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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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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docx

    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云南省林业厅2011年第3号公告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程序,公开、公正、科学、及时审(认)定林木品种,促进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和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林木品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采种(穗)基地和优良种源区种子等。第四条云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云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省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第五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组织审定林木品种,对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提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对全省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良种繁殖、示范、推广工作提出建议;推荐本省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参加全国林木品种审定。第六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采取聘任制,可以连任。第七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用材林、经济林、生态林与能源林、竹藤和观赏植物等林木品种审定专业组,专业组承担相应的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根据审定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临时委员,报请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组委员总数的30%o第八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负责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九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专业组正、副组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组成,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审定工作。第十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选择优树或优良林分建立的、并通过州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包括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采种基地、采穗基地;(二)经科学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本省分布的林木品种,包括地方优良品种、优良种源;(三)经科学育种程序培育出的,比本地当前主栽品种更优良的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优良品种;(四)引种试验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和品种。第十二条选育的林木品种属于职务育种的,由选育林木品种的单位提出审定申请;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由选育林木品种的个人提出审定申请;属于协作育种的,经其主要选育成员协商并签订申请委托书后,由主持协作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前款所称职务育种是指为单位、组织、企业工作或者执行其交办的任务,以及主要利用单位、组织、企业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工作。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组织在本省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云南省内的林业科研、教学、生产或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第十五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林木品种提出审定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明自己最先完成该林木品种选育的证据,提交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审定申请。第十六条引进品种申请审认定时,不得违反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申请人应当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10份,并附光盘或软盘等电子版本1份):(一)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申请书根据不同的品种类别分为9类,包括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采种基地、采穗基地、优良种源、优良家系(无性系)、优良品种、引种驯化品种。申请人根据申请品种的类别选择相应的申请书类别进行填写;(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营建技术报告)。林木品种选育报告(营建技术报告)根据不同的品种类别分为10类,包括种子园、选建母树林、营建母树林、采穗圃、采种基地、采穗基地、优良种源、优良家系(无性系)、优良品种、引种驯化品种。申请人根据申请品种的类别选择相应的选育报告(营建技术报告)提纲类别进行编写;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在品种选育报告(营建技术报告)中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三)林木品种特征(整株植物、根、茎、叶、花、果实、种子、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属协作育种的,应当出具协作协议和申请委托书。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申请书和品种选育报告(营建技术报告)格式由品种审定办公室统一制定。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倘若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科技术语,应当注明原文。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有关材料,可以直接送至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以邮寄。第十九条申请人在每年9月30日前,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的,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9月30日以后提出审定申请的,列入下一年度的审定范围。第二十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林木品种审定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一)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二)字迹不清或者有严重涂改的;(三)申请材料有明显技术性错误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2个月内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陈述意见或修改补充有关材料后重新申请。第二十一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年内完成本年度的审定工作。第二十二条林木品种审定执行云南省林木品种审定标准。林木品种审定标准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第二十三条生产急需或有特殊用途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予以认定,具体要求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规定。第二十四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请品种,由相应专业组进行初审。参加初审的专业组委员应为单数,到会委员不少于5人。专业组可以根据审定工作需要考察林木品种选育现场或者要求申请人介绍有关情况。初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半数,即通过初审。第二十五条专业组在初审时,申请审定的品种达不到审定标准的,可以按申请认定品种进行初审。第二十六条初审通过审定或者认定的林木品种,由专业组根据申请材料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并根据初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林木品种进行审核时,由各专业组介绍初审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者即通过审核。第二十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过核实认为回避申请合理的,应当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第二十八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的,对自己申请审定林木品种的审定,应当自行回避;未回避的,通过审定的结果无效。专业组委员的回避由专业组组长决定;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第二十九条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经审定达不到审定要求,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认定的有效期限经济林树种和竹藤类为5年,其他树种为10年。通过认定的林木品种可以作为林木良种在规定的有效期和适宜范围内推广。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第三十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通过的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树种中文名称、拉丁名称、通过类别、良种编号、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种植范围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公告认定的有效期限。第三H"一条对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的林木良种,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二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审定结束后30日之内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的品种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第三十三条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和有关补充材料。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规定进行复审。复审仍未通过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第三十四条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经不具备林木良种条件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取消林木良种资格的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第三十五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生产、经营和推广,但是可以申请品种审定。第三十六条通过林木品种审定或认定的品种即为林木良种。林木良种名称由申请人提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后予以确认。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它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第三十七条需变更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获得良种资格1年后向云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云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品种变更名称。同意变更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每个品种只能更名一次。第三十八条林木良种的编号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认定标志、良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林木良种顺序编号和通过审(认)定的年分等六部分组成:(一)云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云;(二)审定或认定标志:S代表审定通过,R代表认定通过;(三)良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分别为:引种驯化品种ETS优良品种SV实生种子园SSO无性系种子园CSO优良种源SP采穗圃CO优良家系SF采种基地GSB优良无性系SC采穗基地GCB母树林SS种子园代码后用加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育种代数,如(0)为初级种子园,(1)为一代(改良)种子园,依次类推。(四)树种代号:由树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它树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如云南松PinUSyunnanensis代号为Py;(五)林木良种顺序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六)通过审(认)定的年份: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编号:云S-CSO(0)-Py-001-2003,表示云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2003年审定通过的第1号云南松初级无性系种子园良种。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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