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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涉外离婚纠纷10大难题与解决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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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涉外离婚纠纷10大难题与解决要点.docx

    中国人涉外离婚纠纷10大难题与解决要点涉外离婚风险前需要先判断哪些离婚纠纷可以被认定为涉外离婚案件:情形1.张先生是中国国籍,王女士是加拿大籍,二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并定居,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位于国内,现二人离婚是否为涉外婚姻?情形2:两个中国人在国内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在美国、香港等地购置了大量的房产,现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是否为涉外婚姻?情形3:两个中国人在美国拉斯维加斯举办教堂婚礼,回国后定居北京,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在国内,二人若要离婚是否为涉外离婚案件?判断婚姻家事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主要有三个关键要素:第一,当事人身份是否涉外(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或常居境外);第二,财产是否在境外(如涉及在美国的存款、信托、房产等);第三,缔结婚姻的法律事实是否发生在境外(比如在境外登记结婚或教堂举行婚礼)。这三点要素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被认定为是涉外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管辖、司法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则变得更为复杂。需要注意的是,涉香港、澳门、台湾的婚姻家事案件时,参照适用上述涉外因素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问题一:两个中国人在境外登记结婚,中国是否承认其法律效力?同时符合中外两地双重结婚条件检验标准,中国承认其法律效力。即两个中国人在外国结婚既符合外国当地的婚姻法律,同时双方结婚又不违反中国强制性、禁止性法律(如年龄、血缘限制、重婚),那他们的婚姻就是有效婚姻,中国承认其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进一步说,如果在境外已经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在国内又与其他人登记结婚,或者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可能被追究重婚罪的法律责任。例如腾讯前高管部某重婚案件,那某先与原配妻子在美国结婚生子,在没离婚的情况下,又回国内与其他人领证结婚。2023年年初,郑某自觉与原配再无感情,欲与原配提出离婚,却被原配拒绝且上诉法庭,要求追究那某重婚罪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郑某重婚属实,判决拘役6个月、缓刑半年执。JIESHEN与万?,都:三i昏罪的案件案件审理流程I刑事一审案号:(2022)沪0115刑初455号案由:重婚罪一原告:JIESHEN被告:万一.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0<2开庭公告工I本部第二法庭20222一开庭公告正本部第九法庭开庭公告二:本部第十五去庭(截图来源:企查查)1!,对郑,飞判处拘役六个月,在法一律规定的幅度以内,并无不当;那E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原判对其宣告缓刑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亦无不当。故上诉人/赁、都,及各自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图片来源:网络)问题二:外国公民定居中国,可以在中国民政局登记结婚吗?外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第二种是两个外国人结婚,按照我国现行的政策,两种情况有所不同: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可以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依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两个外国公民不能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3月29日民政部发布取消的24个证明事项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56号),其中,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交的其本国承认其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材料不再办理,直接取消。近年香港放宽人才引进政策,很多内地人才通过高才、优才计划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进而在香港“通常性连续居住7年”后获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并注销内地户口。对于此类“新移民”人群,或者两个人本身就是港澳台居民,他们如果在内地定居工作,是否也可以在内地登记结婚?实务中不同地方的民政部门登记情况有所不同。笔者专门电话咨询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民政局,其中,深圳民政局不办理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的结婚登记;上海、北京民政局工作人员则表示可以办理,但需要提交一方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证明、港澳台通行证、本人无配偶与配偶无血亲证明(6个月内)等材料,具体以各区婚姻登记处要求为准。问题三:涉外离婚,是否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涉外离婚的途径也无非就这两种,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情形的涉外离婚案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要想在中国民政系统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内地登记结婚。也就是说,如果仅在境外登记结婚或举办教堂婚礼,那么就无法通过中国民政局协议离婚。加入物勿科丽H)9手机GBm分,承诺件22工作日22工作日S三痂XM5三¢>*三WffiW三B1IR分*SXM度01.(中城人R共发鼻艮法秀*T.七十七条E.E»M«记机关&SRC4三V5Q基本值里制让体顼类里Setf条件分逢时网二纬市归区尾旗»»w»a行攻81认办建先式!办建1.受理和灌记申JB双多是:(-IfflcMW三tx.(二)要本闻5方共同到0竭登位处提出申*;(=)双方均Jl宵免全艮行为能力:(四)三人力寿司/议王.吩议。U发筋方自爆i翅9期寰示以及对子女疣养.财产及喷纤处理尊BS筋药一效的9为:(E)当事人月苒力Hfta及无机关或年三5三外便;多t三afg三0证:(六)二人各速交2%2二里人三里丰N人挎有本理和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蟀定的有效身份证(.(W淳:宅改都关于印女GK因蹙记工作规范J23O)M+fift)2.材料齐全.值宛三穗5三严翳鬻舞取的赢378周六(由(图片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这里需要提示的是,很多在境外登记结婚的夫妻,为了国内事务的方便性,往往回国再办理国内的结婚登记,离婚时也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获得了民政部门的离婚证。这样是否意味着境外登记的婚姻一并解除了呢?首先,国内登记领取结婚证并非是对境外登记效力的认可程序,境外婚姻登记不需要经过国内再次登记;其次,国内协议离婚只是针对国内系统的结婚登记,这样处理容易出现一类法律风险一一夫妻一方有可能会事后主张,双方在境外登记的婚姻关系并未结束,要求继续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我们代理的一桩复杂的离婚案件就是面临这样的挑战,原被告双方激烈论证境内协议离婚的效力是否及于境外登记的婚姻关系。所以,如果是境外登记结婚,面临境内离婚的选择,最稳妥的方式就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哪怕是通过法院迅速达成调解。值得提示的是,今年我们接到很多在拉斯维加斯婚姻注册结婚的咨询,在“自由结婚之都”的拉斯维加斯,很多青年人冲动举办了浪漫的教堂婚礼,但是拉斯维加斯婚姻再浪漫,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解释请看以往文章境外结婚效力:拉斯维加斯一站式浪漫,中国法律承认吗?总之,境外冲动结婚容易,境内离婚只能打官司了。问题四:涉外婚姻起诉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涉外婚姻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十九条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其主要指的是案件争议标的额大的民商事案件,而对于婚姻、继承、家庭等人身关系案件一审程序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近三年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离婚诉讼案件几乎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上,民诉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就涉外离婚诉讼地域管辖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笔者整理如下表:涉外婚姻主体类型中国人+中国人国籍中国人+中国人中国人+中国人中国人+中国人中国人+中国人中国人+中国人婚姻结缔地中国外国中国/外国外国中国/外国居住地双方均定居国外(取得华侨身份)双方均定居国外(取得华侨身份)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定居中国双方均定居中国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管辖法院1.优先定居国法院起诉;2.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结缔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3.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1、优先定居国法院法院;2.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3.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屎告就被告原则)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3条民诉法司法解择第14条民诉法第23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M条民诉法第22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6条涉外婚姻主体类型中国人+外国人国籍中国人+外国人中国人+外国人中国人+外国人中国人+外国人婚姻结缔地中国外国中国/外国中国/外国居住地双方均定居国外(取得华侨身份)双方均定居国外(取得华侨身份)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定居中国双方均定居中国管辖法院1、优先定居国法院起诉;2.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好姻结缔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3,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1、优先定居国法院法院;2、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3、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的最后定居地法院管辖.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3条民诉法司法解择第14条民诉法第23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5条民诉法第22条涉外婚姻主体类型外国人+外国人国籍外国人+外国人外国人+外国人婚姻结缔地中国中国居住地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定居中国双方均定居中国管辖法院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法律依据民诉法第4条、第23条民诉法第4条、第22条综上,关于级别管辖,涉外离婚诉讼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地域管辖,主要影响因素是双方的定居地而非国籍,双方共同定居境外的,优先定居国法院起诉;双方共同定居中国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一方定居境外,一方定居中国的,原告在中国法院起诉的,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问题五:涉外离婚诉讼适用哪国法律审理?中国法院有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并不意味着一定会适用中国民法典来审理其婚姻效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实体问题。有可能在中国离婚的诉讼案件,中国法院反而会适用境外的法律来裁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制度。由于各国关于婚姻的人身和财产制度规定不同,尤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冲突,适用哪国法律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利益。所以适用法律问题也是涉外婚姻中最复杂和冲突尖锐的问题。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如果按照第24条规定,这就意味着,中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有可能适用外国法律,此时中国法官需要查明外国法律并正确适用,即涉外离婚诉讼中,需要向法官提供外国的婚姻法律条文或者判例全文,法官适用该国法律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规定进行裁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律:(一)由当事人提供;(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七)其他适当途径。第三条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交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说明获得途径、效力情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外国法律为判例法的,还应当提交判例全文。而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这就意味着,在中国法院受理诉讼离婚案件时,如遇不同国家法律适用冲突,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这就与上述24条规定存在冲突场景。此时应该适用哪一条规定?司法案例中也存在差异:在(2017)京01民终4772号“胡某与W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W某是德国公民,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该规定适用于因离婚所产生的夫妻人身、财产分割等关系。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双方基于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争议,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的法律进行审理。胡某主张本案应当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德国的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在(2016)沪0105民初21844号"潘某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则存在不一样的法律选择适用。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4条,本案原、被告均为美国国籍,且近年来双方并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现原告提供了原、被告共同国籍国美国法院就双方离婚诉讼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的有效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中美国法院适用的美国法律裁判规则,依法可以作为本案有效法律适用依据。综上,涉外家事案件法律适用较为复杂,在缺少明确的司法解释指引下,各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相同,甚至可能会导致同一场离婚中,法院选择适用本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出现出入很大的裁判结果。问题六:中国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会判决支持分割境外财产吗?很多涉外婚姻在国内起诉离婚,当事人希望一揽子分割境内外的所有财产,尤其是境外房产、股权。那么,在有争议的情形下,国内法院会查明并在判决里予以分割境外财产吗?针对这种请求,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并不统一,总体而言在离婚案件中不分割境外财产的情况占多数。根据薛京律师团队的代理经验和裁判文书网案例检索发现:法院对于涉外离婚纠纷(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境外财产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不予处理境外财产、支持处理境外财产、以及以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或外国法院更方便管辖为由驳回起诉。法院一般会考虑能否查清境外房屋权属情况、房产价值、出资情况等;境外证据材料真实性;境外财产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以及境外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等综合判断是否一并处理涉外夫妻财产。案例1:岳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案号:(2019)粤Olll民初7986号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裁判要点:原告提交的美国房产查档资料形成于美国,经过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形式、来源合法。根据查档资料显示,位于20536B1.UEHERONTERSTER1.ING,VA,US.的房产所有人为张某,于2013年10月23日购买。该房产系被告张某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房产系国外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综上,本案对上述房产不作调处。案例2:陈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案号:(2021)辽0903民初812号法院: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案情简介:原告为新加坡国籍,被告为中国国籍,二人在新加坡婚姻注册处注册登记结婚,婚后二女,均为新加坡国籍。现原告诉至中国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包括新加坡境内的房产、新加坡公司股权、新加坡车辆。裁判要点:对于原告提出的新加坡房屋产权信息、新加坡公司股权信息等证据材料,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无法证明上述财产的实际情况,故本案中暂不予处理,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提起诉讼。结合以上典型案例分析,笔者认为法院不予处理境外资产的理由或顾虑主要有:1.法院认为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对在境外的房产不予处理。2.争议财产位于我国境外,法院无法核实财产具体情况。当事人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境外财产的具体情况,或者未提供外文材料的翻译件,无法核实具体内容及真实性。基于以上理由,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离婚案件判决中分割境外资产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不过,我们看到也有法院案例(如下述案例)会结合双方对财产的生活、居住、使用、便利等情况对境外财产进行合理分割。案例:王某与佟谋离婚纠纷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OlOO7号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证据:二审审理期间,关于美国的房产信息,原告向法院提交新证据,即美国住房与社区部登记卡、美国银行贷款结单、美国房产的物业价值评估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法院审理查明美国房屋是将原有旧房折价后支付首付款,由原告一直居住所有;而中国房屋是被告名下唯一一套住房,由被告居住。裁判观点:夫妻二人两地分居,故二人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到如下因素:(1)双方实际生活、工作的地点;(2)财产来源及购买金额;(3)房屋的面积及方便使用;(4)房屋分配后对双方生活居住的重大影响等。这些因素对长期处于国内、国外分居的夫妻财产分配异常重要。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房屋判给居住在境内的被告所有,美国房屋判归居住在美国的原告所有。同时,鉴于美国房产的相关权利归原告所有,故该房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责偿还为宜。笔者认为,与大多数涉及境外资产的离婚案件不同,本案支持一并分割境内外房产的特殊原因在于:第一,当事人对争议房产情况达成一致合意,即原告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美国房产信息的证据,同时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认可;第二,法官基于便利原则,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当事人定居因素等综合判断,且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综上,对于在我国法院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如果希望我国法院一并处理双方的境内外财产,笔者建议应当理清涉外财产的出资情况、共有权属证明材料及对财产分割尽量达成一致合意,多措并举:第一,在离婚程序启动之前,争取对财产情况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第二,向法院明确要求分割的境外财产,同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境外财产的取得、权属、现状等基本情况。第三,对于涉及域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尤其是涉及重大财产的证据,尽量完成公证认证程序并提供中文译本,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需要提示的是,即使幸运地获得国内法院支持分割境外资产的生效判决,因我国目前仅与部分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民商事判决互认协议/安排,我国法院判决最终能否在域外执行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所以,拿到国内判决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有漫长的国内判决在资产所在国家、地区的认可和执行程序,或者在当地另行起诉财产分割纠纷。实践中,主要依靠以下三种法律依据来实现:(I)两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2)两国互惠关系,或(3)被申请国国内法律。因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同导致中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要求与流程较为复杂,笔者建议咨询被申请国家或地区的当地律师,故在此不进行展开。总之,婚内配置全球资产是夫妻一体的规划,但是一旦夫妻关系解体,分割境外资产将会面临更多挑战。所以,境外投资可以通过更多创新的方式进行,面对未来可能的离婚风险,提前设计好持有资产的架构,以最大限度降低离婚导致的全球资产的高昂诉讼、时间成本。问题七:涉外离婚纠纷中,应向国内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哪些材料需要公证认证?涉外离婚案件中,很多客户很头疼要提交哪些资料、哪些资料要进行公证认证。薛京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的离婚案件,总结提交资料大致范围如下:涉及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包括结婚证明文件、子女关系证明文件、争议财产的详情等),以及律师代理诉讼、公证认证的授权文件需要公证认证。此外,提交的材料是英文的,还需要准备中文翻译件。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法院的具体要求有所差异,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为例:1.涉外离婚中诉讼主体的证明材料:(1)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护照等身份及入境证明文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原告是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被告如果是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的,则要求被告必须明确。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其中文、外文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应当完整准确。2.涉外离婚所需的证据材料: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纠纷时,一般也会重点围绕婚姻关系及情感状况、子女抚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三个方面,这一点与非涉外离婚案件审理相似。与普通离婚纠纷不同的是,涉外离婚中,如果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是在境外形成的,则均需要进行公证、认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正式实施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称海牙公约)。因此,在涉外离婚纠纷中可能涉及到的,在海牙公约缔约国内形成的结婚/离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证明、医学证明、绿卡/护照、房产证等材料,只需办理海牙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ie),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提示:该如何办理海牙认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找哪些部门?读者可以给本公众号留言提出具体问题,薛京律师团队将会专门出一篇“海牙认证”实操问答手册。3.境外委托境内律师授权委托书的要求:对于境外人员委托内地律师代理的涉外婚姻案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分为三种情况:(1)在法院法官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以认可。(2)在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法院应予以认可。(3)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可见,如果身份关系、财产相关证据、委托手续等资料形成于境外,一般都会涉及认证公证手续,无论时间、程序、法院认可都很繁琐,建议当事人及时整理、委托专业人士统一办理,以免在诉讼中因为认证公证不符合要求导致不利局面。问题八:在涉外离婚案件,法院如何对境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涉外离婚案件,一方不在国内是常见情形,因此,向该方当事人送达往往存在困难。涉外离婚纠纷中,向境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问题往往会影响审判效率与诉讼进程。法院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涉外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邮寄送达:受送达人地址明确,港澳台地区允许直接邮寄送达;境外国家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一般来说,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2.司法协助或司法互助途径送达:即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3.外交途径送达:即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4,使领馆途径送达:这里的受送达主体是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如该国允许我使领馆直接送达,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5.电子方式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不予禁止的,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如传真、电子邮件)送达。6.公告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使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笔者需要说明的是,除公告送达方式以外,上述第1-5项送达方式可以同时采取,并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尽可能多方面搜集、固定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积极向法院提交,以协助法院早日进行域外送达。如果被告经以上形式无法送达,并经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判决。不过,为了避免缺席审判造成双方日后的纠纷,即使公告送达,笔者也建议原告尽量联系被告的亲友告知诉讼进行的事实及缺席审判的不利后果,尽量避免被告缺席。毕竟,双方都到庭对查明财产、确定抚养权、甚至争取调解机会,都更为有利。问题九: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何在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有些当事人为了便利或诉讼策略,会直接在境外完成离婚诉讼并获得判决。但是,境外的离婚判决不会在中国自动执行,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是使外国判决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的重要途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国内法院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认可,在申请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主体要求:申请人与原配偶中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申请人是外国公民或中国公民都可以。2.管辖法院: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提出。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法院受理。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人的,应向该中国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提出。3.不予承认国外判决的情况: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例:孟某与阴某申请承认英国中央家事法院再审裁定书案号:(2017)湘02民再31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本案中,阴某向本院提出承认英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时,孟某与阴某的离婚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正在审理。故对英国中央家事法院家事法庭FD13D01317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承认。4.承认与执行内容:特别提示的是,国内法院承认(认可)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内容仅限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国内法院不予承认。对于不予承认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还要在国内另行发起抚养权纠纷之诉或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等等。尽管如此,笔者也建议:境外离婚诉讼中,尽可能多地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请求一并提出,虽然这部分的判决内容国内法院不会直接承认和执行,但实践中可以作为比较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使用。问题十:内地与香港两地离婚判决,如何相互承认与执行?根据2022年2月15日正式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称两地婚姻家事判决互认安排),内地与香港之间关于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的离婚判决的范围,不仅局限于离婚效力、还包括财产分割内容的认可与执行,甚至是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内容。案例:王某华诉何某忠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案案号:(2023)粤19协外认3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情简介:王某华与何某忠于在香港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王某华于向香港区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香港法院于2022年1月判令何某忠将位于东莞的房产无偿转让给王某华。涉案文件资料经香港律师公证,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现申请认可并执行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上述离婚绝对判令。裁判观点:本案应适用两地婚姻家事判决互认安排,且该内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王某华提交的香港法院判令已在香港发生法律效力,且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认可和执行条件。因此,法院裁定承认香港法院的离婚判令,并要求何某忠履行财产分割义务。本案适用了已生效的两地婚姻家事判决互认安排进行了内地法院的认可和执行。由此可见,相较于涉及外国的离婚案件而言,内地与香港对离婚案件判决的互相认可和执行都更加具有便利性。向内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离婚判决流程如下:此外,内地法院出具的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也可以在香港申请承认与执行,如在香港2018HKDC534吴某某V阎某某案中,香港法院承认了内地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并将其视为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命令。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流程如下:值得注意的是,在内地协议离婚后,取得的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会得到香港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吗?答案是:仅能做到部分认可。即离婚证不能等同于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香港法院仅认可“离婚”的身份关系,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处分等事项的认可与执行。例如,夫妻双方在内地协议离婚的,双方如果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而是需要双方在香港另诉解决(生效离婚协议内容仅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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