法发挥应有作用,更有甚者会影响我国的法律体系结构。此外居住权作为人役权的一种,其固有的封闭性缺陷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必定无法被克服,将难以适应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三、对于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完善的建议(一)增加法定居住权意定居住权的取得是依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法律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行为合理。本文不作详细叙述。法定居住权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而直接法律规定的。结合以上几点,我国法律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法定居住权:1、离婚夫妻无后的一方可享有另一方房屋的法定居住权夫妻离婚时,双方的关系不能立即断绝。基于双方关系,即使离婚也有相互抚养的道德义务。赋予离婚后无房的当事人享有另一方房屋的居住权,更好的保护无居一方的权利,将其从有用一方的同情和施舍转化为法律义务。如果非所有人一方不再有住居困难等问题,将不再享有该法定居住权。2、丧偶方享有死者房屋的法定居住权丧偶方往往与房子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已经在房子里居住了很长一段时间。房子不再只是一个居住的地方,更是一种感情寄托。因此,丧偶方有权住在死者房屋里不仅是出于法律原因,也是出于情感上的关切。如果丧偶方经济条件较好,可以自行解决住居问题,可以选择自愿放弃自己合法享有的居住权。3、无底老年人享有住在子女家的法定居住权在生活中,很多父母用自己毕生积蓄给孩子买方并登记在孩子名下,导致自己无居居住。基于此,对于无房居住的父母可以为他们在子女房屋中设立法定居住权,解决住后问题,也有利于孩子履行赡养义务。(二)建立多元化的居住权制度建立包括援助性居住权和投资性居住权的多元化居住权制度体系,前者是具有无偿性强调以保障为主,后者是侧重发挥房屋的多重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商业价值等。我国目前民法典对于投资型居住权法典并未过多规定。但随着经济发展,投资型居住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步体现,也应当有具体法律加以规定。1、兼具援助性的投资性居住权此类居住权实质上是投资性居住权,但是又非传统的投资性居住权,因为同时兼顾了援助性居住权的特点。较为常见的就是近些年的以后养老的养老模式,有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居屋但是无人赡养或者子女不愿赡养的老人,通过与银行或相关机构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房屋所有权交出,换取养老金、养老服务以及直至死亡时的房屋使用权以实现养老目的,这种养老模式实际上就是保留居住权的房屋买卖,是投资性居住权,但是因为保障了弱势群体的住房利益,又兼具援助性居住权的特点。2、商业领域的投资性居住权商业领域的投资性居住权在我国也在兴起,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时间分配式共有。例如,随着近年来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民宿酒店快速兴起。其中民宿主人是民宿房屋所有者或民宿经营管理者。前者以自由房屋经营民宿无可厚非,但在后者的情形,如果经营者具有房屋的居住权较之基础房屋租赁关系适合民宿经营。同时我国的农村宅基地改革还会进一步推动农村民宿行业的发展,投资性居住权的经营功能将大放光彩。(三)明确居住权与抵押权的权利顺位居住权和抵押权是对特定物的其他功能的使用,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居住权是所有权人以居住目的让他人使用自己房屋的用益物权,发挥的功能是满足特定群体的生存保障。抵押权是基于对主债权的从属性特征不能单独转让的担保物权。我国民法典未对二者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机制进行确定,但应当对其进行思考。1、将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再抵押抵押权人在用屋抵押权利审查过程中,知晓了即将抵押登记的房屋上已经存在居住权,仍接受该居屋继续进行抵押的,视为抵押权人接受该房屋上的居住权,在将来权利出现纷争时,居住权的权利顺位当然地高于抵押权。对于不需要登记的居住权而言,抵押人向抵押权人隐瞒了房屋上居住权的设立情况,参照善意第三人的规定,由抵押人就抵押权人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居住权不仅先于抵押权设立,并且不需要登记的居住权一般时法律直接授予、遗嘱设立或者法院裁判,因此居住权当然生效。2、在已抵押的居屋上设定居住权原则上,居住权不得设置在被抵押房屋上,但也是可以设立的,但在未来实现抵押权时,必须自行承担腾房等后果。因为投资性居住权需要登记,所以居住权人必定知道房屋上有抵押权,仍坚持设立自愿承担风险损失,不得在抵押权实现时向受让人主张权利。如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恶意串通,居住权人可以像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抵押无效,此时损失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承担。(四)明确居住权的灭失方式除法典规定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居住权灭失的情况:一是权利混淆,即在存在居住权的情况下,居住权人购买房屋后,居住权就转化为所有权。二是居住权设立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依照合同约定自然消灭。第三,居住权人应在权利范围内合理使用居屋,给所有权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所有权人可以撤销居住权。第四,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居住权自然灭失。第五,房屋作为居住权的必要因素因种种原因不复存在,居住权自然消灭,但是居屋被征收的,居住权在经过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转移到新房屋。第六,居住权人死亡,权利的主体消失,居住权亦没有存在的必要。结语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以及科技进步,为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便利,随之而来的就是我国法治建设也要与时俱进。或许之前居住权制度并不适合中国,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绝大多数的财富和资源集中于少数人群以及少数地方,社会财富两极化加剧,区域发展不平衡,此时住房问题就成为社会普遍性问题。基于现在的社会情况,居住权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变化、发展,待未来人人有所居已不再是社会难题时,居住权制度可能又会转型成为其他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参考文献专著类:川尹田.法国物权法M1.法律出版社,1998.周柑.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2004.江平.中美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论文类:川辜明安,蒋昇洋.我国民法典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构造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2).房绍坤.民法典物权编之检视J东方法学,2020(4).单平基.民法典草案之居住权规范的检讨和完善J当代法学,2020(2).4王利明.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J.学术月刊,2019(7).5鲁晓明.论我国居住权立法之必要性及以物权性为主的立法模式一一兼及完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居住权制度规范的建议J1.政治与法律,2019(03).黄积虹.构建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的思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01).陈华彬.人役权制度的构建一一兼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居住权规定J比较法研究,2019(2).网申卫星,杨旭.中国民法典应如何规定居住权J.比较法研究,2019(6).9申卫星.从“居住有其屋”到“住有所居”一一我国民法典分则创设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构想J现代法学,2018(2).10崔建远.民法分则物权编立法研究j.中国法学,2017(02).11陈华彬.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研究U1.政法论坛,2017(05).12陈信勇,蓝邓骏.居住权的源流及其立法的理性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3).13房绍坤.居住权立法不具有可行性J.中州学刊,2005(04).14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5).15钱明星.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J.中国法学,2001(5).16费安玲译.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产生及其特点U1.比较法研究,1998(01).17王正.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引入和完善D.硕士学位论文,2020.

    注意事项

    本文(【《我国居住权制度探析》10000字(论文)】.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