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港通下港股通委托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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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港通下港股通委托协议.docx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港通下港股通委托协议甲方(投资者或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客户账号:乙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为规范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在港股通业务中的各项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港股通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六)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七)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上述声明、承诺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第一章委托代理第三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第四条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甲方可以使用已经开立深市A股证券账户(深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甲方持有港股通标的证券持仓时,应按照日终持有市值,每日缴纳香港市场证券组合费。公司逐日在账户资金中予以扣缴,当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时则形成冻结资金,待余额充足时一并扣缴。当账户存在资金冻结的情况,可能会影响部分业务办理。甲方应注意保持账户可用余额充足。资金冻结方案和金额可以根据乙方业务发展需要进行调整,乙方通过网站公告。第五条甲方新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甲方转托管证券份额,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每个港股通交易日12:00-13:00为中午休市时间。甲方在非交易时间下达的委托指令的申报规则由乙方自主确定和调整,并以交易所的成交回报为准,甲方对此不持异议。第六条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第七条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甲方通过本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和甲方证券账户卡,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八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通过柜台、网上、电话委托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通过柜台为甲方提供打印交易明细、交割单等服务。第九条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第十条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第十一条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第十二条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时,应知晓对于持有证券份额的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口的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证券份额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检查其是否享有权益,如有,甲方应注意确认是否将权益一并转出,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除外。因对规则不清楚或操作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以下情形不允许转托管、乙方不能办理:未完成交收的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冻结的证券、权益,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证券代码,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第十三条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第十四条甲方应特别注意,港股资金实行T+2日资金交收制。对于沪市、深市A股的卖出资金,当日可用于港股交易;T日卖出的港股资金,T日至T+1日可用于港股交易,T+2日可用于A股交易,T+3日方可取。当资金交收发生延迟的,可取资金也相应顺延。具体以乙方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第十五条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一)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二)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三)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等;(四)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甲方应立即与乙方联系,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十六条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第十七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为其提供查询、打印交易明细等服务。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第十八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必须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甲方的港股通交易存在或可能存在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失当行为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第二章清算交收第十九条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第二十条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名册。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证券,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第二十二条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第二十三条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0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第二十四条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投资者卖出(T日)香港股票的资金在T+2日境内交易时可以使用,但因香港市场延迟交收导致客户资金不能按时交收等特殊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条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第三章违约处置第二十六条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二十七条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甲方如未在发生交收违约的次一交易日16:00前补足资金、证券的,乙方有权全权将其账户内的相应证券卖出,或用暂不交付的资金买入相应证券,乙方买入或卖出证券的品种、价格、数量、时间和方式,以及相应资金的划付等均由乙方自行决定和实施,甲方对此不持异议。乙方通过前述条款处置所得,用于补足甲方欠付的资金、证券和支付相关费用;有剩余的,应当归还甲方;尚有不足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甲方逾期交收的或违反本协议的其它约定逾期支付乙方相应资金或证券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全部损失。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H)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第四章通知与送达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港股通交易中通知与送达根据以下约定进行:(一)甲方承诺申请港股通交易时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中的联络方式的真实、有效、畅通,联络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以甲方原留存的联络方式为准。因甲方未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乙方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二)乙方通知的方式: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有权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通知方式对甲方发出本协议所载的各种通知:1、以乙方交易系统的数据电文方式;2、以公告方式;3、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4、以电话或传真方式;5、以特快专递方式;6、其他方式。甲方承诺,只要乙方通过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发送了通知,均视为乙方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果非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H)通知的送达时间:1、通过乙方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通知的,数据电文成功发出后视为送达;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乙方公告发出后即视为送达。乙方公告的具体渠道包括乙方指定的网站、媒体等;3、以短信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短信和电子邮件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4、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通知送达;5、以传真方式通知的,传真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6、以特快专递方式通知的,发出后两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第五章双方的责任与免贵条款第三十条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第三十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第三十二条如发生甲方资金透支的情况,乙方通过本协议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于发生透支的次一交易日16:00前及时补齐资金,如甲方未及时补齐的则视为甲方发生交收违约,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约定的方式对甲方进行违约处置。第三十三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深交所及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定交纳佣金及其他费用,乙方的佣金和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以乙方公示为准,并且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调整。第三十四条甲方若发生转托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其在乙方托管期间发生的证券组合费。第三十五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隙、通讯故障、电力故隙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七条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第三十八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九条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采用电子合同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在电子合同上进行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2)甲方已签署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开户文件档案。第四十条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第四十一条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证券资产转托管按柜台方式办理。第四十三条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1 .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2 .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3 .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4 .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存在司法冻结等情形)的;5 .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甲方知晓并认可,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相关责任。第四十五条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的,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实施投资管理的,应作为甲方签署委托协议。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的,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客户特别声明本人/本机构自愿参与该业务,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上述内容,完全同意和接受该协议/风险揭示书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本人/本机构清楚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开户人本人/本机构行为;本人/本机构通过身份验证登录贵司业务系统确认并同意接受相关金融服务电子合同或文书的,均视为已签署电子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本人/本机构同意办理结果以最终反馈信息为准。客户账号:投资者(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署日期:年月日受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