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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河南省国家 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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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河南省国家 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附件1:江西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确保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三条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初审,经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拟申请省级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第四条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面积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第五条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请示;(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书;(三)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四)风景名胜区影像资料及图册。第六条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1、风景名胜区的背景概况;2、风景资源调查;3、风景资源分类;4、风景资源等级评定;5、风景资源特色;6、环境质量评价;7、开发条件与建设前景分析;8、评价意见和建议。(二)规划内容:1、拟申报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2、拟申报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申报书包括申报书及其附件,附件包括以下内容:(一)与拟申报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三)管理机构设置文件。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办件后,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并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凡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书风景名胜区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时间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地点”指拟设立风景名胜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二、“地理坐标”指拟设立风景名胜区所跨的经纬度范围。三、风景名胜资源特点综述主要包括风景名胜资源典型性、稀有性、多样性、完整性的简明介绍。四、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主要包括科学价值、文化价值、保健价值、游憩价值等内容。五、“边界划定及土地权属''是指拟设立风景名胜区边界范围、土地权属使用证认领状况及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六、“管理设施”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情况。七、“科学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名称及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名称和科研计划等内容。八、“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拟设立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情况。九、“旅游条件”主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情况及年游人量、旅游收入等内容。十、“环境适宜性”主要包括拟设立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风景名胜资源价值(含科学价值、文化价值、保健价值、休憩价值)综述:边界规定与土地权属:管理设施:科学基础工作:规划及实施:游览条件:环境适宜性:面积规模:管理协调状况:环境指标及自然灾害情况。十一、“面积规模”主要指风景名胜区划定面积是否适宜。十二、“管理协调状况”包括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与区内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状况,区内是否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国家重大基础建设工程。十三、申报书所要求的附件必须齐全,其他附件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十四、申报书须填报一式10份。十五、申报书一律用A4纸印制,翻印申报书时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十六、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风景名胜区名称风景名胜区类型地点地理坐标总面积(平方公里)管理机构名称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专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人固定经费来源及数额(万元)风景名胜区特点(含典型性、稀有性、多样性、完整性)综述:附件2:江西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报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与报批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是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深化与细化,是对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管理措施和开发利用的具体安排与实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重要保护区、重要景区、重点开发建设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区域应当编制详细规划。第四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布局,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地段土地使用性质、保护和控制要求、环境与景观要求、开发利用强度、基础设施建设等作出明确要求与规定,为保护和利用提供管理依据。第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第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经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第七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查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详细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审查申请;(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符合技术审查条件的,组织省风景名胜区专家库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审查意见对详细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详细规划成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第八条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详细规划方案完成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申请后,符合技术审查条件的,组织省风景名胜区专家库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四)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详细规划成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审定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第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作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批材料。第十条报批的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以及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回复、社会各界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请示文件及初审报告。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经批准后的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详细规划修改涉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开发建设和工程建设。无权、越权审批、违反规定擅自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依法予以纠正外,还应当依法依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的管理,保障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为精简优化规划审批流程,对建设项目选址核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进行整合归并,推行规划与建筑设计联动,同步开展建设项目选址核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第四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经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建设项目核准前需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有关信息,核准后上报核准结果以及审查论证要求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风景名胜区内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项目选址报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第六条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二)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三)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意见。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核准申请报告和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论证申请报告;(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项目,还需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三)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四)相关图件:1、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图上的选址位置图;2、所在区块性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3、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用红色实线标注建设项目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并加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章)。第八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报经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省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心提交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论证申请报告及规划建筑方案。(二)论证:省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心受理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论证申请报告后,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组织省风景名胜区专家库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公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拟审定的规划建筑方案的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及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审定:规划选址方案经修改完善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核准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修改完善后的规划选址方案成果经审核符合核准条件的,作出项目选址核准决定,确认规划建筑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核准文件。同时对审定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确认章名。经确认规划建筑方案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文件的附件。第九条由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第十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选址核准决定,确认规划建筑方案。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方案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时间内。第十一条因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需要调整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再审核项目选址及规划建筑方案。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选址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时,按规定需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核准文件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的,可以申请延期。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选址核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选址核准文件失效。第十四条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及规划建筑方案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准机关批准。第十五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选址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和建设项目选址核准文件失效的建设项目,各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WiO0第十六条各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报批深度标准指导意见一、文件及图纸规划建筑方案包括规划方案、建筑方案两个部分,内容包括:规划设计说明、现状图、总平面规划图、道路系统规划图、绿地景观系统规划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建筑设计方案等文件图纸。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内容及编排顺序1.)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二)扉页:编制单位行政及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的签名,盖注册建筑师章和编制单位章;(三)规划设计方案1、彩色效果图;2、设计说明;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4、彩色总平面规划图、现状分析图、功能布局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景观规划图;5、CAD总平面规划图、用地现状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四)建筑设计方案1、平、立、剖面图;2、建筑面积统计表、公建配套落实表、设计方案自审表。三、设计图纸深度要求(一)彩色效果图效果图应真实反映原生环境下建筑群体空间组合及体型关系、建筑风格和形式、建筑细部设计意向。包括:整体效果图、各主要视点透视图、建筑立面效果图、建筑细部设计效果图。(二)总平面规划图1、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制图单位为米;2、规划控制线:用地红线、建筑控制线、道路红线、绿线、文保紫线、高压线走向及控制范围、微波通道、各级保护区界线、核心景区界线、水位控制线(常水位、洪水位);3、建设用地相邻周边地貌、地物(包括已批未建成的建筑物);4、建筑物布局、建筑物功能、编号、层数;5、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离界或离线)距离,出入口位置、架空层、地下建筑层数、出入口位置和范围;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1)用地面积;(2)总建筑面积;(3)各分项建筑面积(地上、地下部分建筑面积,住宅、公建部分建筑面积);(4)建筑基底面积;(5)容积率;(6)建筑密度;(7)绿地面积;(8)绿地率;(9)总户数或床位数;(10)配套停车数量(分室内外和地上、地下);(11)如分期建设,应列出分期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表。(三)现状分析图(准确反映场地内及周边环境,可按内容分别出图)1、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制图单位为米;2、周边原有及规划的道路和建筑物;3、场地内原建筑性质、质量、层数;4、场地内外需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植被(包括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5、现有地形、地貌分析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四)功能布局图:标示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及相互结构关系。(五)道路交通规划图1、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2、道路的功能;道路宽度、控制点坐标、高程、转弯半径,道路断面形式,道路坡度、坡向;3、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等的交通组织及流向、公交站点等;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口定位坐标、宽度,地下停车场库位置和范围、出入口位置、宽度、长度和坡度,地上临时停车位的布局位置,非机动车、机动车停车位布局、停车量明细表、汇总表等;5、人行天桥、遂道、无障碍通道的位置、宽度及道路系统或建筑物的衔接方式及桥面、桥底的控制标高。(六)用地竖向规划图1、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2、标注规划区内不同地面、建筑物地台、室外地坪标高,主要道路控制点标高和地面水排水方向,标出步行道、台阶、挡土墙、护坡、排水明沟等。3、复杂地形、典型地形剖面;4、用平面图不能清楚表现的建筑物纵向剖面、建筑的正负零点标高与道路标高相差1米或道路坡度大于5%的应有剖面示意图;5、地形较复杂时,竖向规划图应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画出;(七)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1、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2、现状电力、电信、供水、燃气等市政管线情况(位置、规格),规划电力、电信、给水、燃气等管线的平面布置规划图、管线横断面图;规划管线应用粗线表示,现状管线与规划管线线条应易于区分;3、高压变电站、变电房、开关房、电信设备用房、水泵房、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化粪池、燃气调压设施等管线设24施的位置、规模、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4、管线规格、排水方向、坡度、主要控制节点的地面高程、管道高程;5、建筑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中线、人行道边线、绿地、广场、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化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用细线表示;6、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地下室边线,用细线表示且易于区分;7、规划道路、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道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坐标及宽度。(八)建筑平面图1、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签等;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1/200、1/300等(图纸幅面规格不宜超过2种),制图单位为毫米;2、各层面积数据、主要功能部分面积数据;各部分平面功能名称;3、停车库应标明车辆停放位置、停车数量、车道、行车路线、出入口位置及尺寸、转弯半径和坡度;4、墙、柱、门、窗、楼梯、电梯、阳台、雨篷、台阶、踏步、水池、无障碍设施、烟道、化粪池等;5、墙体之间的尺寸、柱距尺寸、外轮廓总尺寸;6、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及室内各层楼面标高;7、首层标注指北针、剖切线、剖切符号。(九)建筑立面图1、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签等;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1/300,制图单位为毫米;2、立面外轮廓、门窗、雨篷、檐口、女儿墙、屋顶、阳台、栏杆、台阶、踏步、外墙装饰;3、总高度标高(建、构筑物最高点),屋顶女儿墙顶标高,室外地坪标高。(十)建筑剖面图1、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比例尺、图签等;图纸比例与立面图一致,制图单位为毫米;2、内墙、外墙、柱、内门窗、外门窗、地面、楼板、屋顶、檐口、女儿墙、楼梯、电梯、阳台、踏步、坡道、地下室顶板覆土层厚度等;3、总高度尺寸及标高、各层高度尺寸及标高、室外地坪标高;(十一)规划设计方案说明1、区位分析:概述场地现状特点和周边环境情况及地质地貌特征;2、总体布局:包括方案特色构思、用地功能布局、建筑空间布局、环境景观设计、公建项目布局等;3、绿地系统规划:包括绿地总面积、绿地分类、绿地布局等;4、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包括路网结构、道路分级、停车场库布局、停车设置标准、规划设置的停车泊位数等;5、竖向规划:包括现状地形介绍、竖向规划构思、室内外地坪标高设计、道路坡度、坡向、标高设计及地面排水坡向设计等;6、市政设施容量预测:计算方法、指标及计算成果:各类设施的数量、规模、用地(用房)面积及布局,管线系统和管线规划导则。7、各类表格:包括规划用地平衡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公建配套明细表、建筑明细表等。8、说明关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以及原有建筑和古树名木保留、利用、改造方面的总体设想(十二)建筑设计说明1、建筑方案的设计构思和特点;2、建筑群体和单体的空间处理、平面和竖向构成、立而造型和环境营造、环境分析(如日照、通风、采光)等;3、建筑的功能布局和各种出入口、垂直交通运输设施(包括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的布置;4、建筑内部交通组织、防火和安全疏散设计;5、关于无障碍设计方面的简要说明;6、建筑节能设计说明:设计依据、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分区、概述建筑节能设计及维护结构节能措施。(十三)建筑面积统计表、日照间距表、设计方案自审表。附件4: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风景名胜区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划监督是指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从开工放线、建设过程及竣工规划核实的实施规划情况进行核验,并依法确认和处理的行为。具体包括:灰线阶段检验、基础施工阶段检验、地面第一层封顶阶段检验、建筑顶层封顶阶段检验、建筑外装饰阶段检验、竣工规划核实六个阶段。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要求,分阶段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确认和处理。经核查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核查不合格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划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经过整改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理。第五条在规划监督工作中,应当由2人以上的检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时,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记录。第二章审批与监督第六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的内容。对同一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批后监督过程中,均应当符合选址方案核准的内容。第七条已经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的时间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起至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单止。第八条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审批单位名称、规划总平面图(标有相邻关系尺寸、技术经济指标;图纸比例1:1001:5(),且图幅不小于1.2平方米)、建筑平、立、剖面图、主要效果图(图幅不小于1.2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咨询电话(邮箱)等内容。第九条取得选址方案核准文件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确需变更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选址方案核准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擅自变更选址方案核准内容的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凡不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内部平面调整、结构调整,应当将变更图纸与说明报告送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放线与验线第十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实际放线如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不符,应当及时与原审批机关联系解决。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成果向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验线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灰线进行审验,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置情况等。第四章过程监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0.00后,应当向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基础±0.00复验,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基础平面位置、平面轴线尺寸及基础顶标高进行检验。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第一层顶层施工封顶时,应当向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该层以下层的平面位置、平面尺寸、标高及层高进行检验。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顶层施工封顶时,应当向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主体的平面位置、外形(阳台设置、雨蓬出挑、开窗面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层数及各层平面尺寸、层高进行检查。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屋面封顶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外立面装修前将装修材料报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方可实施。第五章竣工核实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包括:设计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剖面图各1份);(三)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四)建设单位所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规划确认,经核实,符合选址方案核准内容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不符合选址方案核准内容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并依法予以处理。建设单位整改后符合规定的,可再次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包括:(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位置、建筑红线、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及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立面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建筑施工图等相符;(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是否改变;(五)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停车场(库)、垃圾站、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管线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六)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建筑临时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七)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恢复情况。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对市政道路及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二)道路中心线、道路竖向控制节点标高、道路标准横断面等是否改变;(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四)管线管径、埋设深度、管线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第二十条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未取得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0j0c*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编制单位:年月日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技术报告二、建筑满外尺寸、面积、高度、间距对比表三、用地界址坐标表四、规划指标对比表五、周边环境建设情况对比表六、内部结构拆改明细表七、立面图八、用地界址图九、单体平面图十、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十一、现场实景照片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手册单位:工程名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目录一、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须知二、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承诺书三、建设工程目许可证公示牌内容四、市政工程规划定点放线、验线、复验记录表五、建筑工程规划定点放线、验线、复验记录表六、建筑外立面装修材料确认表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实施记录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九、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所需报件材料十、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表H一、市政工程项目规划核实表十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备案承诺书注:该手册由建设单位保管,在施工现场备查备用,规划核实时作为基础资料,原件交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存档。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须知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明确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责任主体的职责,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在全省风景名胜区范围建立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手册制度,以规范规划实施管理,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责任,确保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得到依法实施。现将批后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须知印制如下:一、全省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手册进行批后管理。二、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须指定一名专职人员配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规划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落实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手册事项。三、根据“阳光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在现场醒目位置按规划要求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尺寸大小应当按要求(样板见附件)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自行拆除。四、建设工程场地平整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五、建设单位在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完成建设工程放线、按审定的建筑施工图浇洒好建筑外墙灰线后,应向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六、建设单位在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O.OO后,应当向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基础±0.0()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七、建设单位在第一层顶层施工封顶和建筑顶层封顶时,应当向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八、建设工程屋面封顶前,建设单位应在外立面装修前先将装修材料报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方可实施。九、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向项目规划许可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十、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承诺书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项目建设的法定依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保护,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我单位郑重承诺,将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涉及以下事项的将依法向你局提出申请履行报批程序。一、建设工程施工规划放线、验线、复验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变更三、建设工程建筑外立面装修材料确认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备案六、严格按本管理手册履行建设工程的管理义务,将该手册作为规划管理和规划核实的要件,做好保管工作。为落实好该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特委派(身份证号码)同志为建设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人员,负责与贵局联系,协调相关事宜。特此承诺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签章):年月日项目业主单位规划专管员签字:联系电话:备注:此承诺*式两份,由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建设单位分别保管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根据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规定,已经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的时间应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起至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止。公示内容:1、经规划批准的标有相邻关系尺寸、技术经济指标的总平面图及建筑平、立、剖面图,图纸比例1:100-1:50,且图幅不小于1.2平方米。2、经规划批准的建设工程主要效果图或鸟瞰图、效果图,图幅不小于1.2平方米。建设单位:公示单位:(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审批单位:公众监督、咨询联系电话:邮箱:ifc:注:建设项目在施工建设放线前必须在工地设立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建设单位现场拍照交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存证。市政工程规划定点放线、验线、复验记录表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施工单位联系人电话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基本情况道路工程路名(起止点)道路宽度断面形式道路长度其它地下管线起止点管径规格管线长度埋深平面位置架空管线起止点管径规格管线长度架空高度平面位置桥梁工程(桥名)建设地点桥面宽度跨度净空高度其它示意图(包括高程和位置)放线记录(位置及控制点高程):责任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规划部门年月日验线记录(位置及控制点高程):责任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规划部门年月日复验记录(位置及控制点高程)责任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规划部门年月日建筑工程规划定点放线、验线、复验记录表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层数建筑总高栋号四至关系(包括控制高程、位置、参照物点或起止点以及场地标高放线情况(可附图)责任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规划部门年月口验线记录(位置及控制点高程):(可附图)责任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规划部门年月曰复验记录(位置及控制点高程):(可附图)责任单位管理人员笔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规划部门年月曰备注:参加定点放线人员须在经规划审批、且标明了四至关系的总图上标明定位尺寸并签字确认建筑外立面装修材料确认表栋号(区域)材质颜色勒脚墙体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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