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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事业单位招考法律基础知识题库及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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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事业单位招考法律基础知识题库及参考答案.docx

    2024年事业单位招考法律基础知识题库及参考答案1.(多选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A.伪造、慕改遗嘱的B.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C.遗弃被继承人的D.虐待被继承人的【参考答案】ACD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B选项应该是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因此这里的B选项错误。2.(多选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OA.甲,为了早日继承其父亲的巨额财产而蓄谋杀死其父亲,但是由于意外原因而未遂,甲不会因此丧失继承权B.乙,为了独自霸占家族的家业而雇凶杀害了其大哥,乙因此而丧失了继承权C.丙,在一起车祸中生命垂危,弥留之际留下口头遗嘱,和其乘坐同一车辆的大儿子和丙的好友张三可以作为见证人D.丁,临终前写下遗嘱将其财产遗赠给自己最为疼爱的侄子,其侄子在知道此事后一个月内未做出任何表示,这表明其侄子已经放弃接受遗赠【参考答案】ACDA项错误,“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一)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C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丙的大儿子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D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3 .(单选题)甲的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甲依法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OA.车祸B.甲的父亲死亡C甲未声明放弃继承权D.甲与其父之间存在合法的父子关系【参考答案】B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本题答案为B。4 .(单选题)甲将乙杀害,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其财产,引起该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OA.乙的死亡B.甲的违法行为C.甲的事实行为D.乙的死亡和甲的违法行为【参考答案】A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选项A正确。5 .(单选题)甲乙是夫妻,共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甲的老父亲因缺乏劳动能力而与甲乙一家共同生活,甲因意外受伤而瘫痪卧床,其妻乙对甲逐渐冷淡,也不愿意照顾甲的起居,而他们的子女则十分孝顺,经常为甲擦洗或送吃的穿的,后来甲死亡,留下个人财产5万元,对于甲的遗产分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OA.甲的老父亲与甲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甲的妻子乙因不照顾甲而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C.对甲的老父亲在分配时应给予适当照顾D.甲的子女在分配时可以多分遗产【参考答案】B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一)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乙虽然不愿意照顾甲的起居,但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乙依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6 .(多选题)甲因病住院,手术前对主刀医生和护士说,将自己所有财产都留给儿子乙,手术成功后因儿子乙在其住院期间从未有过关怀,甲又书面写了一份遗嘱和遗赠,将其财产一半分给女儿,一半赠与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遗产应当给儿子乙,因为口头遗嘱是在病危情况下立的,效力高于后面的遗嘱B.遗产应按其书面遗嘱和遗赠给其女儿和丙C.丙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没有以明示或者积极的行为表示接受,那么意味其放弃遗赠D.如果其女儿在知道遗嘱后两个月没有以明示或者积极的行为表示拒绝,那么意味其放弃遗嘱【参考答案】BCA项错误、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故本题甲在手术前立的遗嘱因手术后立的书面遗嘱和遗赠而失效,甲的遗产应当按照其手术后所立的遗嘱和遗赠去分配,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D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正确答案为BCo7 .(单选题)甲有乙、丙两个儿子。乙和甲生活在同一个城市,乙常年照顾家。丙在外地,很少上门探望甲,也不尽其他赡养义务。甲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价值90万元的房屋给乙,将存款10万元给丙。甲过世后,丙主张遗嘱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以甲的遗嘱为准8 .乙和丙平分甲的全部财产100万元C.丙未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D.房屋归乙所有,存款10万元乙、丙平分【参考答案】A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本题继承应按照遗嘱继承进行°故本题答案为A。8.(单选题)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时效力最高的是()A.法定继承B.遗嘱继承C.遗赠D.遗赠抚养协议【参考答案】D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本题选择D选项。9.(单选题)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OA.个人合法财产B.依法规定享有的财产C.个人所有物品D.公民收人和储蓄【参考答案】A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本题答案选A。10.(单选题)张老汉有两子一女,遗嘱规定将财产分给三个子女,并将一辆货车赠与侄子张甲。张老汉病故后,张大哥明确放弃继承,张二哥明确接受继承,张小妹既没有说接受继承也没有说放弃继承,侄子张甲也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对于张小妹和张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张小妹视为放弃继承、张甲视为放弃受遗赠B.张小妹视为接受继承、张甲视为接受遗赠C.张小妹视为放弃继承、张甲视为接受遗赠D.张小妹视为接受继承、张甲视为放弃受遗赠【参考答案】D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题意,张小妹作为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张甲作为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11.(多选题)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同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家后,甲丙甚是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OA.小明B.小亮C.甲D.小光【参考答案】BC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题中,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收养孤儿小光,并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小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因此,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甲,子女小亮。故本题选择BC.12.(单选题)65岁的甲遭遇车祸,危急情况下,在医院留下口头遗嘱,将属于自己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留给大儿子丙,对其他财产未作处置。后甲安全脱险,恢复正常,将此事忘得一干二净。甲75岁时去世,经核查,甲除了上述房产外,还与老伴乙共有存款100万,甲还有二儿子丁,丁妻正怀孕。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OA.甲的自有房产(价值100万)应当归大儿子丙B.老伴乙和儿子丙、丁应当各拿到约66.7万C.丁妻腹中胎儿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D.老伴乙应当获得100万,儿子丙和丁各获得50万【参考答案】DA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甲的口头遗嘱无效,该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C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胎儿并不是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B项错误,D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案遗产分割具体应为:存款100万中,本身有属于乙的财产50万。甲的遗产包括存款50万和房产100万。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共有配偶乙、儿子丙和丁,三人各自可以拿到50万遗产。因此乙总共分到100万,丙和丁各分到50万。13.(多选题)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以下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A.配偶B.父母C.子女D.兄弟【参考答案】ABC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14.(单选题)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是OA.遗嘱继承B.法定继承C.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D.遗赠扶养协议【参考答案】B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本题答案选B。15.(多选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OA.配偶、子女B.父母C.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D.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参考答案】ABCDA.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C、D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正确答案为ABCDo16.(单选题)公民李某于2014年6月外出游泳溺水,意外死亡,王某与李某虽然未登记结婚但却生活了10年,并生有一子李丙,李甲是李某与前妻孙某共同收养的孩子,李乙是李某与孙某所生的孩子,下述人员中,不享有李某继承权的是OA.王某B.李甲C.李丙D.李乙【参考答案】A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所以,对于李某的遗产,李丙、李甲、李乙作为李某的子女享有继承权。由于王某虽与李某生活,但并未形成有合法夫妻关系,王某不享有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故本题答案选A。17.(单选题)甲见义勇为不幸牺牲。早年丧妻的甲父得知消息后悲痛欲绝,引发心脏病不治身亡。甲有妻子乙、儿子丙、弟弟丁。据此,甲父遗产的继承人应为OA.甲、乙、丙、丁B.乙、丙、丁C.丙、丁D.T【参考答案】C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丁作为甲父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先于甲父去世,无继承权。丙作为甲的儿子、甲父的孙子,是代位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题干中甲去世后,甲父随之伤心过度去世,并未体现乙尽了赡养义务,乙不作为继承人。故正确答案为C。18 .(单选题)甲男与乙女办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日,甲出差遇车祸身亡,甲生前住父母处,除留下一些个人遗物外,还有18万元存款,关于甲存款的继承方式正确的是OA.乙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甲的存款B.乙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甲的存款C.乙可与甲的父母共同继承,可得9万元左右存款D.乙可与甲的父母共同继承,可得6万元左右存款【参考答案】D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甲男与乙女已经办了结婚登记,虽未共同生活,但是在法律上乙女是甲男的配偶,有权继承甲男的遗产。甲男的18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乙女及甲男的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按均等分配原则,每人可得6万元左右。因此,本题应该选择D选项。19 .(单选题)甲丧偶,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丙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丁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戊尽了部分赡养义务。在继承甲的遗产时,依照民法典,谁可以适当多分?OA.乙B.丙C. TD戊【参考答案】A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故乙可以多分,丙应当予以照顾,丁则是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本题选A。20 .(多选题)甲是乙的父亲。甲与乙在一起空难中遇难,无法判断死亡的先后时间。乙已婚,留下怀孕的遗孀丙。甲妻与甲还育有一子丁。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由于无法判断死亡的先后时间,甲、乙之间不发生继承21 在对甲的遗产分割前,应先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C.分割乙的遗产时应给未出生的胎儿留下相应的份额D. 丁只能继承甲的遗产,不能继承乙的遗产【参考答案】BCD根据相关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情况应推定甲先死亡,乙对甲的遗产同样继承,A表述错误。被继承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故在对甲的遗产分割前,应先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B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C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第二顺序继承人丁不能继承他的遗产,D正确。故本题答案选BCDo21 .(单选题)甲乙夫妇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戌,生子戊,其女丁嫁至邻村,甲死后遗产有房屋3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是OA.乙B.丙C.戊D.T【参考答案】C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题中,被继承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妻和甲的子女,不包括其孙。选项C错误。22 .(单选题)甲因病去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属于甲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A.甲的妻子B.甲的父母C.甲的儿子D.甲的弟弟【参考答案】D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故本题答案选D。23 .(多选题)甲与乙是夫妻,共有两处房产,存款五十万元,二人有婚生子丙,从福利院收养一名女儿丁,同时其侄女戊因父母在外打工,无人照看,从小跟随甲乙生活。甲因病过世后,上述人员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OA.乙B.丙C.TD.戊【参考答案】ABC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A项正确,乙作为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B项正确,继承编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因此丙作为婚生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C项正确,继承编所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因此丁作为养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D项错误,根据继承编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戊作为侄女,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正确答案为ABC。24 .(单选题)老王一家经过汶川大地震后,只剩下老王和儿媳,老王经受不住打击,瘫痪在床,儿媳一直任劳任怨的照顾老王,老王的侄子小明也经常来照顾老王。老王死后,关于老王遗产的分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儿媳、小明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明可以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C.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明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D.因为没有合法继承人,老王的财产应归国家所有【参考答案】C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A项错误,根据法条规定,小明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B项错误,根据法条规定,小明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C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法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正确答案为C。25 .(单选题)老张去世,留下他的妻子照顾10岁的女儿,他还有两个兄弟,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妻子和两个兄弟都可继承,妻子继承一半,两兄弟各继承四分之一B.妻子、女儿和两个兄弟都可继承,且继承份额相同C.妻子、女儿继承,女儿的继承份额可酌情增加D.因女儿未成年,妻子是女儿的监护人,因此由妻子继承所有【参考答案】C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据题意,老张的遗产应由妻子和女儿继承,因女儿缺乏劳动能力,其继承份额可酌情增加。故本题选C。26 .(单选题)老张与李某结婚时,老张的儿子小张20岁,李某的儿子小李10岁。小张在老张与李某结婚后就外出打工,靠工资养活自己,小张没有把自己的收入分给家里,而小李则依靠老张与李某的收入上学读书,且到年满21岁才出去工作,刚工作不久的小李突然死亡,关于小李的继承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OA.老张是小李的继承人B.李某是小李的继承人C.小张是小李的第二顺序继承人D.老张和李某均是小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考答案】C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相关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小张和小李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因此小张不是小李的第二顺序继承人。27 .(单选题)老赵膝下有两个儿子大赵和小赵,老伴已经去世十多年,大赵有两个儿子大明和小明。2016年大赵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老赵听到噩耗后一病不起,不久便去世,留下300万遗产。小赵、大明和小明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下列对遗产分配正确的是()A.小赵继承150万,大明和小明继承150万B.小赵、大明、小明各继承100万C.小赵继承300万,大明、小明没有继承权D.大明和小明各继承150万,小赵没有继承权【参考答案】A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A项正确,根据上述规定,大明和小明只能继承大赵的遗产份额,大赵的份额是150万,小赵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150万。B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大明和小明只能继承大赵的遗产份额,即150万。C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大明和小明享有代位继承权。D项错误,小赵作为老赵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正确答案为A。28 .(单选题)李氏结婚后不久丈夫去世,李氏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李氏为OA.第一顺序继承人B.第二顺序继承人C.代位继承人D.转继承人【参考答案】A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本题答案选A。29 .(多选题)刘三妹生病期间,其一儿(25岁),一女(15岁)都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是云山医院负责了刘三妹生前的全部医疗费用,刘三妹死前留下遗嘱,自己的一套房子(与其老伴共同所有,老伴已去世)全部捐献给国家,不留一分钱给子女。按照相关法律,下列做法或处理得当的有()A.因为有遗嘱规定,所以刘三妹的子女不得得到任何继承B.刘三妹的子女可以和母亲一起继承原属父亲的那部分房屋所有权C.房屋捐献给国家后,要先偿还医院债务,再履行继承D.凡是未履行赡养义务者,一律不得继承遗产【参考答案】BC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刘三妹的儿子25岁,女儿15岁,很明显女儿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因此,女儿应当分得遗产。A、D项说法错误。刘三妹的房屋是其与老伴共有,老伴去世时,房屋的一部分应由其老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刘三妹与刘三妹的子女共同继承,B项说法正确。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即使房屋捐献国家也不得妨碍清偿医院的债务,C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选BC。30 .(多选题)秦某与楚某均是中年丧偶,经人介绍认识再婚。再婚时,秦某已有14岁的儿子甲楚某也有16岁在外读大学的女儿乙。婚后仅一个月,秦某心脏病发作去世,下列人员中能继承秦某遗产的有()A.秦某的父母B.甲C.乙D.楚某【参考答案】ABCD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见,四个选项均有继承遗产权利。故本题答案选ABCD。31 .(单选题)王大爷平时身体健朗,某日突发心肌梗塞治疗无效去世,留下若干房产和20万元资产。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具有优先继承权的是()A.王大爷的老伴B.王大爷的弟弟C.王大爷的孙子D.王大爷的侄子【参考答案】A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选项中,王大爷的老伴即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相较于王大爷的弟弟、王大爷的孙子、王大爷的侄子,具有优先继承权。故正确答案为A。32 .(单选题)王某因公安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而死亡。下列人员中,无权申请国家赔偿的是OA.王某的养子B.王某的父亲C.王某的岳父D.王某的继子【参考答案】C参考答案:C答案解释: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C项中的岳父既不是王某的继承人也非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33 .(单选题)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推定女儿先于壬某和李某死亡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参考答案】A根据相关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BCD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题中应该推定长辈先死亡。故本题答案选A。34 .(多选题)吴某丈夫死后改嫁他人,可对公婆仍尽赡养义务。两位老人丧子之后从族人中过继一子,离世前留下“继单”,写明房产归过继子刘某。二老死后,刘某夫妇将老人房产变卖获款5800元,其中3800元支付老人丧葬费及原有债务。吴某得知后向法庭起诉,要求分得部分财产。对老人的财产OA.刘某有继承权B.刘某无继承权C.吴某有继承权D.吴某无继承权【参考答案】AC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题案例中,刘某是老人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C项正确、D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案例中,吴某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享有继承权。故正确答案为AC。35 .(单选题)张某,1970年1月1日出生,未婚,2000年3月1日因车祸去世,生前未立遗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权继承张某遗产的是OA.张某的女朋友B.张某的父母C.张某的兄弟姐妹D.张某的祖父母【参考答案】B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36 .(单选题)65岁的甲遭遇车祸,危急情况下,在医院留下口头遗嘱,将属于自己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留给大儿子丙,对其他财产未作处置。后甲安全脱险,恢复正常,将此事忘得一干二净。甲75岁时去世,经核查,甲除了上述房产外,还与老伴乙共有存款100万,甲还有二儿子丁,丁妻正怀孕。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OA.甲的自有房产(价值100万)应当归大儿子丙B.老伴乙和儿子丙、丁应当各拿到约66.7万C.丁妻腹中胎儿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D.老伴乙应当获得100万,儿子丙和丁各获得50万【参考答案】DA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甲的口头遗嘱无效,该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C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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