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1部分:居住社区规划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docx
ICS91.020CCSP50/54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XXXX-XXXX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1部分:居住社区规划建设标准Constructionstandardsofgreenandlow-carbonincounty一Part1:PlanningandConstructionStandardsforResidentialCommunities(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联合发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目次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县城住宅建筑14.1基本原则14. 2住宅建筑空间24.3住宅建筑安全24.4绿色住宅建筑34.5住宅建筑适老化35县城居住社区规划设计45. 1基本原则45. 2居住社区规划指标45. 3居住社区场地环境55.4居住社区环境适老化66县城居住社区配套设施76. 1基本原则77. 2配套设施控制指标和要求77县城居住社区附属道路与配建停车88. 1基本原则88.2 居住社区附属道路88.3 居住社区非住宅建筑配建停车场(库)88.4 居住社区住宅建筑配建停车场(库)88县城居住社区市政基础设施99. 1基本原则98.2生活用水98.3生活污水98.4生活垃圾9附录A(规范性)县城居住社区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配置11附录B(规范性)县城居住社区品质提升型服务要素配置20参考文献23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1部分:居住社区规划建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县城居住社区规划的县城住宅建筑、县城居住社区规划设计、县城居住社区配套设施、县城居住社区附属道路与配建停车、县城居住社区市政基础设施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县城居住社区的规划设计。本文件未涉及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0096住宅设计规范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CJ94饮用净水水质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县城居住社区Residentialcommunityincountytown以居民步行5-10分钟到达幼儿园、老年服务站等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为原则,步行距离300500米,常住人口500012000人,以城市道路网、自然地形地貌和现状居住小区等为基础,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和服务范围对接的居住生活与社会治理基本单元。3.2基础保障型设施BasicsupportfaciIities居住社区内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的服务设施。3.3品质提升型设施QuaIityenhancementfaciIities在满足完整居住社区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可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服务设施。4县城住宅建筑4. 1基本原则4.1.1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4.1.2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类别设计工作年限建筑结构不应低于50年防水屋面工程不应低于20年室内工程不应低于25年地下工程不应低于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外窗不应低于20年外保温系统不应低于25年4.1.3 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4.1.4 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4.1.5 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4.1.6 住宅建筑严禁与经营、存放或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组合建造。4.2住宅建筑空间4. 2.1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a)层高不应低于3.00m:b)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局部净高低于2.5Onl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c)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2OnI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d)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4. 2.2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最高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且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1.IOmob)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c)最高入户层为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33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且其中至少应有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d)可容纳担架电梯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轿厢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1.lonh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IOnu可容纳担架电梯的电梯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o4.2.3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处无障碍公共出入口。4.3住宅建筑安全4.3.1县城新建住宅建筑最高不应超过18层(54m);确需建设18层(54m)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建筑防火标准达到本节以下条款要求,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4.3.2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需设置消防电梯。4.3.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避难房间,符合下列规定:a)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b)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OO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OOho4.3.4不同高度的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一,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IM,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b)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IO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c)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4.3.5不同高度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b)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c)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槿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4绿色住宅建筑4.4.1新建建筑要落实基本级绿色建筑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T50378的全部控制项要求,鼓励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4.4.2新建建筑鼓励发展星级绿色建筑,依据国家标准GB/T50378满足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的评分要求,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的要求建设。4.4.3绿色建材使用率应达到50%,建筑装修材料优先选用湖北省绿色建材产品推广目录。4.4.4鼓励建造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倡导装配式装修。4. 4.5鼓励建设超低能耗、零能耗的低碳住宅。4.5住宅建筑适老化4. 5.1住宅建筑适老化应包括住宅公共空间和信息化服务的设计和改造;划分为基础类和提升类,应符合下列规定:a)纳入基础类的应为满足老年人基本通行需求和基本生活需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基础类改造内容改造类别改造项目改造内容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出入口门厅单元出入口室外台阶高差处无障碍坡道改造门厅或出入口处宣传信息栏改造楼梯、走廊和电梯地下车库人防门槛高差处改造单元出入口室内台阶高差可替代措施改造信息化服务居家信息化服务增设燃气报警装置增设烟雾报警器增设户内一键呼救装置b)纳入提升类的应为满足老年人改善型生活需求、生活便利性需求和提升生活品质,宜符合表3的规定。表3提升类改造内容改造类别改造项目改造内容住宅公共空间出入口门厅单元出入口周围增设休息座椅单元门厅色彩或标识可识别性改造楼梯、走廊和电梯加装电梯改造楼梯提示标识改造户门和墙体色彩、楼层和户门标识改造信息化和服务居家信息化服务家庭病床和养老床位改造5县城居住社区规划设计5. 1基本原则5.1.1 居住社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b)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c)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d)应延续县城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e)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f)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5.1.2 居住社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b)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c)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d)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5.1.3 居住社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5.2居住社区规划指标5.2.1住宅项目应为居民提供宜居的居住生活环境,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绿地率最小值%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m低层(1-3层)1.O1.2432518多层I类(4-6层)1.3-1.6323027多层H类(7-9层)1.72.1303036高层I类(IO-17层)2.22.8223554高层11类(18-26层)2.83.12235805.2.2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时,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住宅建筑层数类别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绿地率最小值%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m低层(卜3层)1.2、1.3502011多层I类(4-6层)1.6-1.84225205.2.3住宅建筑间距应按表6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控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lh。表6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县城常住人口(万人)N50<50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日照时数(三)223有效Fl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8时一16时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5.3居住社区场地环境5.3.1住宅项目的场地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声环境和光环境质量的要求;b)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c)场地设计应满足应急疏散和外部灭火救援的有关要求。5.3.2居住社区内应设集中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居住社区至少建设一个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社区公共绿地应配备休憩设施,景观环境优美,体现文化内涵,在紧急情况下可转换为应急避难场所。b)新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地不应少于0.5(2人;旧区改建项目集中绿地不应少于0.35112/人;c)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m;d)集中绿地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并应设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5.3.3住宅项目场地的自然坡度大于8.0%时,应采用台地式布局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台地之间应设护坡或挡土墙等支挡结构;b)高度大于2.Om的护坡或挡土墙的上缘与高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其下缘与低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Omo1.1.1住宅项目场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径流的控制和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并应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场地地面排水设计坡度不应小于0.2%。5.4居住社区环境适老化5.4.1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应包括社区公共环境空间场所和信息化服务的改造内容。5.4.2社区公共环境应强调适老化改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社区公共环境与城市道路、公交站点、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出入口之间应设置系统连贯的无障碍通行路线。b)标识与色彩设计应符合老年人认知特点。高差危险处应设置清晰易识别的提示标识。5. 4.3社区公共环境和信息化服务适老化划分为基础类和提升类,应符合下列规定:a)纳入基础类的应为满足老年人基本通行需求和基本生活需求的改造内容,改造内容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基础类改造内容改造类别改造项目改造内容社区公共环境活动场地台阶高差处设置轮椅坡道或坡地化改造台阶起止处应设置提示标识,踏面防滑改造增设老年人休息座椅增设引导和提示标识增设休憩和健身活动场地b)纳入提千的规定。卜类的应为满足老年人改善型生活需求、生活便利性需求和提升生活品质,宜符合表8表8提升类改造内容改造类别改造项目改造内容社区公共环境活动场地增设健身步道系统活动场地高差处及可能发生危险处局部照明改造景观绿化增设可供老年人参与种植和养护的小园圃绿化色彩及辨识度改造水景近岸安全防护改造场地设施增设景观装置或小品公告栏、信息屏等设施适老化改造增设宠物便溺收集设施场地应急救护装置和求助电话标识改造社区文化和党建等宣传展示改造信息化和服务社区信息化服务建立社区养老共享时间银行和互助贡献积分机制6县城居住社区配套设施6. 1基本原则6.1.1 社区各类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规模适宜、功能完善、经济实用、安全可靠,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6.1.2 应优先满足、充分保障儿童、老年人和残障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需求,营造高质量、无障碍、全龄友好的宜居生活环境,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6.1.3 居住社区应建设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一个社区综合服务站、一个幼儿园、一个托儿所、一个老年服务站和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保障居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益。6.1.4 社区服务站、托儿所、老年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提供一站式高品质社区服务。6.1.5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人员停留和车辆停靠空间。6.1.6 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周边居住社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人口容量与建筑容量;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设施,或控制人口与建筑增量。6.1.7 社区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形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其用地面积宜为0.6hm20.8hm206.2配套设施控制指标和要求6.2.1居住社区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并应符合表9的规定。表9配套设施控制指标单位为千人类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指标1980266010501270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类18902340730-810交通场站设施S类7080一商业服务业设施B类20240320460社区服务设施RI2、R22、R32便民服务设施RlhR21、R31一6.2.2居住社区基本保障型配套设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的要求。6. 2.3新区、旧区居住社区基本保障型配套设施应符合附录A中配置要求的规定,旧区相关配套设施推荐采用共享共建、分时利用方式建设。7. 2.4居住社区品质提升型配套设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8. 2.5新区宜补充居住社区品质提升型配套设施。7县城居住社区附属道路与配建停车9. 1基本原则9.1.1 居住社区内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公交优先、步行友好的基本原则。9.1.2 居住社区内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51328以及湖北省地方标准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3部分: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7.2居住社区附属道路7. 2.1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慢行安全舒适、车行畅通可达、消防及救护等特殊车辆通达的要求。8. 2.2居住街坊内道路应优先设置步行与非机动车专用道路,并合理组织机动车和行人流线,实现人车分流。9. 2.3新建居住社区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10. 2.4主要附属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O米,禁止违章占道,并合理设置错车空间。其他附属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11. .5主要附属道路宜采用小转弯半径,利于慢行环境营造,但应保证小汽车通行和特种车辆行驶需求。路缘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米,有消防功能的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为9米。12. 2.6应与住宅单元出入口、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无障碍联通,并应与城市道路的人行道联通形成无障碍步行系统。13. .7附属道路竖向设计应保证排水安全以及与场地顺畅衔接。避免道路低洼点,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不宜大于8%,非机动车道纵坡不宜小于2.5%。7.3居住社区非住宅建筑配建停车场(库)7.3.1居住社区非住宅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指标及建设形式参考湖北省地方标准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3部分: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标准。7.3.2居住社区新建非住宅类配建停车场原则上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30%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加装条件。7.3.3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标准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不低于原不足差额数的20%。7.3.4单个地块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库难以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鼓励与邻近地块集中统一设置。7.3.5幼儿园等接送需求较大的建设项目,临时性停车需求应由周边公共停车场解决为主,路侧临时性泊位解决为辅;鼓励公共停车场选址兼顾学校接送交通临时性停车需求,并设置分时开放使用的接送停车区。7.4居住社区住宅建筑配建停车场(库)7.4.1居住社区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指标及建设形式参考湖北省地方标准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3部分: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7.4.2居住社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加装条件。7.4.3居住社区住宅项目应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其位置应方便使用和管理,并设置非机动车充电设施。7. 4.4充分挖潜泊位供给,鼓励利用居住社区周边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共享停车设施,或利用居住社区外围生活性道路设置夜间路内停车位。8县城居住社区市政基础设施7.1 基本原则7.1.1 居住社区市政基础设施应遵循“绿色低碳、安全韧性、立足现状、结合需求、远近兼顾”的原则,进行科学统筹、合理配置、有序建设。7.1.2 居住社区市政基础设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各专业标准以及湖北省地方标准县城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7.2 生活用水8. 2.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749的规定,生活饮用水的调蓄设施应具有卫生防护措施,并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用户饮用安全。8. 2.2居住社区给水系统改扩建工程设计应充分利用既有给水设施。8.2.3鼓励有条件地区因地制宜地建设区域集中式或分散式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CJ94-2015规定。8.3生活污水8.3.1居住社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对于已形成合流制或雨污混流严重的建成区,应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用合流制截流式改造。8. 3.2居住社区污水设施应定期检测排查,周期不宜超过10年,并依据评估数据指导污水设施改造提升。8.4生活垃圾8. 4.1居住社区应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不低于50%o9. 4.2居住社区垃圾分类宜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标准划分。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等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体系。10. 4.3居住社区分类投放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宜每100T50户或每单元设置一处分类投放点,大于3000人的社区宜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站,小于3000人的社区,可与相邻社区联合设置。附录A(规范性)县城居住社区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配置表A.1规定了县城居住社区基础保障型服务配置的要素、服务内容和相应指标。表A.1县城居住社区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配置要素大项要素分项要素名称服务内容规模性指标覆盖性指标效率性指标品质性指标备注建筑面积mt服务半径m配置要求社区服务健康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治疗室、预防保健室和健康信息管理室建筑面积不小于150m,o300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宜设置社区卫生站加以补充可综合设置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不宜超过4层;合建时有相对独立首层;布局合理、流线清晰,避免交叉感染为老服务老年服务站生活服务用房、保健康复用房、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助餐点、活动室、老年人洗浴用房建筑面积宜不小于350户300新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11r配建社区老年服务站,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可综合设置宜与社区综合服务站统筹建设,设于建筑低层部分,有健身、娱乐活动场地旧区:因地制宜配置老年服务站,统筹整合利用闲置资源,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表A.1县城居住社区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配置(续)要素大项要素分项要素名称服务内容规模性指标覆盖性指标效率性指标品质性指标备注建筑面积m,服务半径m配置要求社区服务终身教育幼儿园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及班级与全园活动场地不宜少于6班,建筑面积不小于2200nV,用地面积不小于3500m1300新区: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宜独立占地3层以下;冬至日照不少于3小时;每班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小于2nf;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不小于211f旧区:未达标者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托儿所乳儿班单元、托儿班单元、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Onf300新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可综合设置冬至日照不少于3小时;生活用房设在首层;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小于3户旧区:未达标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文化活动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可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的场所250-1200m2500-可综合设置宜结合或靠近绿地设置表A.1县城居住社区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配置(续)要素大项要素分项要素名称服务内容规模性指标覆盖性指标效率性指标品质性指标备注建筑面积m,服务半径m配置要求社区服务体育健身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或同等规模的球类场地770131Onf(用地面积)300-宜独立占地宜配置半场篮球场1个、门球场地1个、乒乓球场地2个;门球活动场地应提供休憩服务和安全防护措施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健身场所,含广场舞场地150-750m,(用地面积)300-宜独立占地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应设置休憩设施,附近宜设置公共厕所;广场舞等活动场地的设置应避免噪声扰民行政管理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服务大厅、警务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居民活动用房、阅览室、党群活动中心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Onr(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配建)500新区:建设功能复合、服务高效的社区综合服务站,综合提供社区养老、卫生、助残、文化娱乐、物业管理等多元化服务,合理确定建筑规模可综合设置宜临近公共活动空间;首层设有活动空间;功能复合多元为宜;居民活动用房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表A.1县城居住社区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配置(续)要素大项要素分项要素名称服务内容规模性指标覆盖性指标效率性指标品质性指标备注建筑面积m,服务半径m配置要求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服务大厅、警务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居民活动用房、阅览室、党群活动中心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按照银百户居民拥有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配建)500旧区:未达标者通过改造其他公共设施、综合配置等方式配建。用地紧张的社区,可在同一辖区内,分开建设房屋建筑和场地.也可利用边角地配置社区可移动服务设施可综合设置宜临近公共活动空间;首层设有活动空间;功能复合多元为宜;居民活动用房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管理主体、物业服务制度、物业管理用房等不低于20门300新区: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2%。比例,且不低于100m2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低于20平方米可综合设置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通过社区托管、社会组织代管或居民自管等方式确定物业管理模式:物业管理主体应从管理制度、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方面规范相关管理服务内容,鼓励引入专业物业增值服务;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旧区: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2比例,且不低于100nf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低于20平方米表A.1县城居住社区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配置(续)要素大项要素分项要素名称服务内容规模性指标覆盖性指标效率性指标品质性指标备注建筑面积m,服务半径m配置要求社区服务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点居民可再生物资回收610m'(用地面积)-100O300人设置1处可综合设置其选址应满足卫生、防疫及居住环境等要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生活垃圾收集120-200m*(用地面积)采用人力收集的,服务半径直为400m,最大不超过I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居住人口规模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及规模较大的商业综合体可单独设置宜独立占地无障碍设施无障碍通道(路)、扶手、电梯、平台、洗手间等-新区: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旧区:既有住宅结合实际加装电梯,轿厢应满足1位乘轮椅者和1位陪护人员共同乘梯需要:不方便加装电梯的住宅,在楼梯休息平台增设折叠椅可综合设置设置联贯公共空间及配套设施的无障碍步行系统,并与周边道路与公交站点无障碍衔接:建筑出入口有高差处设坡道及扶手,采用防滑材料。社区户外环境应符合无障碍标准表A.1县城居住社区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配置(续)要素大项要素分项要素名称服务内容规模性指标覆盖性指标效率性指标品质性指标备注建筑面积m,服务半径m配置要求社区服务其他公共厕所公共厕所适老化改造3080500-可综合设置宜设置于人流集中处:宜结合配套设施及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设置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邮件和快件寄递服务设施包括邮政局、邮政支局等邮政设施以及其他快递营业设施多组智能信包箱、智能快递箱,格口数量为社区日均投递量的1.1.3倍500新区:宜建设建筑面积20-3Onf的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可综合设置快递站宜布置在社区与外部城市道路的连通处;合建时,应设在楼房地面层:站内业务接待区和暂存区分设;条件具备的社区配置“无接触式配送”接收设施。旧区:因地制宜建设,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5m'综合超市经营区、加工间、库房、管理用房等。建筑面积不小于300m,500新区:宜与其它便民商业网点、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建设,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可综合设置交通便利、附近设有适宜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旧区:受场地条件约束时,可以建设23个50100户的便利店提供相应服务表A.1县城居住社区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配置(续)要素大项要素分项要素名称服务内容规模性指标茂盖性指标效率性指标品质性指标备注建筑面积ms服务半径m配置要求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其它便民商业网点餐饮店、理发店、洗衣店、药店、维修点、家政服务网点等日常生活业态。按千人指标配建,业态一般不少于10种300新区:优先配齐基本保障类业态,因地制宜发展老年康护、特色餐饮、运动健身、新式书店、幼儿托管等品质提升类业态,集约布局,形成站式便民商业服务网旧区:通过改造、购买、租赁等措施,补齐、优化商业服务网点的配置。可综合设置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数量合理,集约布局为主,多点发展为辅公共活动空间公共空间公共活动场所活动场地、健身器材、健身步道、休息座椅等设施以及沙坑等儿童娱乐设施等。增设老年人休息座椅、增设引导和提示标识用地面积不小于150m新区:应建设一片不小于800平方米的多功能运动场地,配置5人制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门球等多功能球类运动场地,以及标准的健身设施500新区:应建设一片不小于800平方米的多功能运动场地,配置5人制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门球等多功能球类运动场地,以及标准的健身设施旧区:充分利用街头巷尾、闲置地块等增加公共空间;鼓励与周边社区共建共享活动场地;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宜独立占地至少1片可供室外综合健身的活动场地;宜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公共建筑相结合;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应设夜间照明,且照明不应对居民产生光污染表A.1县城居住社区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配置(续)要素大项要素分项要素名称服务内容规模性指标覆盖性指标效率性指标品质性指标备注建筑面积m,服务半径m配置要求公共活动空间公共空间公共绿地-新区:至少应建设一个不小于400户的社区游园,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500新区:至少应建设一个不小于40Onr的社区游园,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旧区:应结合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等零散用地改造建设“口袋公园”“袖珍公园”等,提高社区绿地率,适当设置健身器械和其他简单运动设施宜独立占地至少应有一片配置植物和休憩设施的开放绿地:宜保留并利用场地原有树木和水体;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鼓励立体绿化:与海绵城市建设相结合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设施物业服务水景近岸安全防护改造不低于2011f300新区: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2%。比例,且不低于100nr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低于20平方米旧区: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2比例,且不低于100肝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低于20平方米可综合设置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通过社区托管、社会组织代管或居民自管等方式确定物业管理模式;物业管理主体应从管理制度、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方面规范相关管理服务内容,鼓励引入专业物业增值服务;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表A.1县城居住社区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配置(续)注1:”规模性指标”指服务要素的用地和建筑规模,适应人口特征和规模要求,满足功能要求。注2:“覆盖性指标”指服务要素的服务半径、服务覆盖率或服务人口,实现服务要素的便捷可达。注3:”效率性指标”指服务要素的空间设置形式,包括独立用地设置和综合设置,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注4:”品质性指标”指服务要素的区位选址、建筑和环境设计要求,优化使用体验。注5:带*强制性标准,其他均为推荐性标准。注6:既有居住社区未达标者可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更新方式,补齐建设短板,完善社区功能。新建居住社区应将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等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作为开发建设配套要求,明确规模、产权和移交等规定,确保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其中,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般不得低于10%。附录B(规范性)县城居住社区品质提升型服务要素配置表B.1规定了县城居住社区品质提升型服务配置的要素、服务内容和相应指标。表B.1县城居住社区品质提升型服务要素配置要素大项要素分项要素名称服务内容规模性指标覆盖性指标效率性指标品质性指标备注建筑面积m,服务半径m社区服务为老服务居家智慈养老机构引入智慧化管理系统,通过设立街道护理站等运营方式,打通绿色通道,将医疗资源对接给需要上门服务的老人、增设健康诊疗、康复服务和远程诊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