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7900字(论文)】.docx
浅论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目录浅论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引言一、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2(一)抚养费支付不到位2(二)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3()父母探望权难以实现4(四)子女难以蝇财产4二、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的原因5(一)法院判决执行不到位5(二)财产分割不均衡、抚养费使用不到位5(三)离婚夫妻阻扰行使探望权6(四)再婚家庭阻扰子女继承6三、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未来的出路7(一)建立抚养费专门账户7(二)弹性分割财产、强化抚养费监管7(三)加强惩治力度,促使探望义务化8(四)规范遗产公证,保障分配公平9四、结语9摘要: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本文拟从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出现的出现的问题着手,进而分析其背后的原因,最后提出子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首先,文章第一部分分析了权益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抚养费支付不到位、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父母探望权难以实现、子女难以继承财产等。其次,文章第二部分分析出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院判决执行不到位、财产分割不均衡、抚养费使用不到位、离婚夫妻阻扰行使探望权、再生家庭阻扰子女继承等。最后,文章第三部分提出了子女权益保护的建议,主要可以通过建立抚养费专门账户、弹性分割财产、强化抚养费监管、强化公权力保障、规范遗产公证,保障分配公平等方式保障。关键词:抚养费探望权遗产引言婚姻是人类情感的结合,而离婚是情感的悲剧,离婚不仅影响到夫妻感情和婚姻状态,同时对离婚后子女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对待婚姻不再那么重视,这就导致闪婚闪离等情形越来越多,也使子女在离婚后的权益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从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我国对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条依据,为子女的权益保护打下了基础,除此之外,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各地区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由妇联、机关工委选派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案件的调解和庭审,发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作为法院裁判时的重要参考,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让未成年人的声音能够被听到,权益能够得到真正的保护。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离婚率从1991年的0.68%,到2019年增长到3.36%,甚至到2021年中国7成以上的省份离婚率超过了30%,东北三省占据离婚率前三甲,其中,吉林省以惊人的71.51%位列第一,民政部官网最近也公布去年全年213.9万对夫妻离婚,其中离婚的主体为年轻的夫妻,如此高的离婚率带来的不仅是社会风气的变化、法院的压力变大,更多的是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人民法院报报道南京中院一项调杳数据显示,近两年该院373件二审离婚案件中,以判决、调节方式结案的有251件,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有15件,占61.3%,离婚子女不仅心理受到伤害,在生活方面,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成长环境缺乏应有的物质保障,因此,如何保障离婚子女的权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在实践中,法院判决后缺乏后续监督,法院判决后往往一次执行完毕,而后续的子女抚养费等支付情况不再关注,抚养费使用情况不被重视,父母阻碍行使探望权也难以解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子女是下一代的延续,是国家未来的主人,保障好离婚后子女的权益,不仅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利益,更是为了国家的未来,对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抚养费支付不到位“仓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离婚后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生活中往往最需要的的就是钱,物质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只有物质充足了,才有更多的精力去做其他事情。2021年张某1、张某2抚养费纠纷案中,张某1因生活及学习费用增加,张某3(张某1父亲)无力承担,因此张某3作为原告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起诉张某2,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虽然张某2与张某3在离婚协议中未规定抚养费,但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一直有教育、抚养义务,因此父母必须支付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所需要费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中对抚养费的给付做出了明确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数额,可以根据其子女的需要等条件进行确定。根据不同的收入情况,不同的子女数量,支付不同比例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期限直到子女十八周岁。根据司法解释第五十条的规定,抚养费应该定期给付,如果当事人有条件的话可以一次性进行支付。第一种分期给付的给付方式,这种给付多依靠父母的道德心和责任感,若父母不履行给付义务而能够依靠法院执行去拿到抚养费的情形占少数。第二种一次性付清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价的浮动,原本支付的抚养费已经不能维持子女正常的生活,而子女请求父母增加支付抚养费基本上只能通过诉讼手段,但是诉讼手段费时费力,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难度太高,使得其不得不放弃主张。另外,目前我国抚养费的给付跟父母的收入、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挂钩,但是在此过程中许多父母瞒报财产工资,尤其是那些从事个体经营的父母,由于自己经营,自负盈亏,他们的财产多少更加难以获知,加上法院工作繁忙,难以对收入进行细致审查,造成抚养费过低,无法满足生活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抚养费的支付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二)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在目前的社会情况,绝大多数情况是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生活困难,尤其是母亲离婚后带子女生活更加困难,根据数据显示,中国女性的平均酬薪为男性的75.9%,男女薪资差距大,女性收入往往更低,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离婚后由母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往往生活条件困难,难以给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如果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均,更导致母亲难以抚养子女。另外,现实情况中,还有一些父母离婚后选择各自组成家庭,而把子女扔给爷爷奶奶抚养,良至有些父母让子女自己生活,并且不支付抚养费和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皂至出现危险。因为生活困难,很多年轻人甚至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根据数据显示,父母离异的家庭,子女的犯罪率是健全的家庭的4.2倍,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经济因素,因此解决好这个问题从长远来看有利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父母探望权难以实现探望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父母在离婚后可以探望子女的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该条中规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父母可以探望孩子,而另一方父母有协助义务,如果不利于子女的健康,应该中止探望,中止事由如果消失,可以恢复探望,但是该条中对探望权的实现范围、权力的实现方式权利行使的具体时间、地点等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是规定先协商,后判决,这就导致如果父母之间因为探望权产生争议,法院无法做出合理判决,探望权行使缺乏法律支持。2020年于某与汤某探望权纠纷中,经过一审、二审,直到再审才最终结束这场纠纷,最终认定于某对于越的探望时间及方式并无不当,可见,探望权的行使缺乏法律的支持,法院难以作出合理的判决来使当事人信服。在探望权实际的行使过程中,离婚当事人也不配合法院作出的判决,对立情绪过大,故意阻扰另一方行使其合法的探望权,不履行法律明文规定的的协助义务,而法院人手缺乏,无法应对大量的这种情形。再就是,就算父母可以行使探望权,但是往往探望的时间过短,父母和子女之前没有足够的时间交流感情,感情无法正常化,探望权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探望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父母与子女之间能够保持良好的感情沟通,但是目前探望权只是作为一项权利出现,如果父母不行使探望权就会使子女丧失父爱或母爱,为了子女的成长,探望有必要成为离婚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四)子女难以继承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各种关系并不因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的结束而发生任何变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而与其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继父母死亡,也可以继承其遗产。目前,离婚夫妻偏向年轻化,夫妻离婚后多会选择重组家庭,而围绕家庭的一个很重要的话题就是财产,其中父母死亡后的遗产成为一个重要的矛盾点,围绕遗产问题,子女与父母、继父母、再生家庭的亲朋好友之间争斗不断,子女往往难以正常继承遗产。2001年陈燕、陈丽、何娟娟与彭家祥、彭家勇、彭成善等继承遗产纠纷案中,陈燕、陈丽、何娟娟三人分别作为被继承者的继子女,与被继承人形成了抚养关系,而在遗产分割的过程中,彭家祥等人先是不承认被继承人与陈燕等人形成了抚养关系,再就是对陈燕等人请求分割的遗产主张权利,围绕陈燕等人与被继承人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第三人对遗产所主张的权利是否真实各方争斗不断,不仅给法院带来压力,也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将子女继承难的问题细分的话,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离婚子女跟随父母一方生活,而另一方父母重组家庭,子女在另一方父母死亡后,虽然法律规定了子女是父母死亡后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子女难以获得他的遗产。第二种情况是,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跟随离婚的父或母重组家庭,重组后的继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在继父母死亡后,虽然法律已经规定,与继父坦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未成年子女难以获得他们的遗产。二、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的原因(一)法院判决执行不到位法院是抚养费支付中重要的角色,当当事人不按照法院的判决去支付抚养费,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但是在后续的支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院难以解决。在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中,如果后续子女生活需要提高生活费,法院无法主动地去噌加,而子女因为诉讼成本过高,加上维权意识淡薄,往往无法采用诉讼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法院无法参与到抚养费的支付中去。在分期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中,在后续的支付过程中,法院无法做到时时刻刻监督,拖欠抚养费的案例比比皆是,法院只能被动地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去执行。另外,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或者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因为人力匮乏,审查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审查,无法真实的查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未成年子女生活的基本需要,父母瞒报经济情况,子女无法获得足够的抚养费,违背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二)财产分割不均衡、抚养费使用不到位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矛盾点,财产分割的多少关系着夫妻离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生活,围绕着财产问题,夫妻之间的争斗不断,这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最复杂的、争斗最多的矛盾点。目前大多数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的原因,除了抚养费给付不足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不均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财产先协商,后判决,但是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夫妻之间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隐匿、转移财产,而法院的审查多流于形式,使得财产分割不均衡,而且法院分割财产时并未实际考虑未成年人的具体利益,正确分割财产,只是按照照顾子女的原则适当多分,导致与未成年人生活一方生活压力过大,因此从数据来看,与未成年生活的父母一般生活更加困难。在现实的情况中,许多父母离婚后重组家庭结婚生子,而把之前所生的子女扔给爷爷奶奶等亲戚抚养,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和抚养费也被带到新的家庭使用,离婚子女并未实际拿到抚养费,而老年人往往没有固定的经历来源,没有经济实力来抚养孙子女,这也是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离婚夫妻阻扰行使探望权探望权是离婚夫妻的合法权利,但是离婚案件中的双方夫妻往往对立情绪会很大,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另一方会存在很大的敌对意识,基于这种敌对意识,从很多方面都会干扰对方,所以经常会阻扰对方探望子女,导致探望权往往无法实现。而且目前我国法律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法院也没有依据去做出合理判决,无法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在父母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抚养孩子一方也会尽量早结束探望,长此以往,父母与孩子的感情越来越疏远,探望权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这也变相的属于阻扰探望权的行使。还有一点就是,目前子女在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属于被动的地位,探望权只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如果父母完全不行使探望权,子女就完全失去了与父母沟通感情的机会,这就违背了探望权设立的初衷。(四)再婚家庭阻扰子女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子女对于他的父母仍然有继承权,并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结束而丧失,但是在现实中,在父母重组家庭后,新的家庭成员尤其是继父或继母,在很多情况下会排斥继子女,因为没有血缘关系而将遗产进行霸占,不分配给有继承资格的继子女。尤其是在第一种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死亡后的遗产分割的情况中,因为子女跟另一方父母接触较少,所以继父母与子女的感情更加淡薄,在这种情况下,子女请求获得遗产的难度更加高。而在第二种形成扶养关系的子女与继父母的情形中,未成年子女因为长期的被抚养,在遗产分割时如果出现阻扰,往往因为感恩继父母的抚养加上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而放弃继承权。三、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未来的出路(一)建立抚养费专门账户在抚养费的确定和支付的过程中要坚持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原则,不仅要适用在法院的诉讼离婚中,也要适用在夫妻之间的协议离婚中,抚养费是用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等需要,其标准不应该只与父母的收入水平有关,更应该把参考标准转移到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过程中的实际需要上来,根据成长周期,定期调整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支付的方式等,强化抚养费弹性支付,尽可能满足未成年子女的需求,并且社区等机构主动进行审查,而不能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那样,完全依靠法院来维护权益。而针对最难的父母不支付抚养费这个问题,要对抚养费的确定和支付规定的更加细致,使法院有法律依据,可以由社区牵头,公司、银行、税务部门等联合设立抚养费专门账户,由社区进行监管,抚养费直接通过公司与银行划到专门账户,防止父母拖欠抚养费或者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而导致后期物价上涨,抚养费不足以应对生活需要。针对个体经营户,则由税务机关对收入进行监管,防止隐匿收入,确保抚养费的支付能够达到父母的全部收入的法定比例。为了确保父母可以及时支付或者调整抚养费,有必要对有能力但是无故拖欠抚养费的当事人进行处罚,严格追究其责任,强化其责任意识,对于隐匿、转移财产的,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并可以)1备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治名单,使当事人从心底害怕处罚,以强硬的手段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二)弹性分割财产、强化抚养费监管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因为各种原因生活往往更加困难,要减少这种情况,除了要加强抚养费支付的监管外,还有很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要加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监管。首先要做的就是法院要加强对财产的审查,防止离婚中的夫妻隐匿、转移财产,造成财产分割不均衡,损害另一方利益。其次,要充分进行审查,对于未成年子女获赠财产、生活必需财产等要严格进行区分,按照所有权、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进行分割。最后,要实际考虑到离婚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抚养能力、赡养情况等因素,弹性分割财产,尽可能照顾弱者的同时又满足双方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发现的,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财产,因此,在面对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等情况下,国家要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去支持夫妻另一方尤其是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未成年人父母离婚的情况下,离婚父母大多数会组成新的家庭,基于新的生活负担、家庭情况、新情感甚至出国在外等因素的影响,其并不适合代管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财产等,而目前我国的社会公益组织、基金组织、托管组织已经日渐成熟,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或者离婚协议时,如果未成年人父母不适合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以将抚养费等财产交给某些基金组织代管,按时向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的监护人发放,有效避免出现父母将未成年人的财产用到其他地方导致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或者父母将子女交给其他人抚养而不给予抚养费等情况。131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国家应该采取兜底措施,加大社会保障体系,在司法救济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以国家救济、社会救济来为未成年人的生活托底,防止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婚而生活陷入困境。()加强惩治力度,促使探望义务化中国人自古对公权力就有一种畏惧感,当个人面对公权力时会不可避免的出现顺从感,虽然这会产生一些弊端,但是在大部分的情况下,这种天然的畏惧感更有利于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行使,因此在探望权的行使中,公权力是最好的保障。法院人力缺乏,因此应该加强与社区和社会公共组织的合作,尤其是社区的力量,在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阻扰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社区应该充分发挥强有力的保障作用,来协助探望权的行使。同时针对阻扰行使探望权的行为,国家应该加大惩治力度,对于阻扰行使探望权的当事人,第一次处以罚款,第二次加重罚款,第三次可以采取行政拘留,以此来警示那些阻扰探望权行使的当事人。针对探望权行使时间过短,子女与父母感情沟通浮于表面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最大限度保护子女的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在审查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诉讼中判决由父母双方轮流对子女直接抚养,保证子女与父母双方都有足够的感情。未来我们应在立法这一层面上对父母原有的探望权提出更高的要求,将探望权义务化,使之成为父母双方尤其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的积极义务。同时在离婚协议审杳时将探望权行使明晰化作为必要性要素,强化落实父母义务,维护和救济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四)规范遗产公证,保障分配公平遗产是家庭斗争中的一个重要的矛盾点,是中国家庭最容易分裂的一个斗争点,围绕着遗产,兄弟反目,母子决裂,而要解决这种问题,尤其是解决子女与父母之间因为遗产而造成的矛盾,就要加强规范遗产的公证,我国民法典继承编里规定了许多的遗嘱方式,但公证遗嘱是其中效力最高遗嘱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构进行办理,目前我国的公证处遍布全国,公证手续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招遗嘱进行公证,利用国家监督来解决遗产纠纷,防止出现家庭矛盾,因此,国家应该继续大力推广遗嘱公证,让遗嘱透明化、明晰化,使每个人都能更公平公正的获得遗产,防止子女因为父母离异而无法获得本该属于他的遗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减少矛盾,促进家庭、社会和谐。针对遗产争夺中离婚子女难以获得遗产的情形,我国应该加强普法宣传,培养诉讼意识,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我国急需建立未成年人诉讼代表人制度,由未成年人公益组织代表未成年人在有关离婚诉讼、遗产继承中出庭,并且由司法机关通知这些组织参加庭审,代表未成年人维护权益,未成年人诉讼代表人,属于履行公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且要建立追责制度,切实做到一切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四、结语虽然目前离婚后子女的权益出现抚养费支付不到位,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父母探望权难以实现,子女难以继承财产等问题,但是本文中提出了建立抚养费专门账户,弹性分割财产、强化抚养费监管,强化公权力保障,规范遗产公证,保障分配公平等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这些措施,一定可以帮助离婚后的子女维护其权益,特别是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坚持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为祖国的未来发展夯实基础,同时,减少了矛盾和冲突,贯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参考文献:1许莉:论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问题J,法制在线,2012年8月2郎燕玲:对离婚案件中留守儿童的法律思考J,公民与法,2016年第12期3戴声长李愿:完善离婚诉讼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对策N,广西法治日报,2014年8月1日,第006版4尹明霞:浅析离婚案件中子女权益保护问题J,西部学刊,2021年09月,第14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