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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协议书(精选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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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协议书(精选12篇).docx

    回购协议书(精选12篇)回购篇1范本一甲方:公司住所或营业场地:邮编:乙方:公司住所或营业场地:邮编:甲乙双方于年一月一日签订了艺术品(以下如无特别注明,所称买卖合同均指该合同)一份,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陶瓷艺术品事宜达成一致,由于甲方经营管理将军文化陶瓷纪念馆,考虑到纪念馆经营的发展前景,现双方就所购陶瓷艺术品回购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回购协议书。1.回购陶瓷艺术品:本协议的所称的回购陶瓷艺术品指甲方销售的。2、回购期限:(1)乙方根据买卖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支付全部款项后的三年内。(2)在回购期限内,如乙方需甲方回购,乙方需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回购期限内将回购陶瓷艺术品交付甲方。超过回购期限,乙方未提出书面申请或未将回购陶瓷艺术品交付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陶瓷艺术品被回购权利。3、回购价格:原则上由甲方在三年期满时进行回购,如乙方提前申请回购,应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根据甲方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回购价格的计算基准点来确定回购价格。具体如下:Q)如在一年内确定回购的,则回购价格为:;(2)如在一年后(含一年整)至两年内确定回购的,则回购价格为:;(3)如在两年后(含两年整)至三年内确定回购的,则回购价格为:;(4)如在三年满的时候进行回购,则回购价格为:;4、回购标准:Q)回购的陶瓷艺术品,应为甲方所售出之原物且无任何缺损或品质变化。(2)为便于鉴别,在交付乙方后,双方应当拍照存样(应由双方于陶瓷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进行签字确认)。5、不可抗力本协议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6、通知Q)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7、解释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8、补充与附件Q)双方商定回购标的物由第三方进行存管;存管费用由方承担;具体存管事项由双方与存管人协商确定。(2)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9、协议效力(1)本协议作为一年一月一日艺术品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如主合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则本协议自然终止。(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一年一月一日至一年月一日。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司联系电话: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地址:年月一S范本二甲方:乙方: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的买卖事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一、甲方自愿向乙方回购在年月日出售给乙方的坐落于。上述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二、甲乙双方议定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TEo三、回购期限: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时限为年月日之前。四、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决定在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时限内甲方无法履行回购的,则视甲方违约,甲方须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房价总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按照违约天数每天支付房价总额千分之五的管理费。违约五日后(即年月日)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回购权利,并不得再次主张回购权利。五、甲方在回购期限内全款回购的,如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为)的回购过程中由于二次交易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全部承担。六、甲方在回购期限内回购的,乙方务必在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房屋权属的过户手续,直至过户完成。七、如甲方在回购时限未履行全款回购,视为主动放弃回购权利,乙方可自行出让、拍卖,回购时限起二年内乙方出让、拍卖所得总价不足原甲方出卖给乙方成交价格总额的部分,或因甲方不配合乙方出让、拍卖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违约金及管理费,由担保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代偿。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担保方各持T分。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担保方:证明方:(盖章)担保方身份证:回购协议书篇2甲方:乙方:第一章总则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于年月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要求,甲方代理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与乙方和丙方签订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对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协助和便利。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项下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分别或联合行使。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第二章定义第一条债券发行人一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一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第三条抵押人即本合同项下乙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第四条抵押权人一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第五条抵押权指在抵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六条抵押资产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第三章甲方声明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出租、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转让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2 .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甲方有权提起诉讼;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再设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为无效;4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5 .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偿债务,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解除抵押登记;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每年投保财产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7 .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偿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第四章乙方声明及保证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1 .乙方董事会已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进行抵押;2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3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4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5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6 .设立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7 .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设立过任何抵押和转让;8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9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10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甲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订本合同,债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权,也可委托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权,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辩;11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务未获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记管理部门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12 .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13 .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第七章抵押担保的范围第十二条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第八章抵押资产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包括:以上抵押资产建筑面积共计:.第十四条根据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价值为人民币.第十五条有关资产抵押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交甲方保管。第九章抵押资产的占管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资产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抵押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第十七条乙方占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第十八条在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第十九条在抵押期间,因其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乙方应书面要求并保证保险公司汇入甲方指定帐户,该项资金作为抵押资产。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相当的抵押资产并进行抵押登记后,甲方应将该保险金返还给乙方。在主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未获清偿前,甲方有权从该保险金中优先受偿。第二十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应为抵押资产投保,并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履行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第十章抵押资产的处分第二十一条甲方在代理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1.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折价以抵偿丙方所欠的债务。2 .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3 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请求调解和处理。第二十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资产时,乙方和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二十三条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根据乙方的抵押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可要求乙方对其所抵押的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和增加抵押资产。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所有合法有效证明及有关资料.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以避免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权益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6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7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处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资产,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Q)乙方或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8 2)丙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判决丙方败诉,以致对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产生重大影响的;9 3)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还款期限已到,丙方未归还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10 )出现使甲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11 .甲方处分抵押资产所得,不足以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的,有权依法另行追索;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12 当因国家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时,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重新设定或增加抵押资产,以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13 在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甲方应通知乙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抵押。第二十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合法手续和有效证明资料。14 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资产作出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16 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7 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18 在丙方或乙方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19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状况的监督和再评估工作。20 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在抵押期间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对不足部分乙方有义务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第二十六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21 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协助。22 在甲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时,应给予协助。23 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资产状况的情况说明,如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变化或其他使抵押权的实现有可能遇到障碍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抵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押资产。24 ,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抵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25 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第十二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 ,隐瞒抵押资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2 .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资产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资产的。第十三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第三十条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进行修改时,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不影响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益。第十四章抵押登记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到当地有关的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在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解口终止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并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解除抵押登记。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的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止。第十七章附件第三十六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文件均为复印件):第十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抵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抵押权人(盖章):抵押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债券发行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S回购协议书篇3股权回购方/受让方(目标公司):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回购方),其法定地址位于。股权被回购方/出让方(战略投资方):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被回购方),其法定地址位于。背景:1.鉴于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之实力雄厚公司,注册资本为一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等,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2 .鉴于回购方准备在协议签订后,预引进战略投资者,被回购方愿意对回购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投资额为一万元,占回购方公司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3 .鉴于回购方同意如目标公司,愿意以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回购被回购方的战略投资股份,被回购方同意以本协议之约定条件将战略投资股份转让(被回购)给回购方。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第一章定义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Q)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2)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3)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4) 股份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5) 回购股份指被回购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的股权;(6) 回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7) 回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8) 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9) 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第二章股权回购2.0被回购方同意对回购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投资额为万元,占回购方公司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相关投资入股手续依法办理,但不得迟于30个工作日。2.1 协议双方同意如如目标公司在九个月内未能上市,则由股权回购方向股权被回购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回购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为。2.2 股权回购方收购股权被回购方回购股份的回购价为:万元2.3 回购价指回购股份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所代表之利益。2.4 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被回购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承担偿还责任。2.5 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被回购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第三章税费3.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回购)之税费,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第四章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4.1只有在目标公司于被回购方投资额到帐后,股权回购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Q)目标公司已获得被回购方的投资额万元。(2)目标公司与被回购方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投资入股事宜和全部法律手续。(3)被回购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投资者和股东后。(4)股权被回购方已全部完成了将回购股份回购给股权回购方之全部法律手续;(5)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股权被回购方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6)股权被回购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股权回购方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7)股权被回购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4.2股权回购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4.3 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回购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被回购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回购方支付回购价,并且股权被回购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回购方全额退还股权回购方按照本协议已经向股权被回购方已经支付的回购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4.4 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回购股权应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回购方不会就此项股权回购向股权被回购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4.5 各方同意,在股权被回购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回购方违约。在此情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第五章股权转让完成日期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第六章董事任命及撤销任命6.1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第七章陈述和保证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Q)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2)每一方均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7.2 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Q)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并无与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7.3 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3:股权出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7.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7.5 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7.6 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第八章违约责任8.1 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1)任I可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I可条款;(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8.2 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九章保密9.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9.2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9.3 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9.4 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第十章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10.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第十一章通知11.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5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航空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给他方。股权受让方:有限公司地址:收件人:电话:传真:股权出让方:地址:收件人:电话:传真:第十二章附则12.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12.2 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12.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12.4 股权受让方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向股权出让方发出书面通知。12.5 本协议所述的股份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由股权出让方负责。12.6 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12.7 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12.8 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12.9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两份。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13.1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13.2 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3 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4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立即生效。股权受让方: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签字)股权出让方: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时间:回购协议书篇4转让方(甲方):住所:受让方(乙方):住所:鉴于年一月日甲、乙双方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签署了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o现依据补充协议第三条股权回转交易条款约定,股份回购的前提条件已经触发,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回购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转让标的本协议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第二条:转让价款1.转让价款计算公式依据补充协议转让价款计算公式为:转让价款=增资价款(万元)+增资价款X回购利率(年利率)投资方缴清增资价款日(年月日)到回购日天数/365一投资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从目标公司以现金形式分得的税后股利。2、转让价款依据上述计算公式,本次转让价款为:万元。第三条: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1.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回购款万元;2、本协议签订后个月支付回购款万元;3、本协议签订后年内付清余款万元。第四条: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在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约定的方式,向甲方实际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之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迟延转让款,应每天按照应付而未付的转让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如乙方迟延转让款,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终止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均作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无须退还乙方;(2)乙方丧失回购权。甲方有权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转让价格由甲方自行决定。第六条:乙方承诺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进行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及出具相关文件。第七条:有关税费负担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应缴纳的应税款和工商登记等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第八条:其他约定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一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回购协议书篇5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回收乙方所购房产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资源向乙方回购在年月日出售给乙方的坐落于。上述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二、甲乙双方议定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三、回购期限: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时限为年月日之前四、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为乙方所购买房产的总房款。回购时,如若有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出乙方负责向银行偿还。1 .房屋装修费2 .各种税费:契税物业维修基金手续费评估费抵押费公证费3 .甲方替乙方支付首付款4 .按揭贷款利息5 .入住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如:采暖费物业费维修金煤气安装费视听费垃圾清运费等五、回购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六、双方责任和义务:1 .乙方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和公共设施,不得对所购房屋装修及门窗、管线等设施有恶意破坏行为,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拒绝回购。2 .乙方必须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办理回购事宜,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回购。3 .以房抵债的房屋不在回购范围内。七、回购程序:1 .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必须有乙方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夫妻)签字,并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此协议书。2 .甲方公司销售部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3 .甲方公司工程部门、物业公司、监理公司到拟回购的住宅进行勘查。4.在拟回购的住宅符合本协议书要求,乙方携带物业公司出具的各种缴费证明到甲方办理回购手续,甲方在7天内给予办理完毕。八、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一月一日回购协议书篇6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回购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回购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回购权乙方充分了解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因为甲方经营遭受到暂时性困难而不得已的行为,故同意甲方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权对该合同所出卖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行使回购权。二、回购标的甲方回购标的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第一条所列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为该房产)。三、回购权行使期限甲方行使回购权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年,在该期间甲方随时有权回购该房产。四、甲方回购方式为五、回购价格及付款时间六、交付期限及交付标准1.该房产在回购时如尚未由甲方交付给乙方的,甲方不再向乙方交付。2、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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