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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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粮规(2024)1号)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现将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3月18日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粮食行业营商环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粮食收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原则。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备案办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备案工作的指导。第二章企业备案第五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粮食前或者首次收购活动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的备案办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收购区域、仓储设施、收购设备等基本信息,并对备案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粮食收购企业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变更备案。具体变化信息包括: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 .企业仓储设施;4 .粮食收购地。第七条粮食收购企业通过现场或者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方式办理粮食收购备案和变更。备案材料包括: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第八条备案办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备案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开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所需的备案材料、备案流程等信息,提供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及示范文本。第九条备案办理部门对于现场接收备案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接收确认;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方式接收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粮食收购企业提供与粮食收购备案无关的材料。第十条备案办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收购备案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收购许可。第三章信息报告第十一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具体按照国家及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备案办理部门应加强辖区内粮食收购备案工作监管,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2 .备案信息是否真实;3 .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重要信息有无及时更新。第十三条备案办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备案办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第十五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企业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有权向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举报。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皖粮粮网函(2021)35号)同时废止。附件: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