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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工程监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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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工程监理.docx

    附件1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工程监理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监理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工程监理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二、评价内容与方式(一)评价内容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表1)。(二)采集评价方式1 .经营信息采集方式工程监理企业上一年度的监理业务收入,省内企业由评价实施单位统一调用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评价系统;省外企业由企业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如实申报其上一年度在闽监理收入,并提供监理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审核后生效;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汇总数据不一致的,以上一年度银行进账单汇总数据为准。按照监理企业收入计取得分,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收入按。元计取。工程监理企业对上报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上报的监理业务收入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指标予以严肃处理。2 .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工程监理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表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3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在作出文书之日起3个月内采集评价。(2)住建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其他监管部门(含城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符合评价标准的,工程监理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报,并上传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相关文书后,由省监理协会负责审核评价。对工程监理企业按时主动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减半扣分执行;在文书印发之日起两年内,一经发现工程监理企业未按时申报的,由省监理协会直接采集并按规定的扣分值执行。三、信息审核管理(一)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符合评价指标规定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二)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符合评价指标要求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三)采集的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生效的信用信息有效期按评价指标的规定执行。四、计分规则(一)企业通常行为的起评分为60分。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二)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按实际每日动态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得分为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五、异议处理(一)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书面方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评价采集的依据文书内容不属于信用评价异议范围,对于文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对文书异议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二)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三)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明确异议受理部门,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将异议事项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经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告知异议人。处理意见涉及需调整信用信息的,异议受理部门在评价系统中予以变更,写明变更理由并上传书面处理意见。六、其他规定(一)各评价实施单位的内部责任分工和联系方式,可通过评价系统“通知公告”栏目查询。(二)本评价标准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所涉及的工程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工程监理企业,除纳入信用评价外,符合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要求的,按照住建部相关规定另行纳入“黑名单”管理。附表:1.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2.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附表1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序号评价项目分值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备注1起评分60分1.1起评分1.1.1企业参与企业通常行为的起评分为60分系统自动评价2经营信息满分(10分)2.1监理收入2.1.1监理业务收入:X得分Y=10*X/2000(Ymax=IO)按照企业监理收入计取得分,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收入按0元计取。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1 .省内企业由评价实施单位统一调用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评价系统;省外企业由企业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如实申报其上一年度在闽监理收入,并提供监理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资料;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汇总数据不一致的,以上一年度银行进账单汇总数据为准。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至次年数据更新时止。序号评价项目分值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备注3良好信用信息不设加分限值3.1工程质量类奖项3.1.1企业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以下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的:(1)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1项目得10分;(2)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1项目得10分;(3)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不含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每1项目得10分;(4)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每1项目得5分。企业如实申报,由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1.有关证明材料:(1)生效的公布文件;(2)该项目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工程基本信息截图;(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4)联合体协议(如有)。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2年。3.1.2企业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闽江杯''奖项的,每项得5分;获得“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的每项得2分,满分10分;同一企业在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类“闽江杯”或优质专业工程奖只加一次。1 .以生效的公布文件为准;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以公布文件中注明的监理单位为准;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2年。3.1.3企业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不含专业工程),且工程达到“闽江杯''评选范围要求的规模,每项加1分(企业在一个设区市取得市级优质工程加分不超过5分,全省满分10分)。企业如实申报,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评价。序号评价项目分值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备注3良好信用信息满分(5分)3.2科技进步3.2.1企业作为完成单位获得以下科学技术进步奖:(1)每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分等级),总分5分。(2)每项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总分4分。(3)每项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总分3分。(4)每项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总分2分。科学技术进步奖存在多家完成单位的,第一完成单位以总分*50%计取,其他完成单位每家得分以总分*50%(N-I)o注:1.上述N为完成单位总数量。2.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国务院授予的国家科技技术奖中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项;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中的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项。企业如实申报,由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1 .以国务院或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获奖名单为准;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2年。序号评价项目分值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备注3良好信用信息满分(5分)3.2科技进步3.2.2企业主编国家或行业标准(经福建省推荐申报)每项得2分,福建省地方标准每项得1分。参编单位减半得分。企业如实申报,由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1 .以生效的公布文件为准。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2年。满分(20分)3.3通报表扬3.3.1企业参加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被评定为A级的,每1项目得2分,满分4分。1 .以生效的公布文件为准;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以公布文件中注明的监理单位为准;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3.3.2企业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通报表扬:受省政府或住建部通报表扬,每1次得5分;受省住建厅通报表扬,每1次得2分。1.以生效的有文号的公布文件为准,公布文件应是主动公开,在网上可查的;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2年。3.企业因抢险救灾活动受到表扬的,申请时,应当提供参与的现场图片、影像材料、新闻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序号评价项目分值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备注4不良信用信息不设扣分限值4.1市场交易类处罚信息4.1.1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1次扣20分。1 .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采集评价。2 .住建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其他监管部门(含城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主动申报,由省监理协会负责审核评价。1 .以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不起诉决定书为准。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4.1.2企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1)受到行政处罚的,1次扣20分。(2)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确认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1次扣20分;因被不起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再重复扣分。(3)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判串通投标罪的,1次扣40分。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判决或不起诉的,计取最高扣分。序号评价项目分值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备注4不良信用信息不设扣分限值4.1市场交易类处罚信息4.1.3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招投标投诉。1次扣10分。1.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采集评价。2.住建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其他监管部门(含城管部11)作出的不良信息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主动申报,由省监理协会负责审核评价。1 .以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不起诉决定书为准。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4.1.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1次扣10分。4.1.5中标人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次扣10分。1 .以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不起诉决定书为准。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4.2项目管理类处罚信息4.2.1发生特别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1次扣100分。由省住建厅实施评价1 .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报告中有提到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相关问题或责任的,属负有监理责任;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2年。4.2.2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1次扣80分。4.2.3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1次扣40分。4.2.4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1次扣20分。序号评价项目分值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备注4不良信用信息不设扣分限值4.2项目管理类处罚信息4.2.5企业参加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被评定为C级的,每1项目扣2分;被评定为D级的,每1项目扣5分。企业如实申报,由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1 .以生效的公布文件为准;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4.3综合管理类处闵信息4.3.1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次扣20分。1 .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采集评价。2 .住建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其他监管部门(含城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主动申报,由省监理协会负责审核评价。1 .以行政处罚(处理)文书为准;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4.3.2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1次扣10分。4.3.3企业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1)未骗取到资质的,1次扣5分。(2)已骗取到资质的,1次扣10分。4.3.4企业隐瞒有关情况申报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的,依据建设主管部门送达给个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1次扣5分。序号评价项目分值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备注4不良信用信息不设扣分限值4.3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4.3.5企业在补录或完善工程业绩信息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协助他人在补录或完善工程业绩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1次扣10分。1 .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采集评价。2 .住建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其他监管部门(含城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主动申报,由省监理协会负责审核评价。1 .以行政处罚(处理)文书为准;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2年。4.3.6企业在信用信息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或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信用分的,每发生1次扣20分。4.3.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的,1次扣40分。1 .以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为准;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4.3.8企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案件调查或处理的,1次扣20分。1 .以相关文书为准;2 .有效期截至企业配合为止(不少于1个月且不超过1年,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文书为准)。4.3.9企业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每1次扣5分。1 .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4.3.10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受省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面信息披露,每1次扣5分;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面信息披露,每1次扣2分。1 .以负面信息披露文书为准;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序号评价项目分值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备注4不良信用信息不设扣分限值4.3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4.3.11企业因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被统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一次扣20分。1 .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采集评价。2 .住建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其他监管部门(含城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主动申报,由省监理协会负责审核评价。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4.3.12企业未按要求及时上报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年度报表每次扣2分,月报表(连续三个月未按规定上报)每起扣1分。1 .年度报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采集实施评价。2 .月报表由省监理协会直接采集实施评价。1 .以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截止的数据为准;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注:1.243.44.名二述良好信月Z好信用信,息业通常行为,子项目计分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所涉的工程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就、工程项目由多个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完成监理工作的,按联合体成员数量平均分配得分;,评价按实际每日动态计算,得分为。分以下的,按。分计算;得分为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按四舍五人保留三位有效小数,总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目工程项目;附表2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申报信息全称申报信息类别口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的)口住建部作出的不良信息口人民法院作出的不良信息口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良信息口其他监管部门(含城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及文号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的发布主体提供的附件材料清单需说明的情况申报企业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附件2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监理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工程监理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二、评价内容与方式(一)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详见附表)。(二)采集评价方式1.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实施日常动态评价,评价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同一项目每季度应评价一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应予以监理评价而未评价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开展评价。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对监理评价的项目,此项分数取前一季度全省平均分。2 .省住建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建立“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模块1.并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单位实施评价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进入“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模块”,对监理进行评价后,系统自动形成评价表,并在系统中公示。3 .根据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不进行动态监管评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不作评价。三、信息审核评价表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对评价结果进行最终确认并加盖建设单位电子印章后生效。四、计分规则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得分制。动态平均得分为被评价工程监理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的项目得分算术平均。企业得分计算模型:J=需ZXj项目得分计算模型:Dj=W7XlOOJ:指企业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得分;i:指第i项目;7:指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的第j个评价指标项;x,:指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第/个评价指标项的实得分;r;:指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第/个评价指标项的应得分;乙八i黄:指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的得分率;D一指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的第i项目的得分;M:指企业的在评价项目数。五、异议处理监理企业对系统公示的评价表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重新派人核查,并在异议提出5个工作日内确认最终评价结果,并加盖建设单位电子印章后生效。附表: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表附表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表工程项目名称:监理企业名称:项目评分子项目分值实得分监理人员职业道德1.1未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得1分,否则。分。1101.2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宴请、补贴、礼品、红包、有价证券等得1分,否则0分。11013未接受被监理单位提供的免费食宿条件得1分,否则0分。1101.4未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或出于私利对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进行刁难得I分,否则。分。1101.5未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建材、设备等得1分,否则0分。1101.6未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得1分,否则。分。1101.7未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得1分,否则0分。1101.8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得1分,否则0分。110项目评分子项目分值实得分*、监理人员到位2.1在工程施工阶段,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总监或更换后的总监资格与业绩条件低于原招标文件要求或总监长期不到岗履职的,不存在得2分,存在得O分。(注1)22O2.2在工程施工阶段,总监代表(如有)、专业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不存在得1分,存在得O分。(注1)11O2.3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不存在得1分,存在得。分。(注1)11O2.4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到场组织的得1分,未到的得O分。(注2)11O不评价口2.5工程竣工验收时,总监到场参加的得1分,未到的得O分。11O不评价口监理履职3.1监理规划合理、监理实施细则有针对性的得1分,否则O分。1IO不评价口3.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由总监签认的,以上均履职到位得1分,否则O分。11O不评价口3.3总监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日常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以上均履职到位的得1分,否则O分。11O不评价口3.4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方案)、施工人员资格及配备情况的得1分,否则。分。11O不评价口项目评分子项目分值实得分三、监理履职3.5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的得1分,否则O分。1I0不评价口3.6审核施工分包单位资质条件的得1分,否则O分。1I0不评价口3.7按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建设单位审批、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以上均履职到位的得1分,否则。分。110不评价口3.8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以上均履职到位的得1分,否则O分。110不评价口3.9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以上均履职到位的,得I分,否则。分。110不评价口3.10按照规定开展巡视、旁站,得1分,否则0分。110不评价口3.11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得1分,否则0分。110不评价口3.12在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时,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报告的,得1分,否则0分。1I0不评价口3.13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情形,经建设单位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复工令的得1分,否则0分。110不评价口3.14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得1分,否则。分。110不评价口项目评分子项目分值实得分监理履职3.15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的得1分,否则O分。11O不评价口3.16按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建设单位的得1分,否则O分。11O不评价口3.17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按规定移交的得1分,否则O分。11O不评价口四、评价结果EXjxj=;YJ=;Yj=;Di=o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评价时间:年月曰建设单位确认盖章(单位公章);;确认时间:年月曰注1:本表中规定的“长期”是指以下情形之一:(I)经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确认,总监、总监代表(如有)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或当月累计超过10天不在施工现场的(请假未事先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登记的,视同未获请假批准);(2)管理人员连续超过30天未到岗履职的;(3)管理人员上季度平均到岗率40%的;(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4)监管部门检查时,管理人员拒不接受检查或拒绝配合检查的。注2:本表中规定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未到场组织的“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3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2)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7)第4.8.7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7)第4.11.7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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