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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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管,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测绘活动、自然资源调查及勘测、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等自然资源领域飞行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自然资源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级管理、协同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和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测绘活动、自然资源调查及勘测、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等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实名登记管理,相关信息与公安、民航宁夏监管等部门共享,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第五条自然资源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等相关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原所有者应当及时变更或注销原登记信息。变更后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登记信息。第六条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自然资源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取得运营合格证后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以及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第七条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测绘、自然资源调查及勘测、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等自然资源领域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自然资源领域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第八条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测绘活动、自然资源勘测调查、国土资源调查监测等自然资源领域飞行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从事自然资源领域飞行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组织自然资源领域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国家空域管制要求,依法依规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开展测绘、自然资源调查及勘测、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等飞行作业;确需在管制空域开展飞行活动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批准。第十条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十一条自然资源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用于测绘活动、自然资源调查及勘测、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等飞行活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标准;(二)依法需要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的,应当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三)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四)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五)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六)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七)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八)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九)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十)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十一)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范。第十二条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自然资源领域作业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避让规则:(一)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二)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三)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避让规则。第十三条禁止自然资源领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开展飞行活动(二)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五)投递、散发、播放含有淫秽、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六)运输、投放毒品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物品;(七)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八)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隐私等其他人身权益;(九)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十)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第十四条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我区境内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自然资源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核实、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第十六条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自然资源领域测绘、自然资源调查及勘测、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检查风险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七条作业飞行遇有紧急情况时,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出现危及飞行及公共安全情况时,应当迅速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事故发生地最近的公安、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职责分工,依规对自然资源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的飞行活动、生产销售等行为进行查处,违法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实施技术防控等紧急处置措施,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及其产品进行统计管理、登记注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